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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

圖片來自books

文化創意產業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

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目錄

來源

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同一時期,遭逢亞洲金融風暴南韓,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2009年5月7日,南韓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成立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採取類似作法者,包括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798藝術區)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注,並且參考臺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定義

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

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1]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香港政府則指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一組知識型活動,通過創意及以智力資本為基本投入要素,而生產文化藝術創意內容的產品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有政策福利支持和稅收優惠,促使許多企業開始發展綜合性的多功能文創產業園區。

深圳

2009年國務院發布《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首次明確提出將文化產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行業。而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態勢迅猛,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確立「文化立市」戰略以來,深圳文化創意產業以年均接近25%的速度快速發展。 根據《深圳文化創意產業振興規劃(2011-2015年)》提出的發展目標,至2015年文化創意產業增加值達到2200億元,占全市GDP的比重達到14.5%以上;文化產業總產出超過5800億元,努力將深圳打造成中國乃至國際上重要的文化創意產業先鋒城市、世界知名的「設計之都」和國際時尚創意中心。

2014年由深圳市龍華區大浪時尚創意城發起,成立深圳市時尚文化創意協會,致力於推動深圳時尚文化創意行業自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搭建產業服務平台、培育高端人才、提升產業水平帶動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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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漢服運動

香港

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被經濟機遇委員會確認為六項優勢產業之一,為香港具明顯優勢及可進一步發展的經濟領域。[2]香港特區政府將文化及創意產業定為包含11個組成界別,包括 :

藝術品古董工藝品 表演藝術 電視電台 出版
文化教育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 設計 建築 廣告
電影錄像音樂 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 娛樂服務

文化及創意產業在香港具發展潛力,出版業每年為香港帶來130至140億的增加價值,就業人數達四萬人以上。在硬件書籍(即普遍的書本)和軟件書籍(即電子書等)方面,香港都具備成為華文外語圖書出版及銷售中心的優厚條件;在硬件書籍方面,香港擁有可謂「世界級」的通訊運輸基建,進出口圖書十分便捷。香港為世界四大印刷中心之一,效率環保標準均可傲視同儕,外地出版商可以在香港印製圖書,然後直接運往亞洲其他地區銷售。軟件方面,香港的出版業界人才具備國際視野及雙語能力,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完善,可協助外地出版商開拓亞洲市場[3]

香港「創意產業」的概念出現於1990年代末。1999年,藝發局在文化界討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及「創意產業」這個概念,引起傳媒的興趣及廣泛報導。2002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估計香港當時約有9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託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進行「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在該研究報告中,首次按照新的「創意產業」定義界定了香港的十一個行業為創意產業,同時指出2001年至2002年度香港創意產業的產出實佔本地生產總值的近4%,就業人數達170,011人。

從2003年開始,「創意產業」在歷年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均有所提及。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加快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是我們的重要工作之一。我會儘快設立文化及創意產業諮詢架構,廣納產業界、文化界,以及相關範疇的外地翹楚,共同參與。我們將與大家一起,探討香港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遠景、路向和組織架構,研究全面發揮優勢,整合資源,重點推進」,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說法出現。及後,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亦將文化及創意產業納入其施政綱領中,如在石硤尾建立創意藝術中心、成立香港電影發展局等。現時,有關創意產業的政策只由民政事務局負責,但遺憾的是,至今政府仍沒有一套全面推動創意產業發展的政策

台灣

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文化部經濟部以及各直轄市政府文化局(處)。

選定原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文化創意產業有三項標準,包括:

  1. 就業人數多或參與人數多;
  2. 產值大或關聯效益大、成長潛力大;
  3. 原創性高或創新性高及附加價值高。

產業範疇

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包括:

文化部主辦

  1. 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2.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3.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
  4. 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5. 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6. 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7. 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桌遊、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經濟部主辦

  1. 廣告產業: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2. 產品設計產業: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3.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4. 建築設計產業: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5. 創意生活產業: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例如桌上遊戲設計與編輯業者是融合出版業跟產品設計業,富含科學、藝術、社經跟歷史元素。
  6.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1.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設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臺、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2.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3.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學習中心、安親班/學校等。

參考文獻

  1. 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 (PDF). [2014-07-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7-27). 
  2. 香港統計月刊二零一二年四月專題文章 (PDF). [2014-07-19].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11-06). 
  3. 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4-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