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Changsha City ),位於長沙市雨花區曙光路289號,其占地面積23畝,法院新辦公審判大樓在原舊址上分二期建設,總建築面積約38600平方米。1949年 9月11日,長沙市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長沙市人民法院改名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坐落於長沙市雨花區曙光中路289號。全院現有正式在編工作人員288人,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94.8%,其中博士5人,碩士125人,占總人數的45.1%。

機構簡介

1949年 9月11日,長沙市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長沙市人民法院改名為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判辦公樓坐落於長沙市雨花區曙光中路289號。全院現有正式在編工作人員288人,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94.8%,其中博士[1]5人,碩士125人,占總人數的45.1%,法院隊伍呈現出知識化、年輕化、專業化的特點。

機構設置

長沙中院現設有辦公室、政治部(含組織幹部處、法官管理處、宣傳教育處)、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知識產權和涉外商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土地房屋徵收審判庭、審判監督一庭、審判監督二庭、執行局(含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執行指揮中心)、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警察支隊、後勤服務處、信息技術處、紀檢組(監察室),另設有機關黨委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辦公室。

所獲榮譽

近年來,市中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先進集體」、「全國法院機關後勤工作先進集體」、「全國司法公開示範法院」、「全省法院涉訴信訪先進集體」、「全省法院民事審判業務指導先進單位」等各項榮譽。

機構職責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四)審判由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五)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審判減刑、假釋案件。

(七)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轄權。

(八)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九)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2]申請執行的非訴訟行政案件。

(十)依照法律規定提執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和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十一)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十三)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適用問題,並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四)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十五)領導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六)規劃和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業務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社會公德。

(十八)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十九)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現任領導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才坤、張帥、陳芳

歷任院長

第一任易錨

男,1902年3月生,湖南省醴陵縣人。1925年參加革命,1926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任湖南醴陵縣中共南二區區委書記。1930年9月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歷任紅一軍團三軍七師九團團委秘書、紅三軍七師軍需處政委、政治部股長、晉察冀二軍分區第五團政委、晉察冀軍區供給部政治處主任、西北野戰軍二縱隊後勤部政委、天津公安總隊政治處主任等。1949年8月27日奉命接管長沙地方法院,並任命為新組建的長沙市人民法院院長、中共長沙市政府黨組成員,1951年10月離任。1975年6月14日在廣州市逝世,終年74歲。

第二任閻子祥

閻子祥,男,1911年生,山西省人。1927年參加中國共產黨,歷任山西省特委、晉南特派員、河東地區特委書記、延安魯迅藝術學院總支書記、晉綏第十專署專員、晉中區黨委秘書長、晉中南下區黨委組織部長。1949年8月長沙和平解放後,首任長沙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沙市委副書記。1952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命兼任長沙市人民法院院長,同年8月免去兼院長職務。

第三任李子董

李子董,男,1913年12月生,河北省威縣人。1939年7月參加革命,194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河北省曲周縣第六區抗日區公所助理員,企之縣抗日縣政府文教科、公安局科長、副局長,冀南區公安局第四公安分局科員、科長,第四專員公署秘書,司法科長。1949年南下後任常德專署司法科長、公安處預審科長、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專署分院院長。1952年9月調任長沙市人民法院院長,中共長沙市委黨組成員,1955年3月離任。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法院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圖書、檔案、保密、機要、新聞宣傳、辦公自動化管理、對外接待、外事等工作;負責督查院長及上級領導交辦、督辦的有關事宜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的組織辦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基層法院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政治部

協助地方黨委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中院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幹部考試錄用、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等有關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考評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負責法院人事管理、幹部與離退休人員管理及出國人員政治審查等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組織幹部處、法官管理處、教育培訓處承擔。

立案一庭

(書記員管理處)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收費; 審理管轄爭議、異議案件;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書記員管理等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立案二庭

對本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聽證,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審理;負責申訴、信訪接待工作,監督指導基層法院涉訴信訪和再審立案工作。

刑事第一庭

依法審理一審、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審理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等案件。指導對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刑事第二庭

依法審理一審、二審部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財產犯罪和貪污、賄賂、詐騙、瀆職等犯罪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第一庭

審理一審、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不動產相鄰權糾紛等案件,農業承包案件,自然人之之間的合同、侵權糾紛案件,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民事第二庭

審理一審、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民事第三庭

審理一審、二審知識產權案件、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合同糾紛案件、證券、期貨、票據、股權糾紛等案件;審理一審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一審、二審信用證案件;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行政審判庭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理一審、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審查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且無需強制執行的;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審判監督庭

審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和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上訴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基層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執行而報請本院執行的案件;根據需要決定提級執行或協助執行;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監督、指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下設執行裁判庭、執行工作庭、綜合辦公室,均為副科級。

執行裁判監督庭

主要職責包括兩大部分:

一是執行的裁判工作。主要包括:

(1)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

(2)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

(3)中止執行的裁定工作。

(4)暫緩執行的複議審查。

(5)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和裁定。

(6)終結執行裁定工作。

(7)對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複議的審查裁判。

(8)執行程序異議的處理。

(9)對下級法院執行裁定、執行行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進行審查處理。

(10)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下級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審查決定是否暫緩執行。

(11)執行迴轉工作。

二是對執行事務局的工作監督,主要是依法督辦久拖未執案件,監督和糾正執行中的錯誤。包括:

(1)對執行事務局可能存在的不作為進行監督,對超期未執結而執行事務局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案件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換人執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2)對執行事務局的執行統計進行監督。

(3)當事人對具體執行措施提出異議,在向執行局申請複議後,對逾期不複議或者當事人對複議結果仍不服的,由執行裁判監督庭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4)對執行局所採取的具體實施行為的(如凍結、查封裁定,以及對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異議等)不服的,可由裁判監督庭複議並作出決定。

研究室

負責宏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承辦本院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業務指導工作;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編纂審判業務資料;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相關法規草案的意見;編輯發行內部刊物;負責司法統計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專業技能培訓、警籍管理、預防事故等工作;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送達有關法律文書;負責執行死刑;參與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局執行有關工作;維護本院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辦公室搞好機關保衛工作;領導、協調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司法技術處

負責司法鑑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學技術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和拍賣等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行政裝備處

(含財務處)

協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的管理;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物資裝備的計劃、採購、管理、調撥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國有資產、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執行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預算計劃;對本單位的機關財務、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等經濟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會計事項簽署審核意見;參與本單位經濟合同和其他經濟文件的擬定與審查;參與基本建設項目招標和工程竣工驗收、項目預決算;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監督和組織檢查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紀檢組

指導、協調全市人民法院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督促、查處全市人民法院系統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問題;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

機關黨委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的黨群工作,協助政治部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離退辦

負責離退休老乾、關心下一代工作 。

基層法院

芙蓉區法院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近鄰區治,座擁漢城大道,占地面積22畝,審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達16000餘平方米,大、中、小審判法庭13個,辦公用房90餘間,審判、辦公功能區分明顯,裝配先進的電子監控、辦公智能化、案件跟蹤管理系統,充分體現人民法院的現代、文明、莊嚴、公正。

1955年6月1日,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成立,下設秘書室、刑事審判組、民事審判組。

1962年,刑事審判組改為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組改為民事審判庭。「文化大革命」後法制遭到破壞,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在1968年被撤銷。

1973年7月,長沙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得到恢復,並於1981年11月更名為長沙市東區人民法院。

1996年7月1日,根據長沙市行政區劃的調整,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長沙市東區人民法院更名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現在幹警109人,中共黨員78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87人,其中研究生學歷6人,具有法官資格的81人,下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裁判監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政工室、紀檢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13個部門。

天心區法院

天心區法院自1955年成立迄今,50年矣。始名城南區人民法院,原坐落於長沙市下碧湘街7號。

1966年5月,「文革」爆發,人民法院遭受嚴重衝擊,審判工作幾近癱瘓。

1967年8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7軍派軍代表進駐,成立長沙市南區軍事管制小組審批組。

1973年7月,湖南省革命委員會通知撤銷對政法機關的軍事管制,8月,恢復城南區人民法院。

1982年1月1日,更名為「長沙市南區人民法院」。

1987年11月,遷於雨花亭新建西路9號。

1996年7月30日,因長沙市區劃調整,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覆,更名為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2003年8月,在芙蓉南路與湘府路東北角交匯處奠基興建新審判辦公大樓,2004年9月竣工,10月8日啟用。

2002年8月,進行機構改革,完善法院內設機構。現設有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隊、紀檢監察室、政工室和辦公室。

目前,全院84名幹部有13人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達62人,占73.8%。

嶽麓區法院

嶽麓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5年6月1日,始稱城西區人民法院,設治於右石門一號,院長下設秘書室、信訪接待室兩室及刑事審判組、民事審判組兩組,配備工作人員18人。自成立至今,歷經兩次更名,五次搬遷。1957年,遷於太平街5號。1967年8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47軍對長沙市城西區公檢法機關實行軍事管制,成立了城西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小組,與同期成立的長沙市城西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部共同擔負審判職能,法院審判工作幾近中止。1968年遷於西牌樓39號。1973年8月,城西區人民法院恢復設立。是年,長沙市郊恢復設立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1975年4月1日,城西區人民法院與嶽麓區人民法院合併為長沙市城西區人民法院。1978年9月,遷於榮灣鎮112號。1981年,城西區人民法院更名為西區人民法院。1991年1月遷於榮灣鎮新民路1號。1996年7月30日,長沙市區劃調整,更名為嶽麓區人民法院。2002年6月30日,遷於現治嶽麓大道69號,東瀕湘江之濱,西鄰長沙市府,南望嶽麓名山,北抵觀沙闊嶺。現代化辦公大樓雄偉壯觀,功能齊全。

全院現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執行局、審判監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隊、辦公室、研究室、紀檢監察室、司法技術室和政治工作室等13個職能部門,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86人,招聘制書記員和法警24人,招聘制其他工作人員12人,其中,法律博士1人,碩士7人,51人獲法律本科文憑,為歷史鼎盛。文化傳承品質。

開福區法院

開福區人民法院新址位於長沙市開福區金霞路12號,其前身為長沙市北區人民法院。自1955年6月1日建院以來,開福區法院先後在營盤街、北站路、長春巷、東風路等地辦公,2004年12月28日遷入金霞路新址。開福區法院審判辦公大樓的落成並投入使用,集中體現了法院在基層建設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績,對於提高法院形象、法院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義。法院審判辦公大樓總建築面積15181平米,地上主樓六層,地下一層。辦公大樓布局科學,功能完備,有着濃厚的「法文化」氛圍。全樓嚴格區分辦公區與審判區,進出採用智能化門禁系統。全院基本實現「無紙化」辦公,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全部配備電腦,通過局域網中的審判管理系統及辦公系統處理審判、司法管理日常工作。

開福區法院現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共計99人,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5人,本科以上學歷的65人,有法律職稱的74人。法院下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等13個機構。

雨花區法院

雨花區位於長沙市東南(前身為長沙市郊區,1996年因區劃而調整),處於長沙市東大門門戶,長株潭融城的中心,面積115.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2萬,為長沙市的商貿新區和體育新區。

1954年長沙市設立郊區辦事處,1957年設立東郊、西郊人民法庭。1958年9月,長沙市東、西郊人民法庭合稱長沙市郊區人民法庭,地點韭菜園。

1959年2月,長沙縣、望城縣、郊區合併為長沙縣,長沙市郊區人民法庭隨行政區劃的變化,停止運轉,郊區法庭案卷移交長沙縣法院。

1962年1月17日,大托、榔梨兩法庭合併為郊區人民法院,地點設毛家咀。

1962年6月嶽麓人民法院和郊區人民法院合署辦公,地點設毛家咀。

1964年5月將原郊區法庭刑事案卷由長沙縣調回,在此辦公延至「文革」前夕。「文革」中,法院工作處於癱瘓,因實行軍管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一度停止。

1968年4月設立長沙市郊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法院機構被撤消,審判職能由人保組內的審判組行使。

1973年7月,長沙市郊區人民法院恢復辦公,地點設人民路83號,1991年遷至楊家山。

1996年底郊區隨長沙市區劃調整改為雨花區,原郊區人民法院改稱為雨花區人民法院。

在內部機構設置上,1957年建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1980年建經濟審判庭,1986年建執行庭,1987年建行政庭,1989年改刑事二庭為告訴申訴庭,並建房產土地庭,1995年設立案庭,告訴申訴庭變更為審判監督庭。

1996年區劃調整前設有十個派出法庭,區劃調整後保留洞井、黎托兩個人民法庭,1998年二者合併為雨花中心法庭,並另設房地產債務法庭。

2000年撤消房地產債務法庭,設經濟審判二庭,改執行庭為執行局,分設執一局、執二局。

2001年撤消中心法庭,至此派出人民法庭全部撤消;撤消民庭、經一庭、經二庭,設民一、民二、民三庭;設立書記官處;

2003年撤消書記官處,設立庭前準備中心。

2005年引進各類人才,進行機構改革,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擴充至80人,內設機構14個。

長沙縣法院

長沙縣人民法院,坐落於被譽為「三湘第一縣」的長沙縣縣城星沙鎮,始建於1950年,現設庭、室、局、隊、人民法庭共20個,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33人。

長沙縣人民法院轄區面積1997平方公里,轄20個鄉鎮,494個行政村,總人口74萬人。建院至今經歷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發展壯大曆程,目前我院有研究生5人,本科生72人,另外56人也都是大專學歷。多年以來全院幹警團結奮戰,堅苦創業,走出了一條強警強院之路,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工作成績,同時也得到了縣委縣政府、上級法院和黨委的認可。

法院多次被評為縣社會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縣法制宣傳先進單位、2002至 2004年被評為長沙市文明單位、2003年評為長沙市「嚴打」整治鬥爭先進集體、長沙市政法機關公正執法先進集體、2003年省政法委授予法院「全省治理暴力抗法專項行動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4年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

望城縣法院

該院成立於1951年5月14日,1959年3月因望城縣建制的撤銷併入長沙縣,1977年12月21日隨着望城建制的恢復而恢復。我院坐落於縣城高塘嶺鎮雷鋒東路,內設12個職能部門,6個派出法庭。現有在職工作人員88名(幹部79名,工人9名),平均年齡41歲,其中院領導6名,中層領導36名;法律碩士研究生1名,本科學歷30名。

瀏陽市法院

瀏陽市人民法院始建於1950年,位於美麗的瀏陽河畔,地處湖南東部、湘贛交界的瀏陽市城區,距省會長沙不過一小時路程,是一個典型的農村、山區法院,轄區面積5007.75平方公里,人口133.55萬。

全院編制131人,內設機構19個,派出基層法庭6個,實際在職在崗工作人員123人,平均年齡39.95歲。研究生學歷2人,在讀法律碩士研究生10人;法學本科學歷64人,占52.5%;大專以上學歷,占99.1%。

近年來,瀏陽市人民法院堅定地緊扣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弘揚「公正、文明、團結、進取」的瀏陽法院精神,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各項審判工作在原有基礎上闊步前進,基層建設也取得了新進展,積累了新經驗,為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寧鄉縣法院

寧鄉是國家主席劉少奇同志的故里,也是建國以來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同志的家鄉。寧鄉縣人民法院就座落在寧鄉縣玉潭鎮龍溪北路68號。

寧鄉縣法院成立於1949年11月,1950年12月在全縣按區成立了10個分庭,1964年2月新增了3個法庭,1981年增設經濟審判庭,1984年增設執行庭和刑事審判二庭,1987年增設行政審判庭,2002年針對一個區鎮設立一個人民法庭較為分散,將原有的基層法庭撤併為5個中心法庭。今天,該院現設有政工室、紀檢監察室、辦公室、司法技術鑑定調研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執行局、法警大隊、立案庭、審監庭、案件質量辦、基建辦14個庭室隊局,下設花明樓、雙鳧鋪、流沙河、黃材、偕樂橋5個基層人民法庭。在職幹警143人,法庭人員31人,中層骨幹正職17人,副職23人。

地址:曙光中路289號

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入選為2016-2020年湖南省普法工作先進單位。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宣傳教育處「全國法院先進集體」稱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