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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置成立,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廣州市城鄉建委的職能除涵蓋原市建委有關城鄉建設的職責外,還將承擔市政、市容環衛設施、燃氣[1]行業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大、中修和改擴建的職責,同時受市政府委託承擔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的任務。
2014年12月,廣州機構改革方案公布不再保留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目錄
- 1 組建依據
- 2 職責調整
- 3 主要職責
- 4 內設機構
- 4.1 (一)辦公室(與工委辦公室合署)
- 4.2 (二)綜合調研處
- 4.3 (三)法規處
- 4.4 (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處
- 4.5 (五)計劃資金處
- 4.6 (六)路橋建設處
- 4.7 (七)公共設施建設處
- 4.8 (八)公路建設處
- 4.9 (九)城市環境建設處
- 4.10 (十)村鎮建設處(掛市農村中心鎮建設辦公室牌子)
- 4.11 (十一)房地產開發建設處
- 4.12 (十二)建築業管理處
- 4.13 (十三)工程質量安全處
- 4.14 (十四)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 4.15 (十五)財務與經濟合作處
- 4.16 (十六)組織處(與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 4.17 (十七)宣傳教育處
- 4.18 (十八)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 5 參考文獻
組建依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簡稱市建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中共廣州市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簡稱市建設工委),為市委的派出機構,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合署辦公。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市政、市容環境衛生等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和監督管理燃氣行業設施建設的職責整合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府辦公廳統籌市農村中心鎮村規劃建設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將原市公路管理局有關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的職責由市政府委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承擔。
(五)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有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職責劃給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七)將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供水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制定、審核及資金管理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八)將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園林建設資金籌措、計劃分配的職責劃給市林業和園林局。
(九)加強統籌城鄉建設、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十)加強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主要職責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
2.擬訂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3.負責城鄉建設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參與提出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總盤子;統籌編制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設施、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開展城鄉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論證。
4.承擔城市道路、公共建築項目及市政、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並監督竣工驗收的責任;統籌協調重點項目建設;開展城鄉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軌道交通、燃氣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受市政府委託承擔組織實施公路建設的責任;統籌協調城鄉建設中的相關工作。
5.承擔村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指導推進區、縣級市的村鎮建設;統籌農村中心鎮村規劃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
6.負責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7.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公路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2]的監督管理。
8.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類企業的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從業資格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
9.承擔房屋建築、公路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管理的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參與防洪工作;監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
10.承擔推進民用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指導新型牆體材料及散裝水泥推廣使用工作。
11.組織建設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指導建設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12.擬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
13.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4.承辦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結合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工作任務,提出黨的工作規劃及工作安排。
2.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及紀律檢查和黨員教育培訓工作。
3.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幹部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管理所屬事業單位和監管企業的市管幹部。
4.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及監管企業的統一戰線工作。
5.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
6.承辦市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工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對外聯絡;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組織及政務督辦、文書檔案、保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信訪、綜治維穩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採購)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務窗口管理,參與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工委日常事務。
(二)綜合調研處
組織編制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城鄉建設發展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各專業統計報表的收集匯總,以及城建經濟總體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負責城鄉建設工作動態、重要信息的收集綜合及報送工作;組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城鄉建設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組織法規、規章的學習、培訓、宣傳工作和普法工作;負責組織政務公開工作。
(四)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處
組織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參與年度實施城鄉建設項目決策;組織編制和審查城鄉建設前期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協調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設計工作;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征地拆遷初步摸查和提出安置需求建議;負責聯繫規劃等相關部門。
(五)計劃資金處
參與城鄉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並監督執行,統籌編制城市道路、公路和市容環境衛生等城鄉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城鄉建設資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監督;參與提出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安排總盤子;協調相關投資主體的城鄉建設項目計劃與投融資工作;負責城鄉建設項目投資控制;負責城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含概算、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審查並審批;協調城鄉建設項目工程變更審批工作;協調城鄉建設項目結算和決算;統籌城鄉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協調工作;負責城市配套設施建設費徵收的監督管理。
(六)路橋建設處
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涵、隧道(含照明、管線走廊、交通標誌及指揮控制系統等附屬設施)項目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擴建)。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的工程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報批工作;協調項目征地拆遷和項目招標工作;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審批;協調撥付工程進度款;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七)公共設施建設處
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停車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及大中型公共建築項目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擴建)。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的工程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報批工作;協調項目征地拆遷和項目招標工作;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審批;協調撥付工程進度款;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績效評價工作;負責燃氣行業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電力、鐵路、部隊、通信等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
(八)公路建設處
組織實施公路項目建設。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的工程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報批工作;協調項目征地拆遷和項目招標工作;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審批;協調撥付工程進度款;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九)城市環境建設處
組織實施城市環境建設工程項目(含立面整飾、光亮工程、「三線」下地等)。參與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的工程協調和進度控制;協調相應項目的報批工作;協調項目征地拆遷和項目招標工作;負責相關項目工程變更審批;協調撥付工程進度款;參與工程結算和決算;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負責相應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十)村鎮建設處(掛市農村中心鎮建設辦公室牌子)
擬訂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並組織實施;統籌農村中心鎮村建設項目的計劃安排並監督執行;負責市農村中心鎮村規劃建設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城市化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和推廣工作;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十一)房地產開發建設處
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管理;監督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組織協調處理跨部門的房地產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
(十二)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建築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准;負責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建設市場中介服務企業從業資格和執業註冊人員資格的審核及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有形建築市場建設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外地建築業企業及相關企業進穗從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公路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合同簽訂及履約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助處理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十三)工程質量安全處
擬訂房屋建築、公路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其他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建築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建築施工階段節能的監督管理和項目節能驗收管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設工程評優工作;參與「三防」工作。
(十四)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執行;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建設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工作;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的管理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對工業與民用建築項目初步設計審查並審批;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負責外地進穗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招投標監督管理;負責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准;組織擬訂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地方性技術細則並監督執行;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資金的統籌管理;負責民用建築能耗統計、審計和能耗監測平台建設及維護管理。
(十五)財務與經濟合作處
負責部門預決算審核匯總及其有關績效評價工作;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協調工作;組織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資產和收費年審等經濟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管理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組織處(與人事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計生、黨建、統戰和工青婦等工作;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十七)宣傳教育處
編制本系統宣傳、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和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註冊類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新聞報道、網絡宣傳工作;組織本系統評先、評優、評模工作;負責市建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參考文獻
- ↑ 如何使用燃氣確保安「燃」無恙?你需要知道這些→ ,搜狐,2022-07-10
- ↑ 工程造價的概念以及計價特點 ,搜狐,2022-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