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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
东亚岛屿争端的缘起:旧金山和约
图片来自华人百科

旧金山和约又称对日和约旧金山和平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大部份同盟国成员日本签订的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战争纪念歌剧院签订,并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起草人为日后担任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英语书写,另有法语西班牙语日语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和约的目的是解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投降政治地位、及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之主权。和约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岛屿交付联合国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托管。这些规定造成日后南千岛群岛、以及台湾法律归属、日韩领土纷争的主权争议。

日本在和约前言的部分,请求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日本结束长达七年的盟军占领时期,并恢复正常国家地位。1956年12月12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成为联合国会员国;12月18日,经联合国45个成员国提案、51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80个会员国。

合约重要条文

  • 和约条文最终以原始英文条文为依归,若有中文解读争议应以英文版本为主。

领土与托管统治

  • 第2条 【领土放弃】
  1.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郁陵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名义要求
  2. 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3.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4.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委任统治地之托管统治安排。
  5.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6.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
  • 第3条 【托管统治】
    • 日本政府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 第4条 【财产】
    • (b).日本承认前述第2条与第3条中美国军事政府对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 第 6 条 【占领结束】
    • (a).自本条约生效之后,所有盟国占领军应尽速自日本撤出,此项撤军不得晚于本条约生效后90日。若日本与盟国缔结有关外国军队驻扎或保有于日本领土之双边或多边协定者,不受本条规定所限。
  • 第8条 【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定条约之权益】
    • 1.日本承认联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定条约之有效性,日本亦承认联盟国为恢复和平之议决。日本亦接受先前之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所为终止战争之决议。

和约条文所衍生出的相关主权争议

  •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务副大臣武正公一在日本众议院外务委员会会议上,回答众议员中津川博乡质询时表示:“日本并未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只是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的所有权利。有关台湾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没有加以认定的立场”。2012年3月9日,首相野田佳彦亦作相同表示。
  • 日本外务省在日本政府对尖阁群岛钓鱼台)问题基本立场中,也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领土放弃”中不包含尖阁群岛,而是在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冲绳返还协定》中包含在应归还给日本的范围内,来作为日本合法拥有尖阁群岛(钓鱼台)的依据之一。
  •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答询:“就《旧金山和约》的字面上来看,法律上的解释是,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但是,考虑到《开罗宣言》以及继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经放弃台湾,其归属是应由同盟国决定的问题,而台湾目前则是由中华民国统治。各国对于这样的统治也认为是过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现况来看,应解释为过渡性的施政权。”
  • 2004年,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群策会“台湾新宪法国际研讨会”以及媒体记者茶叙会上表示,《旧金山和约》明确结束战争的状态,台湾仍然被盟军占领主权未登记。2005年,李登辉在李登辉学校授课时指出,台湾国不成国,没有明确的法定地位,因此台湾才无法加入联合国;盟军在二战后的第一道命令是指示蒋介石派军暂时“占领”台湾,后来的《旧金山和约》虽提及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但台湾应归属于谁则未提及,形成至今台湾法定地位未定。但李登辉在2016年出版的著作《馀生》中则改称,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明确放弃了台湾,虽未明言归还给谁,但从国际法观点,“台湾的确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 第11条 【战争罪刑】
  • 日本接受在日本领土内外之“远东国际军事法院”,与“盟国战争罪刑法院”之判决,并承诺将执行就前述拘禁于日本之日本国民之判决。盟国对前述拘禁犯之赦免、减刑与假释,基于单一或多数盟国政府之个别考量,或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受“远东国际军事法院”判决确定者,除经法庭之盟国政府代表多数议决,以及基于日本政府之建议,得不予执行。
  • 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军事占领时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同盟国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所以在旧金山和约中加进了日本不能随意地给予赦免减刑假释与否定判决的限制条款。

和约中与中国、朝鲜权益相关的条文

  • 第10条 【中国相关权益】
  •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于北京之最后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 第21条 【中国与朝鲜之受益权】
  • 尽管本条约第 25 条规定之所限,中国应享有本条约第10条与第14条a款(II)项之权益、朝鲜则享有本条约第2条、第4条、第9条与第12条之权益。
  • 由于朝鲜中国因为内战爆发并持续进行,导致政府代表问题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因此该和约特别针对朝鲜中国的相关权益与受益权以条文明订之。对此,中华民国政府《中日和约》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这些中国的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则是全面否定《旧金山和约》(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与会签约),也包括《旧金山和约》架构下所规范衍生的《中日和约》。

签字国与批准国

出席条约签署的49个国家分别为: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高棉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哥伦比亚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衣索比亚法国希腊瓜地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国黎巴嫩赖比瑞亚卢森堡墨西哥荷兰纽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沙乌地阿拉伯叙利亚土耳其南非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日本。

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反对条约内容,因此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印度缅甸南斯拉夫则是受邀没有出席,哥伦比亚、印尼及卢森堡代表参加虽然签署了和约,但没有批准该和约使之生效。部分国家则依该和约第26条自行与日本签署双边和约。因此只有46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旧金山和约》。

相关和平条约

日本与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的参战国家仍有签订相关和平条约,内容如下:

中日和约

  • 自1912年至1970年代为止,国际主流社会均承认中华民国代表中国,中国是中华民国的通称。中华民国于西元1941年12月9日对日本正式宣战,中华民国对日抗战胜利后,接著1945年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中国共产党节节胜利并逐步控制中国的大部分领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成立。旧金山和会后,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双边和约,由于中华民国政府是当时世界多数国家所认定的中国政府,并保有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常任理事国席位,亟欲透过对日和约的签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权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加上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本欲放弃蒋介石政权的态度改变。日本也害怕美国国会以不批准《旧金山和约》做为要胁;因此日本与中华民国双方于1952年4月28日(台北时间下午三时,也就是《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七个小时)签订《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又称《日华和约》。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日本国政府业已放弃对于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名义与要求;并于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
  • 中华民国政府于《中日和约》议定书中第1条(b)款中,自动放弃旧金山和约14条(a)款所规定的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以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然而197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工作,当时的周恩来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并积极参与朝鲜战争与美国为首的诸国对抗。虽然有苏联支持,然而在国际间缺乏正式承认与美国的强力排斥之下;被排除参加当时对日和约商议和签署的机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发表声明,指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与绝对不能承认的。

中日联合声明

  •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于该联合声明签署后的记者会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后要确认的是,在联合声明中虽然没有触及,日本政府的见解是,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中日和约(台北合约)[1] 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对该立场表示充份理解和尊重,并按降伏文书所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按照《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双方再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其中第四条记载: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第五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 条约内容表示,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自《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以来获得很大的发展,并确认该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该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四条中载明:此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因此日本与大部分的同盟国在1951年9月8日所签订《旧金山和约》,并不会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认。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两国签订正式法律文件,条文内容却未提及台湾与澎湖的主权归属,而是也引用中日联合声明中强调的《波茨坦公告》应该严苛遵守。1978年8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该和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该和约;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两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上签字,《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从此生效。

印度

印度对于旧金山和约中部分条文限制了日本主权与日本民族独立有意见,虽然印度被邀请签署和约;最后并没有出席和会。1952年6月9日,日本与印度在东京签订了十一条条文的和平条约;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印度放弃对日本所有的赔款要求,并于1952年8月27日正式生效。

缅甸

缅甸原是英国的殖民地,由于滇缅公路成为中国当时持续进行抗日战争的对外联系的运补生命线;因此缅甸饱受战火蹂躏。缅甸革命家翁山将军受日本的帮助建立缅甸独立义勇军,并于1943于8月1日在日本的扶植下独立。日本的战败后,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国六十多年的殖民统治,建立缅甸联邦。 由于缅甸对于日本战后的处境深表同情;因此没有出席和会。1954年11月5日,两国在仰光签订日本与缅甸联邦和平条约,及赔偿经济合作协定。日本赔偿缅甸两亿美金,分十年摊还。由于日本与印尼、菲律宾所订定的战争赔偿过高,缅甸再对日本提出要求;因此日本于1963年3月29日再次向缅甸提供一亿四千万美元的无偿援助,签订日本国与缅甸联邦经济合作协定作为变相补偿方案;分十二年摊还。

印尼

印尼原是荷兰的殖民地,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蕴藏。1941年8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日本全面禁运石油;成为太平洋战争导火线。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全力进攻印尼意图夺取石油资源;因此印尼成为盟军与日本交战的重点。

印尼于1949年12月27日脱离荷兰正式宣布独立,印尼虽然签署了旧金山和约;却没有批准和约。1958年1月20日双方于雅加达签署了日本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尼)和平条约,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四条A款日本同意无偿提供印尼政府相当两亿两千三百零八万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

大韩民国

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也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1965年6月22日,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关系条约;除了两国外交关系正常化之外,双方并第二条确认日韩并合条约已经无效;第三条宣示韩国是唯一合法的政府。除了签订两国之间的基本条约外,日、韩双方还签订请求权及经济合作协定作为战争赔偿;日本分十年无偿提供韩国政府相当于三亿美元的日本国生产品以及劳务与两亿美元的十年低利贷款,日本另外赔偿韩国民间人士约三亿美金。

相关文书

苏联

由于冷战与朝鲜战争对峙的紧张效应,苏联强力排斥以美国、英国所起草的旧金山和约;苏联虽然出席和会但拒绝签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与苏联双方各自拟定和平条约草案进行交涉;然而没有结果。由于日本亟欲重返国际社会并需要苏联的支持,两国于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签订日苏共同宣言;其中第一条确认两国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第二条恢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第四条苏联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与第六条苏联放弃对日本进行战争索赔。这份共同宣言并未解决日本与苏联之间南千岛群岛主权争议,根据第九条的记载这些争议留待日后和平条约来正式解决。

至今,虽然俄罗斯与日本保持和平关系,但两国仍未缔结和平条约。

参考文献

  1. 旧金山和约,台湾大百科全书,200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