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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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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成立於2017年1月,是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和《中國銀行業協會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宗旨

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以促進台資銀行實現合規審慎發展為宗旨,依託中國銀行業協會平台,發揮「交流合作,分享經驗,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共同發展」的二十字職能,傳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銀行監管政策,規範大陸台資銀行合規審慎經營;反映台資銀行共同政策訴求,搭建在大陸台資銀行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平台;促進大陸台資銀行之間、大陸台資銀行與本地銀行[1]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維護在大陸台資銀行的合法權益。

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成員會議的執行機構,負責在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台資銀行工作委員會現有34家會員單位,其中常委會主任單位1家、副主任單位2家、常委單位10家。

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依法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業務主管單位;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業務主管單位,並做好業務主管單位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反映涉及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銀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推動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資質互認工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內部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業務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擁護本協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

(五)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依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合作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專業服務機構;

(六)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複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協會要求的其他資料等。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協會活動;

(二)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單位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協會各項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七條 本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協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以及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1. 銀行的發展歷程 ,搜狐,2019-05-12
  2. 社會團體辦理攻略 ,搜狐,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