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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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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理事長

外文名稱: director-general

理事長,通常是指一個"人民團體"或"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協會"名義或實質上的領導者,以台灣地區來說,一個協會至少需要選出九位理事,再從九位理事中選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統整會務,對外代表協會。另外,許多協會的公文往返,都需要理事長蓋章。以台灣的人民團體法而例,理事長是"無給職"。但工會的理事長不再此限。在日本和韓國的私立學校中,會設有以理事長為首的理事會(校董會),理事長扮演相當於校監的角色,是位階在校長之上的實際最高負責人。[1]

簡介

理事:代表團體行使職權並處理事務的人員。

理事長為該類人員的代表者或是該類組織的領導者。

理事長在日本動漫中也包含校長,校管理員一類意思。

理事長職責

理事長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合法經營。密切注意市場動態準確進行本社的經營策劃,掌握企業發展目標及方向。科學公正,恪盡職守,合理勤政,廉潔自律。行使以下職責:

1.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4.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5.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6.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7.制定企業發展目標,確定企業發展方向,進行企業策劃。 審批企業的重大事項。

8.按時組織召開例會、月總結會、半年總結會和年終總結會。

9.審核批准會議決議。監督檢查各部門工作標準的實施情況。

10.審核批准財務報表。審核批准資金走向,資金用途。

11組織本社社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