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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複合遺產三大類。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Patrimoine mondial),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複合遺產三大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1]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淮,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悉尼歌劇院:1981年,悉尼歌劇院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時,世界遺產委員會以「竣工不足10年的建築作品無法證明其自身具有傑出價值」的理由予以否決。該項目雖然申遺未果,卻引發了人們對二十世紀人類創造的審視和思考,即在充分重視古代遺產的同時,如何評判和對待那些未足百年的人類創造。2007年,在首次申遺遇挫的26年之後,悉尼歌劇院以二十世紀遺產的身份進入了《世界遺產名錄》。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歷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裡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婆羅浮屠等。

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評定標準

每年一度的世界遺產委員協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估報告。世界遺產可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作為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淮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

自然遺產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1. 美學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4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淮:
  1.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 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

  1.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
  3.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6項中的1項或幾項標淮:

  1. 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 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極大影響;
  3. 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 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 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 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淮與其它標淮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複合遺產

或譯為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混合體(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必須分別符合前文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評定標淮中的1項或幾項。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s)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新墨西哥州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觀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文化景觀可分為以下3個主要類型:

  1. 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繫。
  2. 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互動及聯繫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繫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3. 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另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古蹟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正式登記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淮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Template:世界遺產基淮 以上(i)至(vi)項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淮,(vii)至(x)項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淮。

大多數已登錄的世界文化遺產都滿足以上的多款基淮條例,少數只滿足基淮6的世界遺產是:原子彈爆炸圓頂屋日本),格雷島塞內加爾),奧斯威辛集中營波蘭)等。全部的6項文化遺產基淮都達到的有世界文化遺產2處:敦煌莫高窟中國)和威尼斯意大利),以及自然文化遺產的泰山中國)一處。

多數世界自然遺產都能滿足上面多項基淮條款,其中全部的4項判斷基淮都達到的有:大堡礁澳大利亞)、次南極群島新西蘭)、姆祿國家公園馬來西亞)、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貝加爾湖俄羅斯)、中國南方喀斯特以及三江併流等。

統計與紀錄

截至2018年7月的第42屆世界遺產年會,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1092項,其中文化遺產845項,自然遺產209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38項。總共有190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的167國擁有世界遺產。[2](說明: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各地區世界遺產數

區域 文化 自然 雙重 合計 占比 擁有國數目
非洲 52 38 5 95 8.70% 35
阿拉伯國家 76 5 3 84 7.69% 18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181 65 12 258注1 23.63% 36
歐洲和北美地區 440 63 11 514注2 47.07% 5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96 38 7 141 12.91% 28
合計 845 209 38 1092 100% 167

各國世界遺產數

紀錄

世界遺產列表

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

會議 日期 主辦城市 國家
1 1977年 6月27日-7月1日 巴黎 FRA
2 1978年 9月5日-8日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USA
3 1979年 10月22日-26日 開羅盧克索 EGY
4 1980年 9月1日-5日 巴黎 FRA
5 1981年 10月26日-30日 悉尼 AUS
6 1982年 12月13日-17日 巴黎 FRA
7 1983年 12月5日-9日 佛羅倫薩 ITA
8 1984年 10月29日-11月2日 布宜諾斯艾利斯 ARG
9 1985年 12月2日-6日 巴黎 FRA
10 1986年 11月24日-28日 巴黎 FRA
11 1987年 12月7日-11日 巴黎 FRA
12 1988年 12月5日-9日 巴西利亞 BRA
13 1989年 12月11日-15日 巴黎 FRA
14 1990年 12月7日-12日 班芙 CAN
15 1991年 12月9日-13日 迦太基 TUN
16 1992年 12月7日-14日 聖菲 USA
17 1993年 12月6日-11日 卡塔赫納 COL
18 1994年 12月12日-17日 普吉 THA
19 1995年 12月4日-9日 柏林 GER
20 1996年 12月2日-7日 梅里達 MEX
21 1997年 12月1日-6日 那不勒斯 ITA
22 1998年 11月30日-12月5日 京都 JPN
23 1999年 11月29日-12月4日 馬拉喀什 MAR
24 2000年 11月27日-12月2日 凱恩斯 AUS
25 2001年 12月11日-16日 赫爾辛基 FIN
26 2002年 6月24日-29日 布達佩斯
27 2003年 6月30日-7月5日 巴黎 FRA
28 2004年 6月28日-7月7日 蘇州 CHN
29 2005年 7月10日-17日 德班 RSA
30 2006年 7月8日-16日 維爾紐斯 LTU
31 2007年 6月23日-7月3日 基督城 NZL
32 2008年 7月2日-10日 魁北克市 CAN
33 2009年 6月22日-30日 塞維利亞 ESP
34 2010年 7月25日-8月3日 巴西利亞 BRA
35 2011年 6月19日-29日 巴黎 FRA
36 2012年 6月24日-7月6日 聖彼得堡 RUS
37 2013年 6月17日-6月27日 金邊 KHM
38 2014年 6月15日-6月25日 多哈 QAT
39 2015年 6月28日-7月8日 波恩 GER
40 2016年 7月10日-7月20日 伊斯坦布爾 TUR
41 2017年 7月10日-7月20日 克拉科夫
42 2018年 6月24日-7月4日 麥納麥 BHR
43 2019年 巴庫 AZE

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參考文獻

外部鏈接

開放教育視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