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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北京宣告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於1954年9月27日頒布首部憲法

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構。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1]。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國務院總理主持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政治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結構采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級行政區(自治區直轄市)、地級行政區(地級市、自治州)、縣級行政區縣級市市轄區、旗)、鄉級行政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舉采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在實踐中,中央政府能夠通過官員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根據英國廣播公司的報道,民意調查顯示,2003至2009年間約有80%至95%的公民對於中央政府的表現感到滿意[2]

中央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3]

與現今國際社會主要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議行合一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其執行機關。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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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構-憲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