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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right)是一個廣泛應用的法律概念,在現代漢語中經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
- 「權利」常簡稱為「權」,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
- 法律上所規定人民應享有的利益。【例】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應考、參政、服公職等多項權利。
- 權勢和貨財。《荀子.勸學》:「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群眾不能移也。」
- 《史記.卷四二.鄭世家.太史公曰》:「以權利合者,權利盡而交疏。」人民依法律規定而應享有的利益。
- 權利是指主體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資格,是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
- 權利是一個廣泛應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是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翻譯。
-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
- 指權勢和貨財。
- 指人民依法律規定而應享有的利益。
董事長的權利
- 大部分董事長都是歷練豐富的領導人。標準普爾五百指數企業的董事長,半數都兼任自家公司的執行長,而其餘一半的董事長,絕大多數都是前任執行長。
- 但這兩個職位的緊密關聯,會造成問題。
- 由執行長領導的董事會,難以妥善查核節制那位執行長;
- 在1990年代到2000年代初期的企業醜聞之後,有較多企業開始區分這兩個職位的角色。
- 董事長和執行長由不同的人擔任,會造成董事長扮演另一個執行長,而這可能會有重大風險,那就是在企業高層經理人之間釀成衝突和混淆。
- 董事長的角色,與執行長和高階經理人的傳統職責有何不同?為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公司治理中心(Corporate Governance Centre)展開一項研究計畫,針對31國的兩百位董事長進行調查,對董事長進行八十場訪談,以及與董事會成員、股東和執行長的六十場訪談。
- 高效能董事長領導的對象,不是公司,而是董事會,要讓董事會發揮組織最高決策單位的功能。
- 「董事長負責董事會運作,並代表董事會;執行長負責公司營運,是公司對外的代表人。」
- 董事長的職責非常不同於執行長的職責,董事長需要特定的技能和實務做法。
- 董事長應具備的條件:
- 守則1:從旁引導--
- 一個典型的故事,那是比利時的戴安.畢樂茲(Diane Beelarts)的經歷。
- 「我成為董事長之後,最困難的就是要改掉擔任執行長時的積極主動,」「向董事會提出想法,而不是召開會議讓大家一起討論。讓一些董事覺得反感。我與一位企業教練合作,成功地從自己實際去做,改變成協助他人去做。今天,董事會也能達成優質決策。」
- 成功董事長,多半學會不要立刻給答案,也不會試圖主導掌控。
- 特質1:自製--出色的董事長是要創造讓別人發光發熱的條件。董事長的哪些行為有助於提升董事會議的成效。他們的答案包括「自製」、「不專橫」、「留空間給別人」等。高效能的董事長很少發言;
- 他們出面介入時,通常是針對有關流程和人員的事項,而不是針對發言內容;他們也會鼓勵他人表現。
- 特質2:耐心--稱職的董事長,對他們的工作熱情十足,但發揮暫停和反省的能力來緩和那股熱情。
- 特質3:隨時待命--所有與他共事的高階主管都知道,他的電話24小時開機,即使是晚上或週末,都可以毫不猶豫地打電話給他。必須讓他們知道董事長關心,而且隨時都可以聯繫我。」
- 不見得必須具備的條件就是產業知識。大多數都覺得它反而是阻礙,因為專家通常想自己找解決辦法,而不是安排進行集體決策流程。
- 守則2:進行團隊編組,不是建立團隊--與個別董事互動,事先諮詢每個人,以確定議程。會議結束之後,他利用會議紀錄、筆記、報告和電話,進行後續追蹤。打電話給「每位董事,一個月一次,問候他們、分享最新消息、討論下一次董事會的議程,而其實這麼做是為了提醒他們,他們都是董事會的重要成員。」
- 必須做決策的時候,費扎倫把焦點放在達成具體、可據以行動、條理清楚的決議,並確認每一位董事都理解並支持。
- 守則3:承擔準備工作
- 守則4:重視專門委員會
- 守則5:保持中立
- 守則6:衡量投入,而不是產出
- 守則7:別當執行長的上司--稱職的董事長不會犯這個錯。他們總是會牢記自己代表董事會,也會讓其他董事知道所有的最新發展和見解。
- 董事會才是執行長的共同「上司」,董事長的工作,是確保董事會提供執行長需要的目標、資源、規範和權責。
- 「第一,身為董事會的領導人,我必須確保我們董事會全體給予執行長的東西,是好上司會給部屬的東西:激勵、控制、建議和指導。
- 我籌畫內容和溝通流程,讓執行長可以得到這些東西。
- 第二,身為董事之一,基於我擁有的技能和知識,我個人也可以為執行長做一些事。
- 在我擔任董事長的某個董事會,我負責指導執行長,這不是因為我是董事長,而是因為我是最年長的董事,比其他董事更經驗豐富。
- 另一個擔任董事長的董事會,是由一名資深獨立董事擔任執行長的導師,因為他具備深入的產業知識。」[1]
權力與權利大不同
- 「權利(right)」是指法律所賦予人民的私權;「權力(power)」則是一種政治上之力量,是由國家所享有,用以確保人民之「權利」。
- 憲法被稱為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但人民的「基本權利」仍必須透過國家的「權力」,才能獲得保障,包括制定法律賦予「權利」,透過行政作為落實「權利」,以司法判決解決「權利」歸屬及落實之爭議。
- 國家的「權力」來自於全民的付託,但負責運作國家功能的人,是由全民透過選舉而產生,相對於全民,仍是少數人。
- 歷史發展經驗告訴們,國家之「權力」應予以適當的限制,才不致於讓少數人的私心,有機會透過國家「權力」之運作,侵害人民的「權利」。
- 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分立」概念與機制乃應運而生,國家「權力」被區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彼此監督制衡,再加上憲法所揭櫫的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理念,確保國家「權力」能有效保護及落實人民之「權利」。
- 談到人民的私權,應該使用「權利」,至於國家的力量,則是「權力」的展現,因此,人民的「權利」需要國家的「公權力」保護,而我們絕不允許國家的「公權力」侵害人民的「權利」。[2]
參考來源
- ↑ 史坦尼斯拉夫.雪克什尼亞. 董事長,你不是執行長!. 哈佛商業評論. 2018-03-25 [2020-08-29] (中文).
- ↑ 章忠信. 「權利」與「權力」有甚麼不同?. 著作權筆記. 2014-10-03 [2020-08-29]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