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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圖片來自foreignpolicyi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英語:Paralympic Games),簡稱帕運會、帕運、帕奧,是一項為身心障礙者而舉辦的綜合型國際體育賽事,由國際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PC)主辦。參賽者包括移動障礙、截肢、失明、性麻痺等帶有身心障礙運動員

簡介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是全球肢體、視覺及智能障礙運動員的最高殿堂為主體。 帕拉林匹克(Paralympic)是由希臘語介詞「Para(意思是並行)」與「奧林匹克Olympic」兩個字組合而成,意指帕拉林匹克是和奧林匹克相同等級的國際級運動賽事,都是運動員終其一生所追求的最高目標。帕拉林匹克最早的起源是幫助在戰爭脊椎損傷的軍人進行復健的訓練,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全世界的競技運動。1989年9月,世界帕拉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IPC)成立,願景是透過帕拉運動打造一個包容的世界。[1]

殘奧會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在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地稱為殘疾奧林匹克運動會。殘奧會是一系列週期性的國際多項體育賽事,涉及一系列身體殘疾的運動員,包括肌肉力量受損(例如截癱和四肢癱瘓肌肉萎縮症、脊柱裂) ,被動運動範圍受損,肢體缺陷(例如截肢或閱讀障礙),長差異,身材矮小,肌張力亢進,共濟失調,手足徐動,視力障礙和智力障礙

冬夏殘奧會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有季和季殘奧會。1960年起開始舉辦夏季帕運、1976年開始舉辦冬季帕運,兩者的舉辦時程分別於1988年及1992年起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同步,包括在同一個主辦城市以及在奧林匹克運動會閉幕後的一個月內舉行。自 1988 年韓國首爾夏季奧運會以來,幾乎在各自的奧運會之後立即舉行。所有殘奧會均由國際殘奧委員會(IPC)管理。

Paralympic辭源

Paralympic的詞源最初據說是由Paraplegia(因脊髓損傷等導致下半身不遂者)+ Olympic(奧林匹克)所組成。據IPC稱,「Paralympic」一詞的使用最初確認見於1953年英國一家報紙的頭版頭條,用於代指史托克曼戴維爾運動會(Stoke Mandeville Games),但名稱的由來不明。

歷史

1948 年 7 月 29 日,即 1948 年倫敦奧運會開幕當天,古特曼舉辦了第一屆輪椅運動員比賽,叫「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 (Stoke Mandeville Games)」,這就是帕運會前身。1960 年,帕運會終於在羅馬首次舉行,有來自 23 個國家共 400 名運動員參與。自此帕運便每四年舉行一次,直到今天。

帕奧精神

帕拉林匹克「Paralympics」一字蘊含的「平行」和「對等」精神。英文「parallel」(平行)一字的「para-」,正是「在⋯⋯旁」的意思——「parallel」源自希臘語「παράλληλος」,指「在彼此旁邊」——與「Paralympic」構詞原則相同。可見「Paralympic」是強調「對等」和「平行」,並無「殘疾」意思。 早在帕運出現前,已有殘障者參與奧運,有些成績還非常驚人。如1904年奧運,裝了一條美國體操選手 George Eyser,共贏得三、兩和一的亮麗成績,包括一枚跳馬金牌。1948年奧運,匈牙利Károly Takács在射擊賽摘金,但他右手十年前已遭手榴彈炸斷,奪金是全靠苦練左手。專為殘障者而設的運動競賽,則要等到二戰後才應運而生。最初的目標,是協助戰時受傷的退伍軍人和平民康復。1944 年,神經醫生古特曼(Ludwig Guttmann)應英國政府要求,在斯托克曼德維爾醫院開設脊髓損傷中心,利用運動幫助傷殘者康復。

名稱和符號

名稱

名稱最初是作為截癱患者(由於其起源於脊髓損傷患者的遊戲)和奧林匹克運動的組合而創造的,包含其他殘疾群體意味著這不再被認為是非常準確的。目前對該名稱的正式解釋是它源自希臘語介詞παρά , pará(「旁邊」或「旁邊」),因此指的是與奧運會同時舉行的比賽。1988 年在首爾舉行的夏季奧運會是殘奧會這個詞第一次被正式使用。

符號意義

「精神在運動」是殘奧運動的座右銘。殘奧會的標誌包含紅、藍、綠三種顏色,是各國國旗中代表最廣泛的顏色。每種顏色都是 Agito 的形狀(在拉丁語中表示「我移動/我搖晃/我攪拌」),這是專門為殘奧會運動設計的不對稱新月形的名稱。三個 Agitos 圍繞一個中心點,這是來自全球各地的運動員聚集的象徵。IPC 的座右銘和符號於 2003 年更改為當前版本。這一變化旨在傳達這樣一種理念,即殘奧會運動員具有競爭精神,國際殘奧委會作為一個組織意識到了自己的潛力,並正在朝著實現它的方向前進。IPC 的願景是「讓殘奧會運動員獲得卓越的運動成績,激勵和激發世界」。殘奧會的國歌是「Hymne de l'Avenir」或「未來的國歌」。它由蒂埃里·達尼斯創作,並於 1996 年 3 月被採納為官方國歌

台灣以帕奧正名

台灣原將 Paralympic稱作「殘障奧運」,後來在身心障礙者與社會各界的呼籲下,於2004年改以音譯稱作「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顧及身心障礙者感受。以Paralympic音譯「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很多國家地區皆稱「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2022年5月17日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舉辦更名記者會,由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會長穆閩珠以及曾經擔任帕運柔道選手的歌手蕭煌奇共同進行更名儀式,正式更名成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Paralympics」譯成「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不能說錯,只是沒反映到今天的帕運精神。其他華人地區應效法台灣的正名。[2]

緣起

1948 年英國倫敦夏季奧運會開幕當天,第一次為殘疾運動員組織的體育賽事與奧運會同時舉行。出生於Stoke Mandeville 醫院的猶太裔德國人Ludwig Guttmann博士,曾在 1939 年協助難民學術委員會(CARA)幫助逃離納粹德國,為英國第二次世界大戰老兵舉辦了一場體育比賽脊髓損傷患者。第一屆殘奧會被稱為1948 年國際輪椅運動會,旨在與 1948 年奧運會同時舉行。格特曼的目標是為殘疾人打造一場堪比奧運會的精英體育比賽。

殘奧會前身

1952 年,這些比賽再次在同一地點舉行,荷蘭以色列的老兵與英國人一起參加了比賽,這使其成為同類比賽中的第一次國際比賽。這些早期的比賽,也被稱為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被描述為殘奧會的前身,斯托克曼德維爾在殘奧運動的傳說中的地位與希臘在奧運會中的地位相似。

重要里程碑

殘奧運動有幾個里程碑。第一屆官方殘奧會於1960 年在羅馬舉行,與第九屆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同時舉行,但不再只對退伍軍人開放。來自 23 個國家的 400 名運動員參加了 1960 年的奧運會。自1960年以來,殘奧會與奧運會在同一年舉行。奧運會最初只對坐輪椅的運動員開放;在1976 年夏季奧運會上,不同殘疾的運動員首次被納入夏季殘奧會。 隨著更多殘疾分類的納入,1976 年夏季奧運會擴大到來自 40 個國家的 1,600 名運動員。1988年首爾夏季殘奧會是殘奧運動的又一里程碑。1988 年夏季奧運會之後,夏季殘奧會直接在首爾舉行,在同一個主辦城市,使用相同的設施。這開創了1992 年、1996 年和2000年的先例。它最終在 2001 年國際殘奧委員會(IPC) 和國際奧委會(IOC) 之間的協議中正式確定,並延長至 2020 年。2018 年 3 月 10 日,兩個委員會進一步將合同延長至 2032。1992 年冬季殘奧會是第一次使用與冬季奧運會相同的設施的冬季奧運會。

分門別類

國際殘奧委員會(IPC) 已經建立了十個殘疾類別,包括身體視覺智力障礙。。鑑於殘疾人運動員的殘疾種類繁多,運動員可以參加多個類別的比賽。允許的殘障分為十種符合條件的殘障類型。這些類別是肌肉力量受損、被動活動範圍受損、肢體缺陷、腿長差異、身材矮小、張力亢進、共濟失調、手足徐動、視力障礙和智力障礙。這些類別進一步細分為各種類別。運動員根據他們的損傷程度被劃分到每個類別中,在一個因運動而異的功能分類系統中。患有其中一種殘疾的運動員可以參加殘奧會,儘管並非每項運動都允許每一種殘疾類別。這些類別適用於夏季和冬季殘奧會。

殘疾類別

身體損傷

有八種不同類型的身體損傷:

  1. 肌肉力量受損——在此類損傷中,肌肉產生的力量會降低,例如一側肢體、身體一側或下半身的肌肉,(例如脊髓損傷、脊柱裂、術後脊髓灰質炎綜合徵)。
  2. 被動活動範圍受損——一個或多個關節的活動範圍有系統地減少。不包括關節炎等急性疾病。
  3. 肢體喪失或肢體缺陷——由於疾病、外傷或先天性肢體缺陷(如閱讀障礙)導致部分或全部喪失骨骼關節的全部或部分缺失。
  4. 腿長差異——由於先天性缺陷或外傷,一條腿發生顯著的縮短。
  5. 身材矮小——由於骨骼或軟骨結構的肌肉骨骼不足,腿部、和軀乾縮短導致站立高度降低。(如軟骨發育不全、生長激素缺乏、成骨不全)
  6. 張力亢進——張力亢進的特徵是肌肉張力異常增加和肌肉伸展能力降低。張力亢進可能由損傷、疾病或涉及中樞神經系統損傷的狀況(例如腦癱)引起。
  7. 共濟失調——共濟失調是一種由肌肉運動缺乏協調性組成的損傷(例如,腦癱、弗里德賴希共濟失調、多發性硬化症)。
  8. 手足徐動症– 手足手足症通常以不平衡、不自主的運動和難以保持對稱姿勢為特徵(例如腦癱、舞蹈手足徐動症)。

視力障礙

有視力障礙的運動員,從部分視力(足以被判定為合法失明)到完全失明。這包括視覺系統的一個或多個組成部分(眼睛結構、受體、視神經通路和視覺皮層)的損傷。視力障礙運動員的視力正常的嚮導是比賽中如此密切和重要的部分,視力障礙運動員和嚮導被視為一個團隊。從 2012 年開始,這些嚮導和有視力的5 人制足球守門員有資格獲得自己的獎牌。

智力障礙

有嚴重智力障礙和適應性行為相關限制的運動員。IPC 主要為身體殘疾的運動員提供服務,但殘疾組智力殘疾已被添加到一些殘奧會上。這僅包括在 18 歲之前被診斷出患有智障的精英運動員。 但是,國際奧委會認可的世界特奧會向所有智障人士開放。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