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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实验室是[[ 科技]] 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为推动我国实验室建设能力持续提升,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于201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性社团,也是长三角地区首家诞生并服务于实验室建设行业的协会<ref>[https://www.sohu.com/na/459828420_120591805 行业协会相关知识,我来给您普及],搜狐,2021-04-09</ref> ,其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 委员会,截止目前会员单位已发展200多家,涉及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 | |
− |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为推动我国实验室建设能力持续提升,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于201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性社团,也是长三角地区首家诞生并服务于实验室建设行业的协会,其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截止目前会员单位已发展200多家,涉及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 | ||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
− | 为规范和创新行业发展,协会共下设六大工作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发展工作委员会、商务交流工作委员会、标准建设工作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兴趣慈善工作委员会、诚信会员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履行相应职能,致力于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自律,引领企业合规经营,积极铸造诚信、开放、合作、共赢的商界平台,为国内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 + | 为规范和创新行业发展,协会共下设六大工作委员会,分别是:[[ 战略]] 发展工作委员会、商务交流工作委员会、标准建设工作委员会、企业管理工作委员会、兴趣慈善工作委员会、诚信会员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各司其职,履行相应职能,致力于整合行业资源、[[ 规范]] 行业自律,引领企业合规经营,积极铸造诚信、开放、合作、共赢的商界平台,为国内实验室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
− | 协会主要服务对象包含实验室规划设计、工程安装、智能化应用、装备研发、验收检测等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涉及生物医药、石油化工、检验检测、公共卫生等重要产业领域的实验室建设。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技术研讨、专项培训、标准研究、展销会议、行业论坛等活动上百场,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参与人数达上万人次。 | + | 协会主要服务对象包含实验室规划设计、[[ 工程]] 安装、智能化应用、装备研发、验收检测等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涉及生物医药、石油化工、检验检测、公共卫生等重要产业领域的实验室建设。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组织技术研讨、专项培训、[[ 标准]] 研究、展销会议、行业论坛等活动上百场,服务行业企业上千家,参与人数达上万人次。 |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章程== |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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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Laboratory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是 SLEA。) | + |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 英文]] 名称是 Shanghai Laboratory Equipment Association,缩写是 SLEA。) |
−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与实验室装备生产、制造、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 +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与实验室装备生产、制造、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专业性非营利[[ 社会团体]] 法人。 |
−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 + |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 党员]]<ref>[https://www.sohu.com/a/470565374_100086066 作为一名党员应该怎么做],搜狐,2021-06-05 </ref> 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
− |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 |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 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 |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上海市实验室装备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实验室装备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市场竞争,推动本市相关的实验室装备领域的发展,为我市实验室装备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打造安全、环保的实验室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 + |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协助政府做好上海市实验室装备企业的管理,为会员维护和规范实验室装备市场秩序,鼓励和引导积极、有序的[[ 市场]] 竞争,推动本市相关的实验室装备领域的[[ 发展]] ,为我市实验室装备发展提供全面技术支持,打造安全、环保的实验室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
− |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 |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 ||
− |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 + | 第二章 任务、业务[[ 范围]] 、活动原则 |
− |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通过开展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实验室装备生产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器材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具有以下服务职能的可行性: | + |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通过开展技术培训、会展招商、[[ 产品]] 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活动,帮助实验室装备生产技术的研发创新,推动器材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具有以下服务职能的可行性: |
− | 1.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需求。根据成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 + | 1.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 桥梁]] ,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需求。根据成员需求,组织市场调研和拓展,发布市场信息;与国内外同类团体合作,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引进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介企业[[ 产品]] 或者服务,搭建专业交流和技术培训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 |
− | 2.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学术交流; | + | 2.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推进技术[[ 创新]] 和科学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广泛开展学术交流; |
− | 3. 组织推动开展各种方式展览会,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和交流考察活动。带动供需双方的互动,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 | + | 3. 组织推动开展各种方式展览会,促进国内、[[ 国际贸易]] 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和交流考察活动。带动供需双方的互动,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 |
− | 4. 组织开展实验室器材设备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革新的探讨交流。区域间实验室器材设备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会员的交流和研究活动。 | + | 4. 组织开展实验室器材[[ 设备]] 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技术革新的探讨交流。区域间实验室器材设备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会员的交流和研究活动。 |
− | 5. 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 + | 5. 组织开展人才、[[ 技术]] 、职业、[[ 管理]] 、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
6. 积极发展与省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 6. 积极发展与省外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 ||
− | 7. 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 + | 7. 发展[[ 公益]] 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
8.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 8.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 ||
− | 9.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 + | 9.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 法律法规]] 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 |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技术咨询服务、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等。 | ||
行 55: | 行 59: | ||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 |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 |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 民主]] 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 ||
行 71: | 行 75: | ||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 ||
− |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 + | (二)承认本协会[[ 章程]] ; |
− | (三)从事实验室装备生产、制造、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 + | (三)从事实验室装备生产、[[ 制造]] 、研究、技术与建造设计、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 ||
行 91: | 行 95: |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 ||
−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 (三)获得本会[[ 服务]] 的优先权; |
− |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 + |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 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六)入会自愿、退会[[ 自由]] ; |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行 107: | 行 111: |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 ||
− |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 | (三)[[ 维护]] 本会的合法权益;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 ;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
− | (七)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 (七)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 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行 121: | 行 125: |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 ||
− |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 + |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 理事会]] 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 ||
行 127: | 行 131: | ||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 ||
− |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 |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 档案]] ,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
行 137: | 行 141: | ||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 ||
− |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 | (一)在职务[[ 范围]] 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
行 143: | 行 147: | ||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 ||
−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 特殊]] 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行 151: | 行 155: | ||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 ||
− |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 + |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 会议]] 议题。 |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 ||
行 161: | 行 165: | ||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 ||
− |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 + | (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 理事]] 、监事选举办法; |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 ||
行 167: | 行 171: | ||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 |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 |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 |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
行 177: | 行 181: |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
− |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 + |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 特殊]] 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行 183: | 行 187: |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 |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 报告]] 和财务报告; |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 ||
行 195: | 行 199: | ||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 ||
− |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 + | (八)决定各机构[[ 工作]] 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
− |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 | (九)[[ 领导]] 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行 211: | 行 215: | ||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 ||
− |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 |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 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 ||
行 217: | 行 221: | ||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 ||
− |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 民主]] 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 ||
行 225: | 行 229: |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
−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 + |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 影响]] 和较高的声誉; |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
行 231: | 行 235: |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
−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 | (五)未受过剥夺[[ 政治]] 权力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行 237: | 行 241: |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 ||
− |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 + |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 原因]] 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 ||
行 247: | 行 251: | ||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 ||
− |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四)不具有[[ 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 |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 ||
行 257: | 行 261: | ||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
− |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 + | (三)[[ 领导]] 理事会工作; |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行 265: | 行 269: |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日常]]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
行 277: | 行 281: | ||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 ||
− |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 (七)处理其他[[ 日常]] 事务。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 ||
行 287: | 行 291: |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 ||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专业]] 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 ||
行 297: | 行 301: | ||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 |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 会计]] 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
行 305: | 行 309: | ||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
− |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 | 监事会监事应当[[ 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 ||
−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 +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 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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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 (一) 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 ||
− | (二) | + | (二) [[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三) 政府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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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
− | (五) | + | (五) [[ 利息]] ; |
(六) 其它合法收入。 | (六) 其它合法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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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 ||
− |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 + |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 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
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第四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
行 337: | 行 341: |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
−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 +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 福利]]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 |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 + |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 财产]] 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行 347: | 行 351: | ||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 ||
− |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 + |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 监督]] 和会计监督。 |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行 355: | 行 359: |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
− |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 | (二)本年度业务[[ 计划]] 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财产清册。 | (三)财产清册。 | ||
行 367: | 行 371: | ||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 ||
− |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 |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 信息]] 公开义务。 |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
行 383: | 行 387: |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
−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 |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 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
行 393: | 行 397: |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2月 25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2月 25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
−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 解释]] 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行 399: | 行 403: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
−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 + |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 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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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 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 ||
+ | <center>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宣传片</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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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上海实验室装备协会宣传片六分钟版本</center> | ||
+ | <center>{{#iDisplay:o3026h91lxx|560|390|qq}}</center> |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於 2022年8月24日 (三) 20:50 的最新修訂
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實驗室是科技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成果產出源泉,為推動我國實驗室建設能力持續提升,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於201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的專業性社團,也是長三角地區首家誕生並服務於實驗室建設行業的協會[1],其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截止目前會員單位已發展200多家,涉及服務行業企業上千家。
機構簡介
為規範和創新行業發展,協會共下設六大工作委員會,分別是:戰略發展工作委員會、商務交流工作委員會、標準建設工作委員會、企業管理工作委員會、興趣慈善工作委員會、誠信會員工作委員會,各部門各司其職,履行相應職能,致力於整合行業資源、規範行業自律,引領企業合規經營,積極鑄造誠信、開放、合作、共贏的商界平台,為國內實驗室的建設發展保駕護航。
協會主要服務對象包含實驗室規劃設計、工程安裝、智能化應用、裝備研發、驗收檢測等領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涉及生物醫藥、石油化工、檢驗檢測、公共衛生等重要產業領域的實驗室建設。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組織技術研討、專項培訓、標準研究、展銷會議、行業論壇等活動上百場,服務行業企業上千家,參與人數達上萬人次。
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Laboratory Equipment Association,縮寫是 SLE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與實驗室裝備生產、製造、研究、技術與建造設計、服務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2]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協助政府做好上海市實驗室裝備企業的管理,為會員維護和規範實驗室裝備市場秩序,鼓勵和引導積極、有序的市場競爭,推動本市相關的實驗室裝備領域的發展,為我市實驗室裝備發展提供全面技術支持,打造安全、環保的實驗室環境,為造福人類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通過開展技術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技術諮詢服務、國內外技術信息交流等活動,幫助實驗室裝備生產技術的研發創新,推動器材設備的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綜合素質。具有以下服務職能的可行性:
1. 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需求。根據成員需求,組織市場調研和拓展,發布市場信息;與國內外同類團體合作,優化生產要素的資源配置,引進新思想、新技術、新工藝,努力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推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搭建專業交流和技術培訓的平台,提供諮詢服務;
2. 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和競爭力;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學術交流;
3. 組織推動開展各種方式展覽會,促進國內、國際貿易活動開展,促進消費知識的普及,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和交流考察活動。帶動供需雙方的互動,以及國內外技術交流。
4. 組織開展實驗室器材設備生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技術革新的探討交流。區域間實驗室器材設備生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會員的交流和研究活動。
5.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6. 積極發展與省外相關社會團體組織、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7. 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8. 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和工作;
9. 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技術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技術諮詢服務、國內外技術信息交流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從事實驗室裝備生產、製造、研究、技術與建造設計、服務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會長、副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源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21年12月 25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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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行業協會相關知識,我來給您普及,搜狐,2021-04-09
- ↑ 作為一名黨員應該怎麼做,搜狐,202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