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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
圖片來自gamer

種族滅絕群體滅絕,是指人為的、系統性地、有計劃地對一個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國民團體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1]

但法律學者對於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2]

該詞最早由波蘭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部落或家庭;後綴「-cide」來源於拉丁語「cidium」或法語「cide」,意思為殺害。

定義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5.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近代被國際組織定性為種族滅絕的事件

猶太人大屠殺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通過種族清洗屠殺了近600萬猶太人,除此之外納粹德國也系統地對歐洲近500萬的吉普賽人同性戀者蘇聯戰俘、左翼份子(包括共產黨員)、耶和華見證人、政見不同人士進行屠殺。

希臘種族滅絕

希臘種族滅絕是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的希臘人所進行的種族滅絕,時間由1914年起,至1923年兩國簽訂協議希臘土耳其人口互換為止。據估計有近九十萬希臘人遇害。屠殺的原因是青年土耳其黨人慾對鄂圖曼帝國進行更全面的突厥化,也為了防止希臘人破壞帝國的團結。屠殺手段包括被迫死亡行軍,驅逐,任意處決希臘人。協約國譴責鄂圖曼帝國資助的大屠殺為危害人類罪。國際種族滅絕學者協會在2007年通過了一項決議申明這是一場反人類種族滅絕。

亞美尼亞種族大屠殺

1915年至1917年,青年土耳其黨人對奧斯曼帝國境內亞美尼亞人進行驅逐、屠殺、搶劫、強姦,受害者達150萬之眾。聯合國歐洲議會比利時法國希臘俄羅斯稱這宗屠殺為「違反人性的罪行」,聯合國於1978年將此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

亞述人種族大屠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亞述人實施種族大屠殺。在1914年至1920年間,上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人被鄂圖曼帝國青年土耳其黨人的軍隊強行徙置與屠殺,當地阿拉伯民兵和部落武裝,包括庫爾德人,車臣人和切爾克斯人也攻擊的亞述平民,估計造成150,000–300,000人死亡。

但不同於對待亞美尼亞人,鄂圖曼帝國政府沒下令攻擊亞述人,沒採用標準化的種族滅絕手法,在一些城市,所有的亞述人被殺害,其他人被迫逃離。這些屠殺是經常由當地的庫爾德人攻擊而進行,亞述人逃亡的過程中疾病和飢餓增加了死亡人數。在2007年,種族滅絕學者國際協會(IAGS)達成共識,即「1914年至1923年之間鄂圖曼帝國對國內亞美尼亞人,亞述人,和本都希臘人和安納托利亞希臘人進行種族滅絕。

盧旺達種族滅絕

1994年盧旺達種族滅絕發生在位於盧安達,是胡圖人圖西人進行的盧安達種族滅絕,強姦,搶劫。

斯雷布雷尼察屠殺

1995年7月波斯尼亞戰爭期間,拉特科•姆拉迪奇領導下的塞族共和國軍隊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斯雷布雷尼察進行大屠殺,造成大約8000名當地波斯尼亞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將此次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國際法庭也確認此事件為種族滅絕。

其他受爭議的反人類事件

南京大屠殺

在1937年12月13日,第二次世界大戰南京淪陷後,居住於南京城中華民國和鄰近村鎮的30萬中國軍民(大部分是平民)被日本軍殺害,日軍同時在佔領區實行三光政策。由於死傷者多是平民,所以應該被定性為種族屠殺。

紅色高棉大屠殺

在1975年至1979年期間,柬埔寨共產黨總書記波爾布特領導的紅色高棉共產主義政權大肆屠殺國民,據估計造成了150萬至300萬柬埔寨人的死亡。紅色高棉計劃創建一個農業社會主義的社會。當局將城市人口全部遷移到鄉下。

酷刑、大量處決、強制勞動營養不良等惡劣因素導致全國約200萬人的死亡,占總人口的1/4左右。屠殺在越南入侵柬埔寨後結束。全國境內發現了超過兩百個萬人坑。2001年1月2日,柬埔寨政府通過立法,對有限數量的前紅色高棉領導人進行審判。審判開始於2009年2月17日。2014年8月7日,柬埔寨共產黨前領導人農謝喬森潘因為反人類罪,被判處終身監禁。

新疆再教育營

2020年8月,美國特朗普政府據報考慮指控中國政府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3]同一時間,美國民主黨拜登競選團隊將新疆現狀定義為「種族滅絕」。[4]

作為對於西方指控的回應,新疆社會科學院主辦的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發布的研究報告指出:「統計數據顯示,2010-2018年新疆總人口、少數民族人口、維吾爾族人口均穩步持續增長,新疆漢族人口略有增長。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從2181.58萬人上升至2486.76萬人,增加305.18萬人,增長13.99%。其中:少數民族人口從1298.59萬人上升至1586.08萬人,增加287.49萬人,增長22.14%;維吾爾族人口從1017.15萬人上升至1271.84萬人,增加254.69萬人,增長25.04%;漢族人口從882.99萬人上升至900.68萬人,增加17.69萬人,增長2.0%。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不僅高於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於少數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的增幅。」[5]

相關法律

世界

在一國無法或不願對滅絕種族罪提起訴訟時,依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國際法庭將對國際性滅絕種族罪提起訴訟,懲治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6]。規約要求其締約國能在立法方面給予支持,與國際刑事法院進行合作並在必要情況下對國內刑事法進行調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使國際人道法能夠更好的被各方遵守,避免有罪不罰的狀況發生,並對犯罪者產生威懾力。[7]

比利時

比利時於1993年通過全球審判法,容許在國內起訴任何在世界上犯了種族滅絕罪的人。這項決定使得即使行兇者與比利時無直接關係、或受害者非比利時公民或住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比利時進行法律訴訟,此舉深得眾多人權組織的歡迎。2003年,在一次因發出逮捕令而被告上國際法庭的事件發生後,比利時廢除了全球審判法,但在廢止前已受理的案件審訊仍在進行,包括盧旺達種族滅絕,以及前乍得總統Hissène Habré的案件。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戰爭罪反人類罪法案,無論在國內或國外,種族滅絕屬違法行為。在下列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情況下,執行種族滅絕的人士可依加拿大法律檢控。

  • 疑犯為加拿大公民或受僱於加拿大。
  • 受害人為加拿大或盟國公民。
  • 疑犯為與加拿大發生軍事衝突國家的公民或受僱於該國。
  • 在任何地方干犯有關罪行後任何時間,進入加拿大領土。

芬蘭

1995年,芬蘭政府把種族滅絕列為單獨的刑事罪行,刑期為4年到終身監禁不等,而策劃或試圖干犯種族滅絕的有關人等也有機會被檢控。與其他國際性罪行一樣,種族滅絕被納入芬蘭的全球審判法內,但根據該國刑法典第1章第12條,除非獲總檢察官下令批准,否則芬蘭當局決不會調查國外的種族滅絕案件。

荷蘭

荷蘭法律限制當局對涉嫌干犯種族滅絕的國民作出檢控,2005年12月23日,荷蘭一法院曾處理一宗有關案件,被告Frans van Anraat涉嫌向伊拉克提供化學品,認為是「與庫爾德人屠殺有關」。由於化學品是於哈萊卜傑毒氣襲擊前,即1988年3月16日以前運往伊拉克,因此只裁定被告戰爭罪成立,種族滅絕罪不成立。

西班牙

根據西班牙法律,法庭可對懷疑於西班牙國外干犯種族滅絕罪的任何外國人士作審判。在2003年6月,法官Baltasar Garzón把從墨西哥引渡西班牙受審的阿根廷前海軍軍官Ricardo Miguel Cavallo監禁,他涉嫌在阿根廷仍實施軍事獨裁期間,犯下種族滅絕及恐怖主義罪行。

瑞典

瑞典於1964年把種族滅絕列入刑事罪行,根據當地法律,任何向國家、種族、宗教團體等作出的部分或完全的滅絕行為,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監禁四年至終身不等。

英國

英國把國際刑事法庭法案納入國內法,但可追溯的事件限於2001年5月之後發生的種族滅絕案件,而被告人也僅限於英國國民或居英人士,方可入罪。根據御用大律師、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彼德•卡特(Peter Carter)指出,「任何人士如果為金錢利益而援助犯有戰爭罪的政權,可被檢控」。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與法國簽署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53年5月22日頒佈《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明確定義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9A條中,任何人干犯《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中定義為「危害種族」的罪行,如涉嫌殺人,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其他情況則可判監14年。

澳門

澳門《刑法典》規定了第229條的「煽動戰爭」罪及第231條的「煽動滅絕種族」罪。在「煽動滅絕種族」罪的構成要素中,除了要求行為人「公開」地作出煽動行為外,還要求他所作出的煽動行為是「直接」的。「直接煽動」是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表達對某特定群體的仇恨,鼓動他人實施種族滅絕行為。對於煽動滅絕種族罪的行為人,可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參考文獻

  1. Funk, T. Marcus. Victims' Rights and Advocacy a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xford, Engl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9737479 (英語). 
  2. What is Genocide?. McGill Faculty of Law (McGill University).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5-05) (英語). 
  3. 特朗普政府據報考慮指控中國政府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 美國之音. 2020-08-27 (中文(繁體)‎). 
  4. 拜登競選團隊將新疆現狀定義為「種族滅絕」. 美國之音. 2020-08-27 (中文(簡體)‎). 
  5. 關於境外炒作新疆人口問題的研究報告新疆發展研究中心,2020年09月03日
  6. 國際刑事法院
  7. 聯合國大會發言:國際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