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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

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争端,狭义上指国家行为体之间的争端,即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冲突[1] 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由于国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利、要求甚至对客观事实认识等方面的差异矛盾,就可能产生国际争端[2]

特点

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的事实上、法律观点上的分歧或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国际争端是随着国家的出现,以及国家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引起争端的原因各有不同。 [3] 国际争端与其他任何种类的争端(如私人争端)在法律上有重大区别: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争端对国家间正常关系的影响、对世界和平安全影响,对有关国家、人民利益和正常生活的影响,远远超过任何其他争端。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或裁判者来制定法律和解决争端,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取决于有关争端当事国的诚意努力、同意和第三方的协助。 [4]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比其他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有政治因素,也可能有法律因素,还可能有事实因素和历史原因。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程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的。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困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同样性质的争端在不同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和结果可能各不相同。 [5]

种类

法律争端:在传统国际法上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法律争端是指争端当事目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也是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这类争端通常关系到有关国家被国际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利益[6] 政治争端:在传统国际法上被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政治争端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通常被认为是指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争端当事国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这类争端一般对争端当事国的独立、主权等有重大影响,因此难以或者有关国家不能接受用法律方法来解决。 [7] 混合型争端:既涉及争端当事国的法律权利,也涉及其政治利益。在国际关系中,大多国际争端都届于混合型争端,即政治利益的冲突中往往含有法律的因素或者以法律争端的形式表现出来。混合型国际争端的解决,既可以来用法律的解决方法,也可以采用政治的解决方法,还可以来用法律和政治方法并用的解决方法。 [8] 事实争端: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争端。通常是各争端当事因由于对事实问题不清楚或认识不一致。 [9]

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分为和平解决方法和强迫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 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政治方法是指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谈判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多边国际谈判调停乌克兰大选危机 [10] 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在国际实践中,谈判或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经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11] 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12] 斡旋或调停:是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因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13] 联合国叙利亚危机中斡旋 [14] 和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井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15] 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16] 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17] [18]

强迫解决

强迫解决的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些带有强制性的解决措施。强迫解决方法一般认为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等争端解决方法。 [19] 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传统国际法肯定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国家间发生争端时,把战争也列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实上,能够和乐于发动战争去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国或强国。这种强制方法反映了一种强权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夺弱小民族为特征的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在国际法上已否定了战争作为解决国家争端的合法性。 [20] 反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21] 国际实践中,反报通常是在本国的公民或在外国的本国侨民在贸易、航运、关税政策等经济和法律问题上遭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采取的。同时,反报还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外交或领事关系中。如一国限制他国的某类商品进口,会招致他国采取相应的回报措施;又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等。 [22] 报复: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失争端的满意解决。报复与反报的主要区别在于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而报复则必须以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为本国行为的基础。报复虽有积极报复和消极报复之分,但都必须与所受损害和为取得赔偿所需要的强制成比例。 [23] 报复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禁运等。积极的报复是指那些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行为,如在本国港口扣留对方的船只。消极的报复是指拒绝履行在通常情况下应予履行的行为,如不履行条约义务、不偿还债务等。根据国际惯例,报复针对的是国际侵权行为,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如果事先并未要求作出不法行为的国家进行赔偿或补救,或者报复行为“超出”了所受损害的程度,这种报复则是不正当的。报复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占领他国领土,报复行为只能在本土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本国领土范围。 [24]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军事力量阻止船舶进出另一国的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25] 干涉:是指第三国国用强制性的方法,特别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预他国内部事务的处理。第三国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多个国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干涉国对争端一方或双方发出文告,专断地要求争端当事国按照某种方式解决争端。因此,干涉是同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不干涉原则相违背的,也是现代国际法禁止的方法。 [26] [27] [28]

事例

帕尔马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圣阿古斯丁岬东南50海里处,大约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那努萨岛的中间位置。争端起因于1906年1月21日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官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着荷兰国旗美、荷两国在进行一系列外交交涉后,于1925年1月23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将该岛主权问题提交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最终以荷兰对该岛连续、平稳地行使主权以及得到了其他国家的默认为根据,裁决帕尔马斯岛领土主权属于荷兰[29] 2010年,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至此,两国间长达4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骑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于1946年成立的。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担负着依据国际正义和国际法准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使命。职能有两项:一是在当事国自愿的基础上处理主权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二是针对法律问题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国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30] [Pl]

视频

参考资料

categoeg:+570

categorg:+580

  1. 人民网,引用日期2014-02-14
  2.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3. [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4.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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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8.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9.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10.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4-03-04
  11.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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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邵津主编.国际法 第4版: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市: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07:410-425]
  14. 海外网,引用日期20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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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人民网,引用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