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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又可稱文化資產、文化財產或文化財,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保存價值,並經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指定或登錄之物品。中文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
-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書籍、書法與繪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 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區域。
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恐怖主義組織伊斯蘭國曾多次破壞文化遺產,見伊斯蘭國對文化遺產的破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東亞的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ROC-TW
中華民國政府制定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來保護文化資產。相關業務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各類業務整合)與農委會(自然景觀),在地方的主管機關則為各地方政府的文化局(處)、農業局(處)、觀光局(處)等單位[1]。但有也例外,如:中華民國國軍的眷村是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理,但近年來眷村由於多數國人的遺忘、文官的不重視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本身也不懂得如何定義文化遺產與進行保護,而使得全世界唯獨台灣僅有的中華民國國軍眷村文化已經是瀕臨消失。(来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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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通過,1991年、2007年兩次修正、2002年修訂[2]),於1985年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並於2002年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向各地方政府發佈了《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3]。
中國歷史文化名村 |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 中國歷史文化名街 |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 自然遺產預備名錄 | 聯合國非物質遺產中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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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 香港法定古蹟列表|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
ROK
JPN
參見日本文化財產。
參考文獻
- ↑ 張玉璜 主編:《文化性資產清查操作參考手冊》,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2008年12月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 ↑ 中國世界遺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