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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行政部门 Template:Politics Template: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象征,履行宪法赋予之权力和义务。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称号包括国王、女王、苏丹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也有以国会议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革时期废除国家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取消国家主席的朝鲜和实行总统制前的苏联等。
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征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宪制)、德国总统(议会内阁制)、中国国家主席(社会主义共和制)。国家元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 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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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 没有实权的虚位元首 |
目录
“元首”一词由来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首脑、首魁,意义引申为领袖。“元首”连用见于魏徵《谏太宗十思疏》,如“凡百元首,承天景命”,《幼学琼林》解释为尊崇华夏天子身为众君之长之意。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但没有权批淮或否决任命。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接近总统制的国家设有“总理”一职。这些“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非政治家。与内阁制的总理(或称首相)不同,总统制的“总理”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通常负责政府日常运作,并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简言之,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职。
美洲国家普遍采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代表。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元首是发动政变或起义夺权而产生(如古巴前国务委员会主席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制的特征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普遍较议会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总统与君主独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的西敏制。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通过内阁控制英国政府,国会无权过问。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直至1868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核,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但随著美国。随着很多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有人曾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美国众议院议长将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美国总理,但这并没有成为事实。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及伍德罗·威尔逊的领导令总统重建及增强政治影响力,使总统成为美国的象征。
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征,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政府目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首相或总理由国会选出,内阁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国会有权向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提出信任动议。因此,政府内阁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但向国会问责。但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传统以及宪制特权,例如英女王在现行英国君主立宪制当中具备咨询权、褒奖权及警告权,部份国家的总统仍拥有解散国会的有限权力。此外,英国首相还必须每周会见女王,汇报政务以及咨询女王意见。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女王甚至会行使其警告权,这种每周会面是正式且严肃的。对首相来说,与女王的会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议院质询更加重要,因为首相给女王的汇报往往更加详细和坦诚。
议会制国家中,以往宪法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随著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机制,国家元首的权力同样只是象征性。
英联邦国家的议会制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不明文的惯例、枢密院令、英王制诰等运作。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1975年,澳洲爆发宪政危机,澳洲总督约翰·柯尔解除澳洲总理高夫·惠兰的职务。
曾有国家元首因为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擅用大权。1940年,纳粹德国进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向德军投降,违反政府的意愿。利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誓言为国家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选择对抗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利益,于是他代国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经投票后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的争议不断,最终他放弃王位。 1922年,含糊过时的意大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为总理。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得到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类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联邦大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最初总统只是象征式的国家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兴登堡也能随意废立。最后,兴登堡没有谘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当总理,造就了纳粹的独裁统治。
采行双首长制的国家或政权尚包括中华民国、大韩民国、俄罗斯、波兰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一党执政与党国体制,执政党的领袖(总书记、第一书记等)拥有高于国家元首的权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很多情况下,政党领袖会兼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从事外交活动,但在国内更多强调其党首的身份。中国、越南、老挝的国家元首称为国家主席,古巴称国务委员会主席,朝鲜在2016年前宪法上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外交上的国家代表;2016年之后为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本身没有设置独立的国家元首职位,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作为集体元首的代表,直到苏联解体前的1990年设立苏联总统职务。除此之外,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等国都曾在中后期设置“总统”职务作为国家元首代表本国。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1982年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机关,不过没有赋予任何实质职权,直到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1]。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著名的例子包括:
- 日本天皇(自1945年起,但《日本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天皇在宪法中只被规定作为“象征”。)
-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 新加坡总统
- 印度总统
- 德国联邦总统
- 爱尔兰总统
- 瑞典国王(自1975年起)
- 安道尔大公
国家元首的备位元首
在“总统制”的国家副总统被称为“备位元首”,当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副总统继位之。副总统基本上没有任何职权,但可经总统授权行使若干权力,权限内容由各国宪法明定之。在“半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一职不是必要设的职位,例如在俄罗斯和大韩民国,如果总统出缺一般由总理代理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称之为国家副主席或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作为协助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设立的职务,因为多数议会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为无行政权力的虚位元首。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施行的总统制的政体,从1789年至今一直维持,并且一开始就考量到了做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有可能会发生不能视事的情形,故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时便有一位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同时在位,其任期与总统的完全一样,因此可以说,美国副总统的历史就与美国总统的历史一样长。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著名的例子包括:
- 阿根廷副总统
- 缅甸副总统
- 肯尼亚副总统
- 菲律宾副总统
- 苏丹副总统
- 伊朗副总统
- 美国副总统
- 俄罗斯副总统[注 2]
- 韩国副总统[注 3]
- 阿塞拜疆副总统
- 辛巴威副总统
- 中华民国副总统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主席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注 4]
分类的复杂性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议会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列支敦士登亲王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亲王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类似于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亲王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无实权的职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担任其他公职和党内职务,因此从199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会依照惯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个党内最高职位的担任者出任而握有实权。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16年7月,各国或政权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元首未必赋行以下所有职责,需视乎元首所属类别。
外交主官
- 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员发放派遣国国书(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驻大使。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 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 例1:德国的宪法第59(1)条:
- “外交上,联邦总统代表联邦本身。他代表联邦与别国缔结条约。他委任和接纳使节。”
行政首长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谘询”首相或内阁。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洲、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利、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和瑞典。但不论元首是否有实际行政权,其对于现时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响绝非寻常。
-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
- “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 例2(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洲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
- “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 例3(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
- “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 例4(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
- “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任命官员
-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他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瑞典首相由国会议长而不是国王任命。
-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谘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洲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洲宪政危机。
- 例1:《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第二条:“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
- 第三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 第五条:“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例2:《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13.1.1条:
- “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É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签署法令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御淮(Royal Assent)。
-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 例2(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
- “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 例3(双首长制):《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
-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
- 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过。
-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通常在实行君主特权(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
- 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军队最高统帅
- 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等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而在部分君主立宪制国家以及实施军政府统治的共和制国家,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标志,国家元首往往被授予该国军队的最高军衔(比如前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拥有中华民国最高军衔——特级上将)。
- 例一: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
- “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
-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在某些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散国会(如美国宪法第II章第3节)。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提出的解散国会要求,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 例一:爱尔兰宪法第13.2.2条:
- “当总理在议会中得不到大多数支持,并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拒绝总理的建议。”
-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
司法权
- 君主制时期,审判机关释法、执法,均以君主名义执行,原因出于君权神授说,君主即现世的神,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处犯罪,君主均有权力加以制裁。相对的,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权,任何人绝不能怀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确性。而君主也有权赦免犯罪者的罪。现在这些权力部分随著民主制的实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例如多数以总统为元首的宪政国家,其不受控告的特权,限于其元首任期内;若未获连任,其控告人还是能提起诉讼的。
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学校、军营、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画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连系起来。但若过份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征。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在一部分国家,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国家/政权 | 最高勋章 | 勋章图像 | 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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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x20px 中华民国 | 采玉大勋章 | x200px | x50px |
日本 | 大勋位菊花章颈饰 | x200px | |
Template:Country data ROK | 无穷花大勋章 | x200px | |
22x20px 法国 | 法国荣誉军团勋章军团长勋位 | x200px | x50px |
国家元首产生办法
-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如朝鲜的金正恩由其父金正日身上继承权力;叙利亚的现总统巴沙尔·阿萨德由其父哈菲兹·阿萨德身上继承权力。
- 共和政体采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
- 政变与夺权。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如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阿尔巴尼亚的索古一世。弗朗西斯科·佛郎哥自封为“摄政大臣”(Regent),王位却是悬空的;乌干达总统阿敏(Idi Amin)自封为终身总统(President for Life)。
国家元首的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君主制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一般任期终身。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的储君继承。
共和制
法定任期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圣马力诺执政只有半年,瑞士联邦总统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总统铁托)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
继任或代理方式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连任限制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任期届满后,相当大部分国家均限制连任次数(多数限制只能连任一次),也有可以无限制连任或禁止连任的情况。以下为部分案例:
- 可连任一次——中华民国总统、美国总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等;
- 可无限次连任——意大利总统、白俄罗斯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等;
- 禁止连任——菲律宾总统、韩国总统、墨西哥总统等
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王国的代表。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利沙白二世居住在英国,总督受委任成为女王的代表,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王为国家元首。
总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因为君主及皇室甚少运用特权直接干涉王国事务,故实际上总督近乎为一国之首。参见加拿大女王。
外交场合上,总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称号
除了总统、国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称号还包括:
已经废除君主制国家/地区的君主称号
统计
- 任期最久的国家元首Template:Country data 法国 法国国王法国波旁王朝国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在位长达72年)
- 任期最长久的现任君主制国家元首: Template:Country data 英国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自1952年起)
- 二战以后任期最长久的卸任君主制国家元首:Template:Country data 泰国 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1946年6月9日–2016年10月13日,在位70年126天)
- 最年长的卸任共和制国家元首: Template:Country data 津巴布韦 津巴布韦总统罗伯特·穆加贝(自1987年12月22日-2017年11月21日,卸任时93岁)
- 最年长的现任共和制国家元首:Template:Country data 突尼斯突尼斯总统贝吉·凯德·埃塞卜西(如今已经92岁)
- 现任在位时间最长的共和制国家元首:Template:Country data 赤道几内亚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自1979年起至今)
- 国家元首多于一人的国家:
- Template:Country data 伊朗- 伊朗精神领袖(也叫伊朗最高领袖、伊朗革命领袖)、伊朗总统
- Template:Country data 阿联酋- 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迪拜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理,该国是贵族共和制
- 兼任最多国家元首的人: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16个独立国家的元首。
- 16个独立国家为:Template:Country data 安提瓜和巴布达、 Template:Country data 澳大利亚、 Template:Country data 巴哈马、 Template:Country data 巴巴多斯、 Template:Country data 伯利兹、 Template:Country data 加拿大、 Template:Country data 格林纳达、 Template:Country data 牙买加、 Template:Country data 新西兰(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Template:Country data 库克群岛的元首)、Template:Country data 巴布亚新几内亚、Template:Country data 圣基茨和尼维斯、Template:Country data 圣卢西亚、Template:Country data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Template:Country data 所罗门群岛、Template:Country data 图瓦卢和Template:Country data 英国。
官邸
国家或政权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为其办公处所,有些兼做起居处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国家/政权 | 元首 | 元首官邸 |
---|---|---|
Template:Country data 美国 | 美国总统 | 白宫 |
22x20px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总统 | 中华民国总统官邸 |
Template:Country data 日本 | 日本天皇 | 皇居(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19世纪以前住于京都御所) |
Template:Country data 俄罗斯 | 俄罗斯联邦总统 | 克里姆林宫 |
Template:Country data 韩国 | 韩国总统 | 青瓦台 |
Template:Country data 菲律宾 | 菲律宾总统 | 马拉干鄢宫 |
Template:Country data 英国 | 英国君主 | 白金汉宫(Buckingham Palace) |
Template:Country data 法国 | 法国总统 | 爱丽舍宫(Élysée Palace) |
Template:Country data 德国 | 德国总统 | 贝尔维尤宫(Schloss Bellevue) |
Template:Country data 梵蒂冈 | 罗马教皇 | 宗座宫殿(Apostolic Palace) |
22x20px 义大利 | 意大利总统 | 奎里纳尔宫(Quirinal Palace) |
Template:Country data 泰国 | 泰国国王 | 长青宫(Wat Phra Kaew) |
Template:Country data 罗马尼亚 | 罗马尼亚总统 | 罗马尼亚人民宫 |
Template:Country data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 国家皇宫 (吉隆坡)(Istana Negara)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南海(非正式) |
Template:Country data 朝鲜 |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 龙城官邸 |
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Rideau Hall)。
注释
- ↑ 土耳其在4月16日的修宪公投通过,2019年下届大选举行后,将正式成为总统制国家。
- ↑ 俄罗斯联邦副总统(1991年12月25日前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副总统)是当在任的俄罗斯总统出缺(于任内死亡、辞职或者遭到弹核),将继任成为新任的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此外,在俄罗斯总统成为无法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下,俄罗斯副总统将承担总统职责。 自1993年俄罗斯宪政危机后,俄罗斯副总统一职被废除,俄罗斯总理成为第二最高级别的官职,同时在俄罗斯总统的失能或辞职的情况下,俄罗斯总理将成为代理总统。
- ↑ 韩国副总统在第一共和国时代以副大统领的名称设置。当初以国会议员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第1次宪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后变为由国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但是四月革命后的第3次宪法改正后、副总统一职被废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与国家主席一起被修宪废除,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被重新设立。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人民网
- ↑ 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新华网. 2018-02-25.。
- Antiquity, Pauly-Wissowa (in German)
- Current World Heads of State PlanetRulers.com
- List of rulers throughout time and places Rulers.org
- Quite elaborate on many non-European monarchies, RoyalArk
- History and incumbents of states and minor polities worldwide, WorldStatesmen
- Westermann, Großer 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德文)
参见
Template:亚洲国家元首 Template:欧洲国家元首 Template:非洲国家元首 Template:美洲国家元首 Template:大洋洲国家元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