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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銀行業協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康監管分局審批籌建並經安康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盈利社團法人,於2014年11月18日掛牌成立。協會由中國工商銀行安康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安康分行、中國銀行安康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安康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康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安康分行、長安銀行安康分行、陝西省農村信用聯社安康辦事處、旬陽、石泉、漢陰、紫陽、平利、白河農商行和漢濱、嵐皋、寧陝、鎮坪農村信用聯社等十八個單位聯合發起。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協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分別行使執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協會設秘書處,是協會辦事機構。協會[1]接受安康銀監分局和安康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安康市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努力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不斷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努力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以此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安康市銀行業協會章程(修訂)

第—章 總  則

第—條 本協會名稱為安康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Anka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ABA。

第二條 協會是安康市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安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康監管分局(以下簡稱安康銀保監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住所:安康市漢濱區興安西路99號一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地區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六)對涉嫌銀行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涉及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於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凡經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本地區內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等;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三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申請人應按通知規定的時間交納年會費,協會發文公告全體會員,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維護協會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諮詢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主要領導人(理事)或單位地址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15 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全體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一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單位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決定協會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八)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安康銀保監分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審議和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六)審議和決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提出修改協會章程的議案;擬定協會解散、終止的方案;

(八)選舉罷免協會秘書長;批准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和協會副秘書長人選;

(九)擬定和審議通過年會費的交納標準;決定會員的入會和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十)擬訂、修改行業自律公約;

(十一)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決定協會各專門委員會及其他下屬機構的設置;

(十三)決定協會內部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幕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的各項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核報安康市民政局批准後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理事會批准,協會秘書處派出聯絡員。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安康銀保監分局必要時予以協調。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鑑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報安康市民政局備案登記。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安康銀保監分局推薦。

第四十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報安康市民政局備案。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四十七條 安康銀保監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或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獲取的收入等;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並遵循合理負擔的原則。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條 協會組織年度工作計劃以外的大型活動,經常務理事會決議,其經費可單獨籌集,可臨時徵收專項費用。

第五十一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贊同、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服務所得應全部用於協會的自身建設和用於服務會員單位。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

第五十三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四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安康銀保監分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協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康銀保監分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安康銀保監分局審查同意,自安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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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行業協會的作用和職能,搜狐,2017-07-28
  2.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