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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明清兩代稱之為都察院中國古代中央政府機構之一,功能屬監察機關。相當於今日之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背景

唐代始設有察院,是監察御史辦公的機構,與臺院、殿院三足鼎立,同為御史臺。察院成員稱為監察御史,時人亦稱侍御[1]

明朝

明朝的都察院設置官員如下[2]

官職 人數 品級 備註
左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最高官員
右都御史 1人 正二品
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副都御史 1人 正三品
僉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僉都御史 1人 正四品
經歷司經歷 1人 正六品
都事 1人 正七品
司務廳司務 2人 從九品 明朝初年設立四人,後革為二人
十三道監察御史 110人 正七品 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10人
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7人
陝西、湖廣、山西各8人
雲南11人

此外,明朝規定在外任職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人員,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頭銜。其中巡撫之名,起源於明朝懿文太子巡撫陝西等地。永樂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拘於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後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後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外派官員,均兼以都御史頭銜,以方便行事[3]

清朝

1636年,清朝皇太極即位後,清政府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爾後雖有改名,但是該機關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職責沒有改變。

都察院舊址在北京西城舊刑部街,東西走向,東起西單北,西至鬧市口,在西長安街北側,與之並行。50年代擴寬西長安街時,舊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舊址上,興建了民族文化宮等現代建築

參考文獻

引用

  1. 新唐書·百官志三》載:「御史臺……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
  2. ·張廷玉等,《明史》(卷73):「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人,後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
  3. ·張廷玉等,《明史》(卷73):「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複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來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