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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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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1]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除林权)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和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市区城市设计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检查执行地质勘查规划,以及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实施。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国家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动态巡查机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直属单位

韶关市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1、承担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更新与维护工作;承担市基础地理信息、市级土地与矿产资源业务管理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

2、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县自然资源动态监测信息网络、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及智慧城市、天地图和地理国情监测等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3、承担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工作,负责提供公益性互联网[2]地图服务。

4、承担全市测绘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机关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和社会服务。

5、承担地域性基准地价的编制与更新工作,土地使用权出让、转任、出租和抵押的宗地标定地价的测估工作。

6、承办土地使用权转任、出租、抵押等交易的初审、鉴证工作,矿业权转任交易鉴证、转让公示工作。

韶关市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系统管理、维护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负责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

2、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含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

3、负责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

5、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1、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负责市本级土地、房屋、林地、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3、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交、统计、分析及共享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社会查询服务;

5、参与全市不动产登记政策研究和制订,参与制订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协助做好全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与监管;

6、负责市本级不动产产权权籍调查、审核和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等工作;7、承担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土地储备中心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2、依法对市区土地储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储备。

3、承担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分析、规划指标申请、地价测算、招商策划等工作。

4、承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5、承担储备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

6、承担储备土地的保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用地手续。

7、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协助市局拟订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地方性政策、补偿标准及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助市局指导、协调和监督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汇总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4、组织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征收工作信息化建设,收集统计有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方面数据。

5、受市局委托管理征地、留用地指标台账以及指导市辖区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和留用地落实方案;组织论证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6、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城乡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1、承担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2、;组织开展城乡规划项目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方案论证和成果归档等工作;

3、承担市政行业(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韶关市测绘研究院

1、负责市辖区城市等级控制网、管线数据库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负责为市辖区城市规划监督测量、管线测量及建设工程放验线提供测绘技术服务。

3、负责市辖区城市基础测绘、规划核实测绘及城市系列比例尺数字地形图测绘工作。

4、负责市辖区城市建设大数据研究开发、测绘与地理信息新技术开发应用及研究、遥感数据采集及开发应用等工作。

5、负责市辖区测绘应急保障。

韶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2、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接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纸质、电子、声像等技术档案,收集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3、负责城市发展进程中的历史原貌、工程概况、建设过程、竣工新貌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声像档案记录、归档。

4、负责收集、保管、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5、负责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6、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韶关市规划信息中心

1、负责城乡规划信息应用平台建设与管理;

2、负责城乡规划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开发应用;

3、开展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4、负责城乡规划展示服务和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导、宣传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金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咨询、审核和批件、证书的统一发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组织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培训。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市级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承担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和归档。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统筹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六)详细规划与环境艺术科。负责组织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工作。负责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负责拟订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规范及原则。组织编制、审查市区城市设计方案。承担市区内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工作。

(七)自然资源市场管理科。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评价考核。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工作,核定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提出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工作。承担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用地许可工作。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市区(浈江区、武江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浈江区、武江区)建筑工程类项目总平面、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工程许可。

(十)市政规划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参与编制、审查与市政工程、道路交通有重大关系的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及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类的重大行动计划。负责市政工程、道路交通项目的方案审查、规划许可办理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十一)城镇规划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市村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和中心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县(市)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负责曲江城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曲江城区建筑工程类项目总平面、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工程许可。

(十二)城市更新科。拟订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市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拟订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推进市区“三旧”改造工作。负责 “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审核和报备。负责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审核、公示、报批以及前期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三旧”改造成效数据统计。负责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十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和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市区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五)勘查与矿产资源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配合编制和执行地质勘查规划,以及重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矿业权审批登记。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的开采,以及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执法监督科。承担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担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市区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

(十八)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本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本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自然资源局机关编制 88 名(其中行政编制 7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12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总规划师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19 名。

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