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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室耆英
耆英


籍貫 正藍旗滿洲
族裔 滿族
字號 介春
出生 乾隆四十八年(1787年)
江西省新建縣大塘坪汪山土庫
逝世 咸豐七年(1858年)
不詳
出身

六品蔭生

經歷
  • 宗人府主事(嘉慶十一年-十八年)
  • 理事官(嘉慶十八年-二十四年)
  • 山海關監督(嘉慶二十年-?年)
  • 內閣侍讀學士(嘉慶二十四年)
  • 太僕寺少卿(嘉慶二十四年-二十五年)
  • 內閣學士(嘉慶二十五年-道光二年)
  • 禮部侍郎銜(嘉慶二十五年-道光二年)
  • 鑲白旗蒙古副都統(嘉慶二十五年)
  • 署理鑲藍旗護軍統領(嘉慶二十五年)
  • 署理鑲白旗護軍統領(嘉慶二十五年)
  • 管理圓明園事務(嘉慶二十五年)
  • 署理鑲紅旗護軍統領(道光元年)
  • 管理左右翼小四處(道光元年-?年)
  • 署理右翼前鋒統領(道光二年;七年)
  • 署理鑲藍旗滿洲副都統(道光二年)
  • 理藩院右侍郎(道光二年-三年)
  • 左翼監督(道光三年)
  • 署理鑲黃旗漢軍副都統(道光三年)
  • 兵部右侍郎(道光三年-四年)
  • 署理鑲白旗護軍統領(道光三年)
  • 正紅旗滿洲副都統(道光三年-四年)
  • 署理正紅旗護軍統領(道光三年)
  • 正黃旗護軍統領(道光四年)
  • 兵部左侍郎(道光四年-五年)
  • 國史館總裁(道光四年-?年)
  • 署理左翼前鋒統領(道光五年;道光六年)
  • 管理中正殿事務(道光五年)
  • 內務府大臣(道光五年-十六年)
  • 管理三山事務(道光五年-?年)
  • 工部右侍郎兼理錢法堂事務(道光五年-?年)
  • 管理正紅旗滿洲新舊營房(道光五年-?年)
  • 稽查會同四譯館(道光五年-?年)
  • 繙譯鄉試副考官(道光五年)
  • 磨勘會試試卷大臣(道光六年)
  • 崇文門副監督(道光六年-?年)
  • 武闈會試監射大臣(道光六年)
  • 戶部右侍郎兼理錢法堂事務(道光六年-九年)
  • 左翼總兵(道光六年-?年)
  • 管理南府事務(道光六年-?年)
  • 署理步軍統領(道光七年)
  • 署理鑲黃旗滿洲副都統(道光八年)
  • 管理雍和堂事務(道光八年-?年)
  • 鑲黃旗漢軍都統(道光八年-?年)
  • 署理鑲白旗漢軍都統(道光八年)
  • 署理鑲紅旗滿洲都統(道光九年;十年)
  • 武闈會試正考官(道光九年)
  • 禮部尚書(道光九年-十四年)
  • 兼管太常寺事務(道光九年-?年)
  • 兼管鴻臚寺事務(道光九年-?年)
  • 宗室總族長(道光九年-?年)
  • 管理太醫院事務(道光九年-?年)
  • 署理鑲藍旗護軍都統(道光十年)
  • 經筵講官(道光十一年;十三年)
  • 署理鑾儀衛事務(道光十一年)
  • 署理理藩院尚書(道光十一年)
  • 署理戶部尚書(道光十二年)
  • 兼署上駟院事務(道光十二年-?年)
  • 署理鑲白旗滿洲都統(道光十二年)
  • 兼管奉宸苑事務(道光十二年;道光十三年)
  • 內大臣(道光十二年-?年)
  • 鑲藍旗滿洲都統(道光十四年-十六年)
  • 工部尚書(道光十四年-十六年)
  • 處理工程處事務(道光十四年-?年)
  • 太子太保銜(道光十四年-)
  • 署理中正殿事務(道光十六年)
  • 署理太醫院事務(道光十六年)
  • 戶部尚書(道光十六年)
  • 兵部右侍郎(道光十六年-十七年)
  • 熱河都統(道光十六年-十八年)
  • 盛京將軍(道光十八年-二十二年)
  • 廣州將軍(道光二十二年)
  • 署理杭州將軍(道光二十二年)
  • 欽差大臣(道光二十二年;道光二十三年)
  • 兩江總督(道光二十二年-二十四年)
  • 兩廣總督(道光二十四年-二十八年)
  • 協辦大學士(道光二十五年-二十八年)
  • 管理禮部事務(道光二十五年)
  • 管理兵部事務(道光二十五年)
  • 兼署鑲黃旗蒙古都統(道光二十五年)
  • 崇文門正監督(道光二十五年)
  • 管理宗人府銀庫事務(道光二十五年)
  • 鑲白旗滿洲都統(道光二十八年-?年)
  • 文淵閣大學士(道光二十八年-三十年)
  • 工部員外郎(咸豐二年)

耆英(1787年3月21日-1858年6月29日),愛新覺羅氏介春清朝宗室正藍旗人,官至兩廣總督鴉片戰爭期間多次任欽差大臣代表清廷與英國和談,後因談判失利而被咸豐帝賜死。

經歷

蔭生宗人府主事

1838年,任盛京將軍

1842年3月奕經浙江戰敗,清政府命耆英署理杭州將軍。4月,他被任命為欽差大臣,同伊里布一起赴浙江向英軍求和。8月,英軍闖入南京下關長江江面,耆英同伊里布趕奔南京,跟英國代表砵甸乍談判,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

1843年,耆英再任欽差大臣,與英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

1844年,耆英任兩廣總督兼辦通商事務,與美國簽訂了《望廈條約》,與法國簽訂了《黃埔條約》,與瑞典簽署了《中瑞廣州條約》。

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耆英被派赴天津協助桂良英法聯軍交涉,由於英軍在占領廣州期間查獲兩廣總督衙門大量檔案文件,發現耆英在上報朝廷時對英國言辭不恭,因此拒絕與其交談[1]。桂良請耆英回京,咸豐帝大怒,下獄議罪,擬絞監候,肅順上疏立即正法,咸豐帝賜其自盡。

世系


以他命名的事物

參考文獻

  1.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記載:「事後(桂良)與耆英相對而泣北京以耆英與英人有舊,原望他在此次交涉中能起作用,不料反遭李泰國威妥瑪當面斥責,說是以往為他所愚。桂良、花沙納怕他有礙和局,請他回京。咸豐帝罪以從前辦理夷務不善,以致釀成今日鉅禍,迫令自盡。按1844年1月23日,耆英曾有駕馭夷人情形奏片,廣州失陷後,原件為英人所得。威妥瑪謂其中對英人多辱罵賤薄之語。俄理范(L. Oliphant)的《額爾金出使中國日本記》,附有譯文,謂此奏片系1850年底所上,馬士(H. B. Morse)的《中華帝國國際關係史》,加以肯定,謂事在耆英降調以前,均誤。」
  • 清史稿》卷三百七十·列傳一百五十七·宗室耆英傳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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