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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中華民國)
圖片來自pixnet

直轄市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屬於第三等級(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之下再設有。直轄市下設的行政區劃,均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身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1] 例外)。

國際上對於直轄市(Municipality)英語的「Municipality」,通常是指一個國家的基層政權,因此不一定是指一級行政區。}}有不同的定義,小至一個村,大到一個省或獨立州,皆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因定位因素,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英譯為「Special Municipality」。

國民政府與遷台前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統一全國後,先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後於民國19年(1930年)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日後再改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與同級,省轄市則與同級。設置院轄市一般要求人口需達到一百萬人,省轄市為二十萬人,但有若干雖人口不足百萬但因其他條件而設立的院轄市。

沿革

直轄市之制度源於中華民國政府於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稱之特別市;1930年施行之《市組織法》將其改稱為院轄市(意即行政院直轄之都市,但仍俗稱直轄市),在本法中,特別市的地方自治權力被大量削減,市長自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1994年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通過《直轄市自治法》,正式稱為直轄市,市長開放人民直選。1999年又改成以《地方制度法》為設立直轄市的法源依據。2010年縣市合併、五都改制時,臺中市臺南市新北市就是以此新法為法源依據升格為直轄市。2014年桃園縣升格為桃園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