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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於2008年10月22日成立,包頭物協是以在包頭合法註冊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為主體。由與物業管理[1]相關的企業、物業管理研究諮詢教育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經包頭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包頭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性質

協會性質:協會為物業行業自律組織。

主要任務

組織開展物業管理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開展會員自律活動,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舉辦或組織參加各種培訓、交流、展覽;設立行業信息傳播的網站等溝通渠道;關心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委託,參與、協助和代辦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相關規定的制定及行業評比等工作;以及推動行業發展,監督及促進會員遵守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文件,維護及提升包頭物業管理行業地區性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譽度。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包頭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包頭物協」。英文名稱為: 「BaoT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稱「BPM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包頭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專業人士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雙向」服務方針,積極為政府決策服務,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行業理論,傳遞行業信息,交流行業經驗,推廣行業先進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開展行業培訓和再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培育、發展重慶物業管理市場,促進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包頭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包頭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包頭主城區內;本會將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完善各分支機構設置事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參與行業立法調研和有關行業的政策決策論證,反映行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監督執行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倡導公平競爭,誠信服務;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查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統計,參與制定、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和各類技術標準與規範,完善行業管理。對不符合技術標準與規範的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業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研、探索、研討、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指導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等涉及行業的工作,為會員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技術、市場信息和行業動態,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促進技術和學術交流;為會員及社會提供行業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各類業務講座、培訓及再教育,為會員培訓管理、技術和服務方面的人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的正當行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業主消費意識,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業主、業委會和會員之間的物業管理矛盾,促進三者關係和諧。

(七)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繫,加強重慶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業與國內外同行組織建立聯繫、交流情況和合作以及參加有關活動,擴大重慶物業管理行業在國內外的影響,為本市行業開拓外地市場創造條件。

(八)協助和參與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九)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

(十)維護行業形象和整體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擁護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單位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組織。單位會員擔任副會長和副秘書長,須經會長會審定個人資格,交理事會通過。

(二)個人會員:熱心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註冊物業管理師、專家、學者、行業資深人士或從事行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機構負責人;個人會員可經會長會審定資格並由理事會通過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

第八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損害本會和行業聲譽者;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三)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

(四)自動提出退會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5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六)審定年度財務計劃和收支決算報告;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二)、(三)、(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所作出的決定須經到會2/3以上通過;會長會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所作出的決定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作出的重大決定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

會長會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和突發性應急事宜;

(二)研究決定秘書處提出的近期工作計劃

(三)研究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四)研究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審定會員申請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等人選的資格;

(六)向理事會提名本屆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人選;

(七)向理事會提名下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秘書處協調下開展工作,其工作按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選舉通過;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受會長委託的事務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兼任會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程序:本會因故需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25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經包頭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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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面對面》走進包頭市物業管理協會(上),歡迎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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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