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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中国国家元首--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军委主席。

国家元首(leader of a nation ),是国家的最高代表象征,履行宪法赋予之权力和义务。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称号包括国王女王苏丹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

也有以国会议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革时期废除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取消国家主席朝鲜和实行总统制前的苏联等。

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征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宪制)、德国总统议会内阁制)、中国国家主席社会主义共和制)。国家元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特朗普: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国家元首同时为政府首脑,不设总理,可主动行使行政权力。例子:美国巴西土耳其[注 1]

半总统制,或称“双首长制”下,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总理、首相)分享行政权力。例子:法国俄罗斯葡萄牙

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没有实权的虚位元首

议会内阁制下,国家元首拥有行政权力,但由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代为行使。例子:英国意大利印度

虚位元首,无行政权力,主要是国家象征。例子:德国日本

“元首”一词由来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首脑、首魁,意义引申为领袖。“元首”连用见于魏徵《谏太宗十思疏》,如“凡百元首,承天景命”,《幼学琼林》解释为尊崇华夏天子身为众君之长之意。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但没有权批淮或否决任命。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接近总统制的国家设有“总理”一职。这些“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非政治家。与内阁制的总理(或称首相)不同,总统制的“总理”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通常负责政府日常运作,并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简言之,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职。

美洲国家普遍采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代表。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元首是发动政变起义夺权而产生(如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制的特征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普遍较议会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总统与君主独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西敏制。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通过内阁控制英国政府国会无权过问。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直至1868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核,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但随著美国。随着很多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有人曾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美国众议院议长将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美国总理,但这并没有成为事实。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伍德罗·威尔逊的领导令总统重建及增强政治影响力,使总统成为美国的象征。

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征,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政府目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总理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首相总理由国会选出,内阁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国会有权向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提出信任动议。因此,政府内阁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但向国会问责。但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传统以及宪制特权,例如英女王在现行英国君主立宪制当中具备咨询权、褒奖权及警告权,部份国家的总统仍拥有解散国会的有限权力。此外,英国首相还必须每周会见女王,汇报政务以及咨询女王意见。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女王甚至会行使其警告权,这种每周会面是正式且严肃的。对首相来说,与女王的会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议院质询更加重要,因为首相给女王的汇报往往更加详细和坦诚。

议会制国家中,以往宪法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随著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机制,国家元首的权力同样只是象征性。

英联邦国家的议会制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不明文的惯例、枢密院令英王制诰等运作。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1975年,澳洲爆发宪政危机,澳洲总督约翰·柯尔解除澳洲总理高夫·惠兰的职务。

曾有国家元首因为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擅用大权。1940年,纳粹德国进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德军投降,违反政府的意愿。利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誓言为国家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选择对抗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利益,于是他代国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经投票后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的争议不断,最终他放弃王位。 1922年,含糊过时的意大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为总理。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得到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类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联邦大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最初总统只是象征式的国家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兴登堡也能随意废立。最后,兴登堡没有谘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当总理,造就了纳粹的独裁统治。

采行双首长制的国家或政权尚包括中华民国大韩民国俄罗斯波兰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

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一党执政党国体制执政党领袖总书记第一书记等)拥有高于国家元首的权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很多情况下,政党领袖会兼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从事外交活动,但在国内更多强调其党首的身份。

中国越南老挝的国家元首称为国家主席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朝鲜在2016年前宪法上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外交上的国家代表;2016年之后为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本身没有设置独立的国家元首职位,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作为集体元首的代表,直到苏联解体前的1990年设立苏联总统职务。

除此之外,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等国都曾在中后期设置“总统”职务作为国家元首代表本国。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1982年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机关,不过没有赋予任何实质职权,直到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1]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著名的例子包括:

国家元首的备位元首

在“总统制”的国家副总统被称为“备位元首”,当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副总统继位之。副总统基本上没有任何职权,但可经总统授权行使若干权力,权限内容由各国宪法明定之。在“半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一职不是必要设的职位,例如在俄罗斯大韩民国,如果总统出缺一般由总理代理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

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称之为国家副主席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作为协助国家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设立的职务,因为多数议会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为无行政权力的虚位元首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施行的总统制的政体,从1789年至今一直维持,并且一开始就考量到了做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有可能会发生不能视事的情形,故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时便有一位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同时在位,其任期与总统的完全一样,因此可以说,美国副总统的历史就与美国总统的历史一样长。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著名的例子包括:

1993年俄罗斯宪政危机后,俄罗斯副总统一职被废除,俄罗斯总理成为第二最高级别的官职,同时在俄罗斯总统的失能或辞职的情况下,俄罗斯总理将成为代理总统。}}

分类的复杂性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议会制的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列支敦士登亲王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亲王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类似于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亲王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无实权的职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担任其他公职和党内职务,因此从199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会依照惯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个党内最高职位的担任者出任而握有实权。

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16年7月,各国或政权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使用数量 使用名称 使用国家或政权
184 总统
  1. AFG}}
  2. ALB}}
  3. DZA}}
  4. AGO}}
  5. ARG}}
  6. ARM}}
  7. AUT}}
  8. AZE}}
  9. BGD}}
  10. BLR}}
  11. BEN}}
  12. BOL}}
  13. BWA}}
  14. BRA}}
  15. BGR}}
  16. BFA}}
  17. MMR}}
  18. BDI}}
  19. CPV}}
  20. CMR}}
  21. F}}
  22. TCD}}
  23. CHL}}
  24. COL}}
  25. COM}}
  26. COD}}
  27. COG}}
  28. CRI}}
  29. CIV}}
  30. HRV}}
  31. CYP}}
  32. CZE}}
  33. DJI}}
  34. DMA}}
  35. DOM}}
  36. ECU}}
  37. EGY}}
  38. SLV}}
  39. GNQ}}
  40. ERI}}
  41. EST}}
  42. 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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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GMB}}
  48. P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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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flag|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51 总督

{{Colbegin|cols=6

  1. {{AIA
  2. {{ATG
  3. {{AUS
  4. {{BHS
  5. {{BRB
  6. {{BLZ
  7. {{SXM
  8. {{B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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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G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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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半岛}}(朝鲜王国 国王朝鲜语:조선의 역대 국왕) Joseon|size=100px|text=none 韩国|size=100px|text=none

统计

官邸

国家或政权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为其办公处所,有些兼做起居处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南海(非正式)
朝鲜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龙城官邸

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Rideau Hall)。

注释

  1. 土耳其在4月16日的修宪公投通过,2019年下届大选举行后,将正式成为总统制国家。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