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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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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
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來源
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同一時期,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2009年5月7日,南韓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成立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採取類似作法者,包括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798藝術區)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注,並且參考臺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
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1]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而香港政府則指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一組知識型活動,通過創意及以智力資本為基本投入要素,而生產具文化、藝術和創意內容的產品和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有政策福利支持和稅收優惠,促使許多企業開始發展綜合性的多功能文創產業園區。
深圳
2009年國務院發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首次明確提出將文化產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行業。而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態勢迅猛,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確立「文化立市」戰略以來,深圳文化創意產業以年均接近25%的速度快速發展。 根據《深圳文化創意產業振興規劃(2011-2015年)》提出的發展目標,至2015年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達到2200億元,占全市GDP的比重達到14.5%以上;文化產業總產出超過5800億元,努力將深圳打造成中國乃至國際上重要的文化創意產業先鋒城市、世界知名的「設計之都」和國際時尚創意中心。
2014年由深圳市龍華區大浪時尚創意城發起,成立深圳市時尚文化創意協會,致力於推動深圳時尚文化創意行業自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搭建產業服務平台、培育高端人才、提升產業水平帶動轉型升級。
香港
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被經濟機遇委員會確認為六項優勢產業之一,為香港具明顯優勢及可進一步發展的經濟領域。[2]香港特區政府將文化及創意產業定為包含11個組成界別,包括 :
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 | 表演藝術 | 電視及電台 | 出版 |
文化教育及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 | 設計 | 建築 | 廣告 |
電影及錄像和音樂 | 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 | 娛樂服務 |
文化及創意產業在香港具發展潛力,出版業每年為香港帶來130至140億的增加價值,就業人數達四萬人以上。在硬件書籍(即普遍的書本)和軟件書籍(即電子書等)方面,香港都具備成為華文和外語圖書出版及銷售中心的優厚條件;在硬件書籍方面,香港擁有可謂「世界級」的通訊及運輸基建,進出口圖書十分便捷。香港為世界四大印刷中心之一,效率及環保標準均可傲視同儕,外地出版商可以在香港印製圖書,然後直接運往亞洲其他地區銷售。軟件方面,香港的出版業界人才具備國際視野及雙語能力,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完善,可協助外地出版商開拓亞洲市場。[3]
香港「創意產業」的概念出現於1990年代末。1999年,藝發局在文化界討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及「創意產業」這個概念,引起傳媒的興趣及廣泛報導。2002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估計香港當時約有9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託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進行「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在該研究報告中,首次按照新的「創意產業」定義界定了香港的十一個行業為創意產業,同時指出2001年至2002年度香港創意產業的產出實佔本地生產總值的近4%,就業人數達170,011人。
從2003年開始,「創意產業」在歷年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均有所提及。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的董建華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加快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是我們的重要工作之一。我會儘快設立文化及創意產業諮詢架構,廣納產業界、文化界,以及相關範疇的外地翹楚,共同參與。我們將與大家一起,探討香港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遠景、路向和組織架構,研究全面發揮優勢,整合資源,重點推進」,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說法出現。及後,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亦將文化及創意產業納入其施政綱領中,如在石硤尾建立創意藝術中心、成立香港電影發展局等。現時,有關創意產業的政策只由民政事務局負責,但遺憾的是,至今政府仍沒有一套全面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政策。
台灣
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文化部、經濟部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選定原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文化創意產業有三項標準,包括:
- 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
- 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
- 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產業範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包括:
文化部主辦
- 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
- 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 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 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 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桌遊、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經濟部主辦
- 廣告產業: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 產品設計產業: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 建築設計產業: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 創意生活產業: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例如桌上遊戲設計與編輯業者是融合出版業跟產品設計業,富含科學、藝術、社經跟歷史元素。
-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設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臺、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學習中心、安親班/學校等。
參考文獻
- ↑ 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 (PDF). [2014-07-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7-27).
- ↑ 香港統計月刊二零一二年四月專題文章 (PDF). [2014-07-1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1-06).
- ↑ 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4-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