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Special Economic Zone,簡稱SEZ),是指一種地理學概念,主要由國家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或國際跨國企業入駐而設立法律比本國更為寬鬆或具有優惠條件經濟發展的區域,除有省級經濟決策權外,還可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採取更為開放的政策。特區之「特」,主要是指它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如減免關稅等經濟上的優惠待遇,提供理想的投資環境和組織完善的領導管理體制,以及增加外資投入和外匯收益,藉此促進該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濟特區的概念本身涵蓋範圍較為廣泛,更細微具體的區分為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s),自由區域(Free Zones),自由港(Free Ports),自由貿易園區[1] (Free Trade Zones),都會企業區和工業區(Industrial Estates)等等。
目錄
概述
設立經濟特區最主要目的,大多是為了使該國能夠適應全球化,並從中獲益進而改善本地經濟生活水準和保護本土文化產業以至於不受全球化影響而加速流失破壞的緩急措施。在冷戰時代,亞洲的台灣、香港、南韓和新加坡充分運用這方面的經濟策略,成就了亞洲四小龍奇蹟。蘇聯解體之後,許多社會主義陣營國家不是跟著崩潰,就是開始採行類似經濟特區的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改革開放,一方面希望能夠保有社會主義式的政治和傳統文化,一方面又希望經濟水平能達到已開發國家水準,尤其在傳統限制比較多和未開發的國家,經濟特區更是時常成為振興經濟卻又不至於太過破壞本地文化和遏止本土產業的政策之一。
經濟特區建立最為著名成功的例子是中國廣東省的深圳市,她從一個小漁村經歷20年發展後搖身一變成為超過一千萬以上人口的大城市,隨著及亞洲四小龍在經濟特區政策下的成功,許多國家如越南、巴西、印度、伊朗、約旦、巴基斯坦、菲律賓、波蘭、朝鮮、俄羅斯、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哥倫比亞、南韓、秘魯和哈薩克紛紛開始效仿進而成立經濟特區。
2007年根據世界銀行統計,預估將成立或已經成立經濟特區的數量統計,在全世界有將近127個國家估計3000多個關於經濟特區的項目發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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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改革開放之初,在缺少對外經濟交往經驗、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形勢下,設立經濟特區為中國大陸的進一步改革和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起到了極為關鍵的作用。時任廣東省委書記習仲勛等地方領導人首先提出建立經濟特區,得到趙紫陽的積極支持,並成功說服鄧小平建立深圳經濟特區。「特區」一名亦由鄧小平命名,來自陝甘寧特區(1937年11月至1938年1月對陝甘寧邊區的稱呼)。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這些經濟特區相繼興建,標誌着經濟特區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權。1984年鄧小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廈門三個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經濟政策和經濟管理體制,建設上以吸收利用外資為主。設立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經濟特區作為對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時期內通過中央政府給予的政策優勢和區位優勢二者合力,經濟以超出一般地區很多的速度成長,其人均經濟實力接近或超過中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水平,後來更衍生了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2011年5月1日起,汕頭經濟特區範圍擴大至全市。在近一年的時間裡,深圳、廈門、珠海、汕頭等中國大陸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都擴大了範圍。分析人士指出,擴容並非僅僅是特區在地理範圍上的簡單擴張,而是將為這些昔日的改革開放前沿陣地注入新的發展動力,擴大經濟特區先發優勢的輻射力,為推動中國大陸區域經濟平衡發展作出新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的經濟特區一開始全在東南沿海,例如廣東和福建,後來漸漸擴大到接近鄰國的邊境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經濟特區的城市:
- 廣東 深圳、珠海、汕頭
- 福建 廈門
- 海南 全省
- 新疆 喀什和霍爾果斯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關於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12〕45號)、《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設立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中共喀什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行使自治區級管理權,負責開發區的統一規劃。行使國家、自治區賦予開發區的經濟管理和審批權限。上述國務院發文中提到的「特區」措辭為:「充分借鑑國內各經濟特區和各類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的成功經驗,根據新疆地域特點和比較優勢,有針對性地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先行試驗一些重大改革開放措施,創新和完善管理體制、發展模式,推動經濟開發區又好又快發展。」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上海市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根據國務院《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國發〔2019〕15號),提及特區的措辭為:「新片區參照經濟特區管理」
此外深圳、珠海、廈門三地,由於接近港澳台,故三地口岸擁有出入境控管的機能,並實施港澳個人遊、小三通等跨境觀光與交通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經濟特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條文,其所指的經濟特區是具有明確內涵外延的法律概念。僅包括以下:
上述經濟特區的管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立法法》授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而其他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法規,是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不具有「變通規定」這種權限。
在2011年之前,經濟特區的管轄地域範圍與「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管轄地域範圍往往不相同。例如,當時,珠海市的地域範圍與珠海經濟特區的地域範圍就不同。所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2005年5月27日制定的《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在當時,該地方法規僅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而不適用於屬於珠海市但不屬於珠海經濟特區的轄域。
IND
印度雖然非共產主義體制國家,然而在開國元勳尼赫魯指導下,之前一直實行帶有社會主義特色的計畫經濟,著眼於中國和計畫經濟的成功及失敗,1990年後印度也開始緊隨中國進而規劃經濟特區,2005年,根據印度官方統計已經有將近五百個計劃待審核,兩百個已經開始規劃實施,一個不小於中國規模的經濟特區正逐步發展起來並且引起國外和世界銀行的關注,世銀認為光是維持這麼大規模的特區是非常困難不穩定的,不過印度政府把經濟特區視為外國領土並且提供給外資更加寬鬆的政策及平等的投資環境來吸引那些外國企業入駐,希望可以提升該國的成長率及彌補早期過於嚴格的政策導致外資退縮。隨著經濟特區的成立,印度的經濟開始呈現飛躍性的成長,僅次中國,成為世界第二高經濟成長率經濟體,更被高盛列為金磚四國一員。
印度經濟特區列表
- 艾哈邁達巴得、巴羅達、根德拉和蘇拉特(古吉拉特邦)
- 阿格拉(北方邦)
- 貝爾高姆航天經濟特區在(卡納塔克邦)
- 欽奈、特里奇、乓魯德拉艾(埃羅德)、伊朗達庫魯、馬杜賴、楠谷內里和蒂魯內爾維利(泰米爾納德邦)
- 欽奈第一特區(Thoraipakkam,欽奈)
- 埃塔科技園區(納瓦魯爾,欽奈)
- 斯里蘭卡市經濟特區和埃塔(「避免雙重課稅」之意,泰米爾納德邦-安德拉邦邊界)
- 法塔(西孟加拉邦)
- 海德拉巴(安德拉邦)
- 肯辛頓(奔威,孟買)
- 喀欽(喀拉拉邦)
- 瑪辛德拉世界城(欽奈和齋浦爾)
- 孟加羅爾(卡納塔克邦)
- 工程與複合服務特區(泰米爾納德邦)
- 納普爾(馬哈拉施特拉邦)
- 新奧克哈工業發展地帶,大諾迪亞(北方邦)
- 安瑞巴德(馬哈拉施特拉邦)
- 皮斯馬普爾(中央邦)
- 波利培利(安德拉邦)
- Visakhapatnam(安德拉邦)
目前印度有超過1022個業務單位遍及9個有效的經濟特區,每年平均約200畝被興建起來並被轉換成經濟特區,這些經濟特區透過公家,私營或國家政府而被建立起來,但是這些規劃不少卻普遍引發印度民間批評、質疑和爭議,尤其來自農業界,她們組織許多次抗議的遊行集會來指責政府用低價徵收或強奪許多肥沃有價值的土地,而之後又以非常低廉的價格當作商業或工業地段賣給企業界,不少印度知名人士如巴賈(Bajaj)和有些著名公司也都曾公開反對這些政策,說可以用荒地或是荒山來進行開發工業地段,而非要用到可以進行農業工作肥沃的土地,有些較落後地方甚至因為出現不法的徵收手段,導致失去土地的農民被分離主義(如納薩爾派)和恐怖分子收編,進而危害當地治安和成為經濟增長的隱憂之一。
KOR
韓國在東南地方成立大邱慶北自由經濟特區,坐落在大邱都會地帶和慶尚道北部省份,總共11個部分並且共計占地39.54公里,大邱慶尚道自由經濟特區是由七個創新的地區和許多高科技研發工業及4個製造業地區所組成。
PRK
1994年,北韓政府為了解決國內經濟失調和人民生活貧窮的問題,北韓在聯合國計畫發展下,在鴨綠江沿岸的中國大陸延邊州及俄羅斯邊界附近成立一個由羅津市和先鋒郡組成的特區(法定全名羅津先鋒特別市,簡稱羅先特別市),期望吸引中國大陸和俄羅斯的外資入駐,後來更讓羅津從咸鏡北道獨立出來自立成一個區域,2000年8月、北韓也在朝韓非軍事區接壤邊界成立開城工業區,希望可以獲得韓國和其他全球各地企業資金和技術的幫助。同時北韓方面提供土地和勞動力,南韓方面提供資本,技術和電力。2002年11月、北韓制定開城工業地區法。2003年6月、開始建設第1期區劃,2005年已經出產一些產品。韓國人員允許穿越三八度停戰線來往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