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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
圖片來自gamer

種族滅絕群體滅絕,是指人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對一个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國民团体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1]

但法律學者對于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2]

该词最早由波兰犹太法律学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定义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5.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近代被國際組織定性为种族灭绝的事件

犹太人大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通过种族清洗屠杀了近600万犹太人,除此之外纳粹德国也系统地对欧洲近500萬的吉普赛人同性恋者苏联战俘、左翼份子(包括共產黨員)、耶和华见证人、政见不同人士进行屠杀。

希臘種族滅絕

希臘種族滅絕是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的希臘人所進行的種族滅絕,時間由1914年起,至1923年兩國簽訂協議希臘土耳其人口互換為止。據估計有近九十萬希臘人遇害。屠殺的原因是青年土耳其黨人欲對鄂圖曼帝國進行更全面的突厥化,也為了防止希臘人破壞帝國的團結。屠殺手段包括被迫死亡行軍,驅逐,任意處決希臘人。協約國譴責鄂圖曼帝國資助的大屠殺為危害人類罪。國際種族滅絕學者協會在2007年通過了一項決議申明這是一場反人類種族滅絕。

亚美尼亚种族大屠杀

1915年至1917年,青年土耳其黨人对奥斯曼帝国境内亚美尼亚人进行驱逐、屠杀、抢劫、强奸,受害者达150万之众。联合国欧洲议会比利时法国希腊俄罗斯称这宗屠杀为“违反人性的罪行”,联合国于1978年将此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

亞述人種族大屠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亞述人實施種族大屠殺。在1914年至1920年間,上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人被鄂圖曼帝國青年土耳其黨人的軍隊強行徙置與屠殺,當地阿拉伯民兵和部落武裝,包括庫爾德人,車臣人和切爾克斯人也攻擊的亞述平民,估計造成150,000–300,000人死亡。

但不同於對待亞美尼亞人,鄂圖曼帝國政府沒下令攻擊亞述人,沒採用標準化的種族滅絕手法,在一些城市,所有的亞述人被殺害,其他人被迫逃離。這些屠殺是經常由當地的庫爾德人攻擊而進行,亞述人逃亡的過程中疾病和飢餓增加了死亡人數。在2007年,種族滅絕學者國際協會(IAGS)達成共識,即「1914年至1923年之間鄂圖曼帝國對國內亞美尼亞人,亞述人,和本都希臘人和安納托利亞希臘人進行種族滅絕。

卢旺达种族灭绝

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发生在位于卢安达,是胡图人图西人进行的卢安达种族灭绝,强奸,抢劫。

斯雷布雷尼察屠杀

1995年7月波斯尼亚战争期间,拉特科•姆拉迪奇领导下的塞族共和国军队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斯雷布雷尼察进行大屠杀,造成大约8000名当地波斯尼亚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将此次事件定性为种族灭绝,国际法庭也确认此事件为种族灭绝。

其他受爭議的反人類事件

南京大屠殺

在1937年12月13日,第二次世界大戰南京沦陷後,居住於南京城中华民国和鄰近村鎮的30萬中國軍民(大部分是平民)被日本军殺害,日軍同时在佔領區實行三光政策。由于死傷者多是平民,所以應該被定性為種族屠殺。

红色高棉大屠杀

在1975年至1979年期间,柬埔寨共产党总书记波尔布特领导的紅色高棉共产主义政权大肆屠殺國民,据估计造成了150万至300万柬埔寨人的死亡。红色高棉计划创建一个农业社会主义的社会。当局将城市人口全部迁移到乡下。

酷刑、大量处决、强制劳动营养不良等恶劣因素导致全国约200万人的死亡,占总人口的1/4左右。屠杀在越南入侵柬埔寨后结束。全国境内发现了超过两百个万人坑。2001年1月2日,柬埔寨政府通过立法,对有限数量的前红色高棉领导人进行审判。审判开始于2009年2月17日。2014年8月7日,柬埔寨共产党前领导人农谢乔森潘因为反人类罪,被判处终身监禁。

新疆再教育营

2020年8月,美国特朗普政府据报考虑指控中国政府维吾尔人进行“种族灭绝”。[3]同一时间,美国民主党拜登竞选团队将新疆现状定义为“种族灭绝”。[4]

作为对于西方指控的回应,新疆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新疆哲学社会科学网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统计数据显示,2010-2018年新疆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维吾尔族人口均稳步持续增长,新疆汉族人口略有增长。2010-2018年,新疆常住人口从2181.58万人上升至2486.76万人,增加305.18万人,增长13.99%。其中:少数民族人口从1298.59万人上升至1586.08万人,增加287.49万人,增长22.14%;维吾尔族人口从1017.15万人上升至1271.84万人,增加254.69万人,增长25.04%;汉族人口从882.99万人上升至900.68万人,增加17.69万人,增长2.0%。维吾尔族人口的增幅不仅高于全疆人口的增幅,也高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幅,更明显高于汉族人口的增幅。”[5]

相关法律

世界

在一国无法或不愿对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时,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法庭将对国际性灭绝种族罪提起诉讼,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6]。规约要求其缔约国能在立法方面给予支持,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合作并在必要情况下对国内刑事法进行调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使国际人道法能够更好的被各方遵守,避免有罪不罚的状况发生,并对犯罪者产生威慑力。[7]

比利时

比利時於1993年通過全球審判法,容許在國內起訴任何在世界上犯了種族滅絕罪的人。這項決定使得即使行兇者與比利時無直接關係、或受害者非比利時公民或住民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在比利時進行法律訴訟,此舉深得眾多人權組織的歡迎。2003年,在一次因發出逮捕令而被告上國際法庭的事件發生後,比利时廢除了全球審判法,但在廢止前已受理的案件審訊仍在進行,包括盧旺達種族滅絕,以及前乍得總統Hissène Habré的案件。

加拿大

根據加拿大戰爭罪反人類罪法案,無論在國內或國外,種族滅絕屬違法行為。在下列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情況下,执行種族滅絕的人士可依加拿大法律檢控。

  • 疑犯為加拿大公民或受僱於加拿大。
  • 受害人為加拿大或盟國公民。
  • 疑犯為與加拿大發生軍事衝突國家的公民或受僱於該國。
  • 在任何地方干犯有關罪行後任何時間,進入加拿大領土。

芬兰

1995年,芬兰政府把種族滅絕列為单独的刑事罪行,刑期為4年到終身监禁不等,而策劃或試圖干犯種族滅絕的有關人等也有機會被檢控。與其他國際性罪行一樣,種族滅絕被納入芬蘭的全球審判法內,但根據該國刑法典第1章第12條,除非獲總檢察官下令批准,否則芬蘭當局決不會調查國外的種族滅絕案件。

荷蘭

荷蘭法律限制當局對涉嫌干犯種族滅絕的國民作出檢控,2005年12月23日,荷蘭一法院曾處理一宗有關案件,被告Frans van Anraat涉嫌向伊拉克提供化學品,認為是「與庫爾德人屠殺有關」。由於化學品是於哈萊卜傑毒氣襲擊前,即1988年3月16日以前運往伊拉克,因此只裁定被告戰爭罪成立,種族滅絕罪不成立。

西班牙

根據西班牙法律,法庭可對懷疑於西班牙國外干犯種族滅絕罪的任何外國人士作審判。在2003年6月,法官Baltasar Garzón把從墨西哥引渡西班牙受審的阿根廷前海軍軍官Ricardo Miguel Cavallo監禁,他涉嫌在阿根廷仍實施軍事獨裁期間,犯下種族滅絕及恐怖主義罪行。

瑞典

瑞典於1964年把種族滅絕列入刑事罪行,根據當地法律,任何向國家、種族、宗教團體等作出的部分或完全的滅絕行為,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監禁四年至終身不等。

英國

英國把國際刑事法庭法案納入國內法,但可追溯的事件限於2001年5月之後發生的種族滅絕案件,而被告人也僅限於英國國民或居英人士,方可入罪。根據御用大律師、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席彼德•卡特(Peter Carter)指出,「任何人士如果為金錢利益而援助犯有戰爭罪的政權,可被檢控」。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於1951年與法國簽署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3年5月22日頒佈《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明确定义意圖全部或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9A條中,任何人干犯《危害種族罪公約》第二條中定義為「危害種族」的罪行,如涉嫌殺人,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其他情況則可判監14年。

澳門

澳門《刑法典》規定了第229條的“煽動戰爭”罪及第231條的“煽動滅絕種族”罪。在“煽動滅絕種族”罪的構成要素中,除了要求行為人“公開”地作出煽動行為外,還要求他所作出的煽動行為是“直接”的。“直接煽動”是指行為人直言不諱地表達對某特定群體的仇恨,鼓動他人實施種族滅絕行為。對於煽動滅絕種族罪的行為人,可判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參考文獻

  1. Funk, T. Marcus. Victims' Rights and Advocacy a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xford, Englan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N 0199737479 (英语). 
  2. What is Genocide?. McGill Faculty of Law (McGill University).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5-05) (英语). 
  3. 特朗普政府據報考慮指控中國政府對維吾爾人進行“種族滅絕”. 美國之音. 2020-08-27 (中文(繁體)‎). 
  4. 拜登竞选团队将新疆现状定义为“种族灭绝”. 美國之音. 2020-08-27 (中文(简体)‎). 
  5. 关于境外炒作新疆人口问题的研究报告新疆发展研究中心,2020年09月03日
  6. 国际刑事法院
  7. 联合国大会发言: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