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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和[1]

乾隆三年,高宗打算親臨國子監舉行奠祭,仿古制行三老五更之禮,為此向鄂爾泰及張廷玉諮詢。張廷玉說沒有人能夠弄明白這些古禮,撰寫奏議認為此不可施行。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高宗撰寫《三老五更說》,駁斥古說舛謬雜亂,命令將此說刻碑立於國子監。乾隆五十年(1785年),再次看到張廷玉以前的奏議,認為他所發表的評論與自己相同,便命令將其刻碑立於國子監,同時在碑文後題記,說:「張廷玉有如此的遠見卓識,朕竟然未能及時看到。朕一定尊奉父皇遺旨,讓他配享太廟。古人說年老時要警戒貪求無厭,朕要把張廷玉的樣板作為警戒,並為張廷玉晚節未全惋惜。」[2]

目錄

評價

張廷玉在任期間的主要工作在於擔任皇帝的秘書,對清廷政治制度的貢獻是完善了奏摺制度與軍機處的運作規則。與其他直接處理政務的大臣不同,歷史上並沒有留下太多關於張廷玉的具體事績。張廷玉的辦事能力強,應是事實,清史說:「凡有詔旨,則命廷玉入內,口授大意,或於御前伏地以書,或隔簾授幾,稿就即呈御覽,每日不下十數次」。西北用兵時,「遵奉密諭,籌畫經理,羽書四出,刻不容緩」,傍晚回家,仍然「燃雙燭以完本日未竟之事,並辦次日應辦之事,盛暑之夜亦必至二鼓始就寢,或從枕上思及某事某稿未妥,即披衣起,親自改正,於黎明時付書記繕錄以進」。雍正帝曾稱讚:「爾一日所辦,在他人十日所不能也。」[3]汪由敦稱「雍正以來數十年間,吏治肅清,人民安樂……張氏從容坐而論道,享極盛之世……那麼張氏的慎密周詳,略可想見也。」[4]。雍正十一年(1733),張廷玉回鄉祭祖,雍正贈玉如意,祝他「往來事事如意。」又贈《古今圖書集成》2部,當時只印64部。又着「所過地方派撥兵弁護送,並文武官員迎接」[5]

張廷玉為人謹小慎微[6],謹守黃庭堅的名言「萬言萬當,不如一默」[7]。雍正亦讚揚他「器量純全,抒誠供職」,稱其為「大臣中第一宣力者」。雍正末年,張廷玉回家省親,皇帝寫信給他說:「朕即位十一年來,朝廷之上近親大臣中,只和你一天也沒有分離過。我和你義固君臣,情同密友。如今相隔月餘,未免每每思念。」[8]雍正帝臨終,命其與鄂爾泰並為顧命大臣乾隆朝,以兩朝元老為朝廷所重,乾隆說他:「不茹還不吐,既哲亦既明」。死後配享太廟,終清一代,漢大臣惟張廷玉一人[9]張廷玉(1672年10月29日-1755年5月19日),衡臣研齋文和安徽桐城人,清朝前期康雍乾三朝重臣,《明史》總纂官,死後配享太廟

張廷玉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中進士康熙朝,任刑部左侍郎雍正朝,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軍機大臣等,完善軍機處制度。乾隆年間,加封太保,後因得罪乾隆帝,險些遭禍,後仍依雍正帝遺命配享太廟,是清朝唯一配享太廟的漢族大臣。

生平

康熙朝

康熙十一年(1672年),九月初九日生於京師。是康熙大學士張英之子。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考中進士,授翰林院檢討,入值南書房,因父母喪事回家。服喪完畢,改任司經局洗馬。歷任庶子、侍講學士內閣學士[10]。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授刑部左侍郎。山東鹽販王美公等糾集眾人傳教,巡撫李樹德命令逮捕懲治,抓住一百五十餘人。清聖祖命張廷玉與都統託賴、學士登德一同審理,殺七人、流放三十五人戍邊。次年授吏部左侍郎[11]

雍正朝

清世宗即位後,張廷玉受命協同掌院學士阿克敦勵廷儀辦理翰林院文章之事。不久即提升禮部尚書雍正元年(1723年),張廷玉復值南書房,與朱軾等人同為諸皇子師傅。四月,任順天鄉試主考官。世宗嘉其公慎,加太子太保[12]。八月,署理都察院事,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九月,調任戶部尚書,上書說:「浙江的衢州,江西的廣信贛州,臨近閩、粵等地,那些流離失業沒有戶籍的人,進入這四地交界的山裡種植大麻,搭建草棚居住,稱作『棚民』。時間一久,繁衍的人口會一天天地多起來,那些體格強健剝悍的人就會四處搶劫。請下詔命令督撫謹慎選擇廉潔能幹的州縣長官,對棚民嚴加約束。那些願意讀書學習的,或力氣大武藝高強的,考察清楚,檢驗錄用,希望能聚集物力,教育訓練,不要歧視他們。」朝廷下詔讓督撫議定施行[13]

此後,世宗命張廷玉署大學士事。雍正四年(1726年),授文淵閣大學士,仍兼任戶部尚書、翰林院掌院學士。雍正五年,進文華殿大學士。雍正六年,進保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雍正七年,加少保[14]。雍正八年(1730年),世宗因為對西北用兵,詔令在隆宗門內設立軍機房,令怡親王允祥、張廷玉和大學士蔣廷錫兼管軍機房事務。隨後軍機房改稱為辦理軍機處。由張廷玉擬定各項規章制度:諸大臣陳奏,平常事務使用奏疏,經由通政司遞上,交給內閣擬旨處理;重要事情使用奏摺,經由奏事處遞上,交給軍機處擬旨,皇帝親自閱覽,朱筆批示處理,從此以後內閣權力向軍機處轉移,大學士一定充任軍機大臣,才可以參與處理國家政務;軍機大臣每天一定被召入內廷以備應對,秉承聖旨,評議奏章政務,參與國家機密的商討[15]

張廷玉做事周密敏捷勤奮謹慎,尤為世宗倚仗。世宗曾經生病,獎勵張廷玉等輔佐的功勞,各授予一等阿達哈哈番輕車都尉)爵位,世襲。張廷玉請求讓兒子編修張若靄承襲。雍正十一年(1733年),張廷玉上書說:「按照各行省的慣例,凡是那些犯罪的人,犯了重罪的要收押,犯了輕罪的只要取保候審即可。唯有刑部不論所犯罪行大小、主犯從犯,一律收押,且要牽連到無辜的人。請求按照各行省的慣例,根據情況分別罪行輕重取保候審。刑部引用律例,往往有刪截取捨,僅僅採用其中的數語,就用它來審案量刑定罪;甚至有的只求其相似,比照已有的定議:玩弄手法,串通作弊,一般因此而出現。請求命令都察院、大理寺改正駁回;連同草率審理者,同時給予處分。」世宗命六部九卿議定施行[16]

張廷玉父親張英入祀京師賢良祠,世宗又派人到本籍祭奠,命張廷玉回籍行禮,並令兒子張若靄隨從;弟弟張廷璐當時督江蘇學政,也命令來會面。世宗發帑金萬兩為張英建祠,並賜予冠帶、衣裘及貂皮、人參、內府書籍五十二種。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張廷玉上奏:「我經過直隸時,遭遇洪災的諸縣已予以賑濟,尚有積水不能種植小麥,請敕令再增加一個月的賑濟。」並討論以工代賑。世宗批准[17]。雍正十二年二月,張廷玉返回京師,世宗派內大臣、侍郎海望盧溝橋迎接,賜予酒膳。雍正十三年(1735年),世宗病危,張廷玉與大學士鄂爾泰等一同接受顧命。遺詔說張廷玉器量純全,抒誠供職,命令以後配享太廟[18]

乾隆朝

清高宗即位後,命張廷玉總理事務,贈予世職一等阿達哈哈番,折合三等子,仍讓張若靄襲爵[19]乾隆元年(1736年),《明史》完成,高宗命張廷玉仍兼管翰林院事。乾隆二年十一月,張廷玉辭去總理事務,加拜他喇布勒哈番爵,特命與鄂爾泰一同進封三等伯爵,賜號勤宣,仍讓張若靄襲爵。乾隆四年,加太保[20]。高宗旋即下諭:「本朝文臣沒有封爵到侯、伯的人,張廷玉是例外,命令他自己擔任,不必令張若靄襲爵。」又下諭:「張廷玉已經年過七十,不必凌晨入朝,酷暑和風雪時不必強行入朝。」乾隆十一年(1746年),張若靄逝世。高宗因為張廷玉入內廷必須扶掖,命張廷玉次子庶吉士張若澄入直南書房[21]

乾隆十三年(1748年)正月,張廷玉老病乞休,高宗執意堅留[22]乾隆十四年,張廷玉再次請求退休摺子內說「以世宗遺詔許配享太廟,乞上一言為券」之語,高宗感到不快,但仍頒布手詔賜之。次日有風雪,廷玉不親至宮門謝恩,僅交待次子張若澄代他前去謝恩,皇帝大怒,降旨切責,協辦大學士汪由敦為之乞恩,汪由敦提前給張廷玉通風報信,次日張廷玉立即入朝謝恩,忘了當時尚未下旨。高宗怒責汪由敦洩密,下令革去張廷玉爵位,並立罷到任不足一月的汪由敦協辦大學士之官職。張廷玉疏請罷配享治罪,自言「年衰識瞀,衍咎自滋,伏乞罷臣配享,並治臣罪。」[23]

乾隆十五年(1750年)二月,皇長子永璜逝世,祭祀剛開始,張廷玉即請求南歸。高宗更加憤怒,命令書寫配享太廟諸臣之名給張廷玉看,命他思考是否應該配享。張廷玉惶恐,上書請求罷免配享並治罪。高宗聽從大學士和九卿之議,罷免其配享,不予治罪。七月,張若澄妻父朱荃四川學政任內,因隱瞞母喪消息,「匿喪趕考」,此案牽連張廷玉。高宗決定收回三代皇帝對張廷玉的一切賞賜,以示懲罰。

乾隆二十年,四月初八卒於故里。高宗仍遵遺詔,配享太廟,諡文和[24]

乾隆三年,高宗打算親臨國子監舉行奠祭,仿古制行三老五更之禮,為此向鄂爾泰及張廷玉諮詢。張廷玉說沒有人能夠弄明白這些古禮,撰寫奏議認為此不可施行。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高宗撰寫《三老五更說》,駁斥古說舛謬雜亂,命令將此說刻碑立於國子監。乾隆五十年(1785年),再次看到張廷玉以前的奏議,認為他所發表的評論與自己相同,便命令將其刻碑立於國子監,同時在碑文後題記,說:「張廷玉有如此的遠見卓識,朕竟然未能及時看到。朕一定尊奉父皇遺旨,讓他配享太廟。古人說年老時要警戒貪求無厭,朕要把張廷玉的樣板作為警戒,並為張廷玉晚節未全惋惜。」[25]

評價

張廷玉在任期間的主要工作在於擔任皇帝的秘書,對清廷政治制度的貢獻是完善了奏摺制度與軍機處的運作規則。與其他直接處理政務的大臣不同,歷史上並沒有留下太多關於張廷玉的具體事績。張廷玉的辦事能力強,應是事實,清史說:「凡有詔旨,則命廷玉入內,口授大意,或於御前伏地以書,或隔簾授幾,稿就即呈御覽,每日不下十數次」。西北用兵時,「遵奉密諭,籌畫經理,羽書四出,刻不容緩」,傍晚回家,仍然「燃雙燭以完本日未竟之事,並辦次日應辦之事,盛暑之夜亦必至二鼓始就寢,或從枕上思及某事某稿未妥,即披衣起,親自改正,於黎明時付書記繕錄以進」。雍正帝曾稱讚:「爾一日所辦,在他人十日所不能也。」[26]汪由敦稱「雍正以來數十年間,吏治肅清,人民安樂……張氏從容坐而論道,享極盛之世……那麼張氏的慎密周詳,略可想見也。」[27]。雍正十一年(1733),張廷玉回鄉祭祖,雍正贈玉如意,祝他「往來事事如意。」又贈《古今圖書集成》2部,當時只印64部。又着「所過地方派撥兵弁護送,並文武官員迎接」[28]

張廷玉為人謹小慎微[29],謹守黃庭堅的名言「萬言萬當,不如一默」[30]。雍正亦讚揚他「器量純全,抒誠供職」,稱其為「大臣中第一宣力者」。雍正末年,張廷玉回家省親,皇帝寫信給他說:「朕即位十一年來,朝廷之上近親大臣中,只和你一天也沒有分離過。我和你義固君臣,情同密友。如今相隔月餘,未免每每思念。」[31]雍正帝臨終,命其與鄂爾泰並為顧命大臣乾隆朝,以兩朝元老為朝廷所重,乾隆說他:「不茹還不吐,既哲亦既明」。死後配享太廟,終清一代,漢大臣惟張廷玉一人[32]

著作

主修《明史》、《世宗實錄》、《大清會典》等。

Template:二十四史

曾充任翰林院掌院學士及《明史》、國史館、《清會典》等總裁官[33]

  1. 清史稿》(卷288):「十五年二月,皇長子定安親王薨,方初祭,廷玉即請南還,上愈怒,命以太廟配享諸臣名示廷玉,命自審應否配享。廷玉惶懼,疏請罷配享治罪。上用大學士九卿議,罷廷玉配享,仍免治罪。又以四川學政編修硃荃坐罪,荃為廷玉姻家,嘗薦舉,上以責廷玉,命盡繳歷年頒賜諸物。二十年三月,卒,命仍遵世宗遺詔,配享太廟,賜祭葬,諡文和。」
  2. 清史稿》(卷288):「乾隆三年,上將臨雍視學,舉古禮三老五更,諮鄂爾泰及廷玉。廷玉謂無足當此者,撰議以為不可行。四十三年,上撰三老五更說,闢古說踳駁,命勒碑辟雍。五十年,復見廷玉議,以所論與上同,命勒碑其次,併題其後,謂「廷玉有此卓識,乃未見及。朕必遵皇考遺旨,令其配享。古所謂老而戒得,朕以廷玉之戒為戒,且為廷玉惜之。」」
  3. [清]張廷玉:《澄懷園語》卷一
  4. [清]汪由敦:《張廷玉墓志銘》
  5. 《澄懷園主人自訂年譜》
  6. [清]昭槤:《嘯亭雜錄》卷一《察下情》:「王制府士俊出都,張文和公薦一健仆,供役甚謹。後王將陛見,其仆預辭去。王問何故,仆曰:『汝數年無大咎,吾亦入京面聖,以為汝先容地。』始知為侍衛某,上遣以偵王劣跡也。故人懷畏懼,罔敢肆意為也。」
  7. [北宋]黃山谷:《贈送張叔和》:「百戰百勝,不如一忍;萬言萬當,不如一黙。無可簡擇眼界平,不藏秋毫心地直」,《山谷集》卷三
  8. 《張廷玉年譜》
  9. 清史稿》(卷288):「終清世,漢大臣配享太廟,惟廷玉一人而已。」
  10. 清史稿》(卷288):「張廷玉,字衡臣,安徽桐城人,大學士英次子。康熙三十九年進士,改庶吉士。散館授檢討,直南書房,以憂歸。服除,遷洗馬,歷庶子、侍講學士、內閣學士。」
  11. 清史稿》(卷288):「五十九年,授刑部侍郎。山東鹽販王美公等糾眾倡邪教,巡撫李樹德令捕治,得百五十餘人。上命廷玉與都統託賴、學士登德會勘,戮七人、戍三十五人而讞定。旋調吏部。」
  12. 清史稿》(卷288):「世宗即位,命與翰林院學士阿克敦、勵廷儀應奉幾筵祭告文字,賜廕生視一品,擢禮部尚書。雍正元年,復命直南書房。偕左都御史硃軾充順天鄉試考官,上嘉其公慎,加太子太保。」
  13. 清史稿》(卷288):「尋兼翰林院掌院學士,調戶部。疏言:「浙江衢州,江西廣信、贛州,毗連閩、粵,無藉之徒流徙失業,入山種麻,結棚以居,號曰'棚民'。歲月既久,生息日繁。其強悍者,輒出剽掠。請敕督撫慎選廉能州縣,嚴加約束。其有讀書向學,膂力技勇,察明考驗錄用,庶生聚教訓,初無歧視。」下督撫議行。」
  14. 清史稿》(卷288):「命署大學士事。四年,授文淵閣大學士,仍兼戶部尚書、翰林院掌院學士。五年,進文華殿大學士。六年,進保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七年,加少保。」
  15. 清史稿》(卷288):「八年,上以西北用兵,命設軍機房隆宗門內,以怡親王允祥、廷玉及大學士蔣廷錫領其事。嗣改稱辦理軍機處。廷玉定規制:諸臣陳奏,常事用疏,自通政司上,下內閣擬旨;要事用摺,自奏事處上,下軍機處擬旨,親禦硃筆批發。自是內閣權移於軍機處,大學士必充軍機大臣,始得預政事,日必召入對,承旨,平章政事,參與機密。」
  16. 清史稿》(卷288):「廷玉周敏勤慎,尤為上所倚。上偶有疾,獎廷玉等翊贊功,各予一等阿達哈哈番,世襲。廷玉請以子編修若靄承襲。十一年,疏言:「諸行省例,凡罪人重者收禁,輕者取保。獨刑部不論事大小、人首從,皆收禁,累無辜。請如諸行省例,得分別取保。刑部引律例,往往刪截,但用數語,即承以所斷罪;甚有求其仿彿,比照定議者:高下其手,率由此起。請敕都察院、大理寺駁正;扶同草率,並予處分。」命九卿議行。」
  17. 清史稿》(卷288):「大學士英祀京師賢良祠,復即本籍諭祭,命廷玉歸行禮,並令子若靄從;弟廷璐督江蘇學政,亦命來會。發帑金萬為英建祠,並賜冠帶、衣裘及貂皮、人參、內府書籍五十二種。十二月,廷玉疏言:「行經直隸,被水諸縣已予賑,尚有積潦不能種麥,請敕加賑一月。」並議以工代賑。得旨允行。」
  18. 清史稿》(卷288):「十二年二月,還京師,上遣內大臣、侍郎海望迎勞盧溝橋,賜酒膳。十三年,世宗疾大漸,與大學士鄂爾泰等同被顧命。遺詔以廷玉器量純全,抒誠供職,命他日配享太廟。」
  19. 清史稿》(卷288):「高宗即位,命總理事務,予世職一等阿達哈哈番,合為三等子,仍以若靄襲。」
  20. 清史稿》(卷288):「乾隆元年,明史成,表進,命仍兼管翰林院事。二年十一月,辭總理事務,加拜他喇布勒哈番,特命與鄂爾泰同進三等伯,賜號勤宣,仍以若靄襲。四年,加太保。」
  21. 清史稿》(卷288):「尋諭:「本朝文臣無爵至侯伯者,廷玉為例外,命自兼,不必令若靄襲。」又諭:「廷玉年已過七十,不必向早入朝,炎暑風雪無強入。」十一年,若靄卒。上以廷玉入內廷須扶掖,命次子庶吉士若澄直南書房。」
  22. 清史稿》(卷288):「十三年,以老病乞休。上諭曰:「卿受兩朝厚恩,且奉皇考遺命配享太廟,豈有從祀元臣歸田終老?」廷玉言:「宋、明配享諸臣亦有乞休得請者。且七十懸車,古今通義。」上曰:「不然。易稱見幾而作,非所論於國家關休戚、視君臣為一體者。使七十必令懸車,何以尚有八十杖朝之典?武侯鞠躬盡瘁,又何為耶?」廷玉又言:「亮受任軍旅,臣幸得優游太平,未可同日而語。」上曰:「是又不然。皋、夔、龍、比易地皆然。既以身任天下之重,則不以艱鉅自諉,亦豈得以承平自逸?朕為卿思之,不獨受皇祖、皇考優渥之恩,不可言去;即以朕十餘年眷待,亦不當言去。朕且不忍令卿去,卿顧能辭朕去耶?朕謂致仕之義,必古人遭逢不偶,不得已之苦衷。為人臣者,設預存此心,必將漠視一切,泛泛如秦、越,年至則奉身以退,誰復出力為國家治事?是不可以不辨。」因命舉所諭宣告朝列,並允廷玉解兼管吏部,廷玉自是不敢言去。」
  23. 清史稿》(卷288):「然廷玉實老病,十四年正月,命如宋文彥博十日一至都堂議事,四五日一入內廷備顧問。是冬,廷玉乞休沐養疴,上命解所兼領監修、總裁諸職,且令軍機大臣往省。廷玉言:「受上恩不敢言去,私意原得暫歸。後年,上南巡,當於江寧迎駕。」上乃許廷玉致仕,命待來春冰泮,舟行歸里。親制詩三章以賜,廷玉入謝,奏言:「蒙世宗遺命配享太廟,上年奉恩諭,從祀元臣不宜歸田終老,恐身後不獲更蒙大典。免冠叩首,乞上一言為券。」上意不懌,然猶為頒手詔,申世宗成命,並製詩示意,以明劉基乞休後仍配享為例。次日,遣子若澄入謝。上以廷玉不親至,遂發怒,命降旨詰責。軍機大臣傅恆、汪由敦承旨,由敦為乞恩,旨未下。又次日,廷玉入謝,上責由敦漏言,降旨切責。廷臣請奪廷玉官爵,罷配享。上命削伯爵,以大學士原銜休致,仍許配享。」
  24. 清史稿》(卷288):「十五年二月,皇長子定安親王薨,方初祭,廷玉即請南還,上愈怒,命以太廟配享諸臣名示廷玉,命自審應否配享。廷玉惶懼,疏請罷配享治罪。上用大學士九卿議,罷廷玉配享,仍免治罪。又以四川學政編修硃荃坐罪,荃為廷玉姻家,嘗薦舉,上以責廷玉,命盡繳歷年頒賜諸物。二十年三月,卒,命仍遵世宗遺詔,配享太廟,賜祭葬,諡文和。」
  25. 清史稿》(卷288):「乾隆三年,上將臨雍視學,舉古禮三老五更,諮鄂爾泰及廷玉。廷玉謂無足當此者,撰議以為不可行。四十三年,上撰三老五更說,闢古說踳駁,命勒碑辟雍。五十年,復見廷玉議,以所論與上同,命勒碑其次,併題其後,謂「廷玉有此卓識,乃未見及。朕必遵皇考遺旨,令其配享。古所謂老而戒得,朕以廷玉之戒為戒,且為廷玉惜之。」」
  26. [清]張廷玉:《澄懷園語》卷一
  27. [清]汪由敦:《張廷玉墓志銘》
  28. 《澄懷園主人自訂年譜》
  29. [清]昭槤:《嘯亭雜錄》卷一《察下情》:「王制府士俊出都,張文和公薦一健仆,供役甚謹。後王將陛見,其仆預辭去。王問何故,仆曰:『汝數年無大咎,吾亦入京面聖,以為汝先容地。』始知為侍衛某,上遣以偵王劣跡也。故人懷畏懼,罔敢肆意為也。」
  30. [北宋]黃山谷:《贈送張叔和》:「百戰百勝,不如一忍;萬言萬當,不如一黙。無可簡擇眼界平,不藏秋毫心地直」,《山谷集》卷三
  31. 《張廷玉年譜》
  32. 清史稿》(卷288):「終清世,漢大臣配享太廟,惟廷玉一人而已。」
  33. 汪由敦《桐城張公墓志銘》:「公典領機要,朝廷大製作,多出公手。修三朝實錄、玉牒、會典、《明史》諸書,皆為總裁。」當時汪由敦有《史局口號》一詩:「不須潦倒問青衫,玉局陳編待發凡。農部按期支月俸,諸生一例署頭銜。敢從班馬論家法,且續《金》、《元》整舊函。怪底塵封浣花紙,年來綺語盡教芟。」(汪由敦《松泉集》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