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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稱「協會」)成立於2014年9月,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國銀保監會直接領導,保險資產管理行業自願結成,專門履行保險資產管理自律職能的全國性金融自律組織。目前,協會會員[1]涵蓋中國金融市場所有細分領域。

宗旨

協會秉承「竭誠服務監管、貼身服務會員」宗旨,發揮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面向參與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類機構,實施行業自律,促進合規經營,規範市場秩序;提供行業服務,研究行業問題,深化交流合作;制定行業標準,健全行業規範,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推動業務創新,加強教育培訓,提升行業競爭力;強化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環境,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保險資產管理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協會立足於市場需要和行業發展,履行自律、服務、創新、維權四大職能,依託市場平台、凝聚行業力量、整合行業資源、形成行業合力,以建設市場化、專業化、國際化和科技化的金融自律組織為目標,致力於成為提升行業能力、引導行業創新、推動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IAMAC)。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

發揮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實施行業自律,促進合規經營,規範市場秩序;提供行業服務,研究行業問題,深化行業交流與合作;制定行業標準,健全行業規範,提升行業服務水平;推動業務創新,加強行業教育,提升行業競爭力;強化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環境,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動保險資產管理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實施會員自律管理,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依法依規對違反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採取自律懲戒措施,並及時報告監管部門,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二)接受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和指導,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行業標準、操作規程和服務規範,督促會員遵照執行並承擔社會責任,提高服務水平;

(三)制定從業人員行為準則、職業規範和從業標準,組織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和從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四)發現會員和從業人員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監管部門,並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第八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和行業向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機構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訴求;

(二)通過開展交易對手方及相關業務評價,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三)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風險管理。

第九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建立業內溝通協調機制,根據會員需求,協調行業相關重大事項,公正、合理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監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督促會員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持續開展市場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製定實施保險資產管理業輿情監測和報告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保險資產管理業聲譽。

第十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資產管理業運行及相關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監管部門組織的有關保險資產管理業改革發展以及與業務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資產管理業有關行業規劃、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根據行業需求,組織會員研究並推動業務創新,加強行業文化建設,提高行業競爭力;

(四)接受監管部門委託,提供投資計劃等業務涉及的註冊和風險監測等相關服務,制定相關業務、估值等操作指引,推動相關技術系統及平台建設;

(五)根據監管部門委託和自律工作需要,提供保險資產管理業相關評估和評價;

(六)根據監管部門授權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和發布有關信息和統計數據,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並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相關金融科技的開發與應用等;

(七)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業內外、境內外交流合作,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的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中國境內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保險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專業機構及與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機構,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四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為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的從業人員或相關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可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備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

(四)為依法從事保險資產管理及其相關業務的機構及個人;

(五)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單位會員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業務範圍、經營情況、管理層信息等,並承諾擁護和遵守本章程。個人會員應提交個人履歷介紹及相關資格資歷證明材料;

(二)按本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應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通過後,理事會授權日常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培訓、會議、交流等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技術支持、宣傳推介等服務;

(四)按照自律管理規定和監管部門委託開展業務創新;

(五)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六)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七)通過本協會維護其在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的合法權益;

(八)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

(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服從本協會的自律管理

(三)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協會委派的任務,並提供本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人原則上應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人,須向本協會提交書面報告,並履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個人會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或因違法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二)會員自願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無正當理由在兩年內不交納或不足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或自律規則,本協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以及其他自律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訂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提交的重大事項;

(七)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

(八)決定本協會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九)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1次。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1/3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審議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九)審議本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決定會員紀律處分和除名;

(十一)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十二)執行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審議和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分為單位會員理事和個人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

第三十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遇特殊情況的,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經理事會表決產生。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執行副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遇特殊情況的,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須由3名及以上會員監事組成,是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監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 監事由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人擔任,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實行輪值制,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每一任任期2年。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監督本協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實施情況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監督本協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中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向會員提供年度工作報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遇特殊情況的,監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五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

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實行輪值制,每一任任期2年。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提請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經授權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由執行副會長代其履行部分職責。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範經營

(三)具有行業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人;

(二)具有豐富的保險資產管理相關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本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四)最近三年沒有受到業務主管單位行政處罰或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五)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在保險資產管理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良好聲望和較大影響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保險資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經濟金融工作八年以上;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專職人員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協會工作,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監事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缺席會議,自動喪失理事、監事資格。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職責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本協會財產產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收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相關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2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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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