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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 |
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
中文名稱: 文物 拼音 : wén wù 外文名稱 : Cultural Relic 分類 : 歷史文化遺產 關鍵詞 : 具體的物質遺存 特徵 : 人類創造、歷史的過去 |
文物是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蹟;
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文物標準英文名為Cultural Relic。
目錄
詞義概念
[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 歷代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東西;指禮樂制度。
分類舉例
1. 指禮樂制度。古代用文物明貴賤,制等級,故云。
《左傳·桓公二年》:「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百官。」 唐杜甫 《行次昭陵》詩:「文物多師古,朝廷半老儒。」
《舊唐書·褚無量傳》:「請旁詢碩儒,俯摭舊典,采曲台之故事,行圓丘之正儀,使聖朝葉昭曠之塗,天下知文物之盛,豈不幸甚。」
宋楊萬里《題望韶亭》詩:「 堯 時文物也麄踈,禮樂猶帶鴻荒餘。」
2.文彩物色。
晉葛洪《抱朴子·詰鮑》:「宮室居處則有堵雉[1]之限,冠蓋旌旗則有文物之飾。」
南朝 梁劉勰《文心雕龍·章表》:「詩云『為章於天』,謂文明也。其在文物,赤白曰章。」
3. 指車服旌旗儀仗之類。
南朝 宋謝莊《宋孝武帝哀策文》:「文物空嚴,鑾[2]和虛衛。」
唐李延壽《南史·齊豫章王嶷傳》:「 嶷 身長七尺八寸,善持容範,文物衛從,禮冠百僚。」
唐魏徵《隋書·煬帝紀上》:「丙辰,上御觀風行殿,盛陳文物,奏九部樂。」
唐宋之問《駕出長安》詩:「太平多扈從,文物有光輝。」
魯迅《書信集·致姚克》:「關於 秦 代的典章文物,我也茫無所知。」
4.文人,文士。
唐駱賓王《夕次舊吳》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
宋葉適《劉子怡墓志銘》:「今兩鄉文物,爭自磨洗,齊衡一州,自君始也。」
元辛文房《唐才子傳·竇叔向》:「有卓絕之行,登第於 大曆 初,遠振佳名,為文物冠冕。」
5.歷代相傳的文獻古物。
唐顏師古《等慈寺碑》:「即傾許之人徒,收亡 隋 之文物。」
宋文天祥《跋誠齋》:「嗚呼!庚申一變, 瑞 之文物煨燼十九。」
徐遲《鳳翔》:「精美貴重的文物,幾座珍寶館也陳列不了。」
6. 借謂文化悠久。
清馮桂芬《重建吳江松陵書院記》:「故數文物之邦,必曰東南。」
太平天囯洪仁玕《誅妖檄文》:「將見普天率土,仍是文物華人。
總體概述
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學科。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是相互聯繫、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是一項系統的綜合性科學。
稱謂誕生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桓公二年》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南匈奴傳》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
涵義變遷
到唐代,駱賓王詩:「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杜牧詩:「六朝文物草連天,天淡雲閒今古同」。這裡所指的「文物」,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
北宋中葉(十一世紀),以青銅器、石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金石學[3]興起,以後又逐漸擴大到研究其他各種古代器物,把這些器物統稱之為「古器物」或「古物」。
在明代和清初比較普遍使用的名稱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間 (十八世紀)又開始使用「古玩」一詞。這些不同的名稱,涵義基相同,但在很多場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書畫、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華民國時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內容比過去廣泛。1930年 (民國十九年) 國民政府頒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古物是指與考古學歷史學古生物學及其他與文化有關之一切古物而言。」說明其概念已遠遠超出過去所稱「古物」、「古董」的範圍。
二十世紀30年代中,「文物」一詞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編輯出版了《舊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專門負責研究、 修整古代建築的 「北平文物整理委員會」。這裡「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動的文物。
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文物特徵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
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出來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
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中國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主要分類
文物依照其特點、歷史文化背景、規模大小有很多分類,但沒有統一的分類方法。主要有時代分類法、區域分類法、存在形態分類法、質地分類法、功用分類法、屬性(性質)分類法、來源、價值分類法等等。
時代分類法
分類標準
時代分類法是以文物製作的時代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任何文物都產生於一定的時代(年代),沒有時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於流傳及本身原因,時代一時尚難判明,這應屬對文物的認識問題,和文物必產生於特定的時代是不同的問題,不能相提並論。
文物均有產生的時代,這是文物按時代分類的依據。
把同一時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屬於該時代的文物剔出來,分別集合到與其時代相同的組內,從而可將不同時代的眾多文物,以其產生的時代區別開來,達到歸類的目的,為進一步研究各個時代的文物打下基礎。
在按時代分類時,要注意我國在時代劃分方面的情況,如歷史時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當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時,要儘可能了解它的絕對年代,在分類中,一般只考慮它的相對年代。
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漢、魏晉南北朝、宋等時期的文物,還可以歷史朝代詳細劃分。
在歷史時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為舊石器時代文物和新石器時代文物。
如果再細分,各時代文物還可再劃分出早、中、晚期,從研究角度來說,這也是有利的。
古代以後的文物,一般統稱為近代現代文物。
時代分類法對文物的歸類如下表:
史前文物 | 舊石器時代文物、 新石器時代文物 | |
---|---|---|
歷史時期文物 | 古代文物 | 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漢、魏晉南北朝、宋等時期的文物,還可以歷史朝代詳細劃分。 |
近代現代文物 | 革命文物、民族文物、民俗文物 |
古代文物與近現代文物包括了中國從古至今的全部文物。
古代文物的年代劃分界限
一種是計算到1840年鴉片戰爭,即中國近代史的開端;
另一種是計算到1911年,即中國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近現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從1840年算起。
古代文物
指古代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遺蹟和遺物,也稱古代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遺存,範圍十分廣泛。
古代文物分兩部分:
其一是文物史跡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其二是文化遺物,包括內容很廣,其中主要的是各種古器物、古書畫]和古文獻。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陶器、骨角牙器、銅器、鐵器、金器、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 竹木器、紡織品、工藝品等等,而每一類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種器物。這些文化遺物,反映着社會發展、 社會生產、 社會生活、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情況,是科學研究的重要實物資料,是博物館等文物收藏機構的主要收藏品。
近現代文物
主要有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等。
革命文物
是中國人民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內涵的文物,是當年革命鬥爭最生動、最忠實的記錄,是革命歷史的見證,是對廣大群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的好教材。
民族文物
是反映一個民族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遺蹟和遺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們從不同側面反映了一個民族近現代的社會發展、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是研究民族歷史,特別是研究少數民族歷史的實物資料。
有些少數民族由於歷史的原因,沒有本民族的文字或關於本民族歷史的文字記載。在這種情況下,該民族的歷史文化遺蹟和遺物,就成為研究該民族歷史的唯一可依據的材料,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
民族文物還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能夠幫助各族人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提高和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發各族人民的愛國主義精神,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民俗文物是
反映民間風俗、習慣等民俗現象的遺蹟和遺物。其範圍很廣,包括衣食住行、生產、信仰、節日活動等各方面,涉及全部的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既反映經濟活動和相應的社會關係,又反映上層建築的各種制度和意識形態。民俗文物作為不同風俗的代表性實物,可使人們了解到一個民族或本民族某個地區風俗文化的發展和變化,了解到這些民俗現象怎樣規範和促進人們的社會生活,並使之鞏固、發展,或得到調整。
區域分類法
區域分類法,是以文物所在地點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產生它的地點,或有出土地點,或有收藏地點,或有埋藏與建立的地點,總的來說,都有它的所在位置。離開了具體的地點,文物是無法存在的。區域分類法,就是以此為根據,按照文物所在的區域實行歸類。它的優點是,通過區域文物歸類,使人們對某個區域的文物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對研究該地區的歷史提供比較全面的資料,特別是有利於加強對文物實行分區域的管理。
以區域分類法對文物進行歸類,首先對區域要有個範圍界定。一般來說,有以行政區劃為範圍的區域,即國家權力機關或政權機關批准的行政區域,它有嚴格的區劃界線。還有以地理自然位置為範圍的區域,即地理(自然)區域,這個區域沒有嚴格界線。它的界線是模糊的。
行政區域從全國來講,分為32個省、市、自治區,它的下邊再劃分地(市)、縣級行政區劃,以此來對文物歸類,只要是該省、市、自治區範圍內的文物史跡和館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應分別歸入各省、市、自治區,即一般所稱的北京文物、河北文物、山西文物、內蒙古文物等等;如進一步區分文物史跡與館藏文物,可分為北京文物史跡、北京館藏文物,河北文物史跡,河北館藏文物,等等,依此類推,其它省、市、自治區亦然,其關係如下表:
文物 | 北京文物 | 北京文化史跡 北京館藏文物 |
河北文物 | 河北文化史跡 河北館藏文物 | |
山西文物] | 山西文物史跡 山西館藏文物 |
這種區域分類法在文物調查、保護、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並不陌生。如省、市、自治區以及市、縣級文物部門編寫文物志,就是根據該行政區域的文物史跡和館藏文物等資料編寫的,因此,稱為**省(市、自治區)文物志,xx市(縣)文物志,等等。
還有一種依自然地理的相對位置來劃分的區域,如中原與邊疆。因此,過去有中原文物和邊疆文物的說法。由於它沒有明確的界線,在實際歸類中很難掌握,一般並不使用它。在文物研究或考古學研究中為了對比,使用這對概念是另一回事。
存在形態分類法
歷史上遺留至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態存在於某個地方,是指文物的體量的動與靜,據此我們可以把文物劃分為不可移動文和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
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跡,如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遺址、古墓葬、近代現代重要建築、紀念地等。
又如,一座殿字,獨立於某地,其它建築已無存,不便保護,本身又有保護價值,亦可經批准後遷移。再如,在基本建設工程範圍內,因工程建設的特殊需要而必須把一處文物建築遷走時,同樣可以用科學的辦法進行拆遷,按原狀復原。位於黃河三門峽水庫淹沒區的永樂宮,就是因此遷至芮城縣城北的[4]。
一般說來,文物史跡如古遺址、古城址、古窯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築群、石窟寺等,是無法整體移動的。
可移動文物
主要是指館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它們體量小、種類多。根據它的體量的大小和珍貴程度,分別收藏於文物庫房,甚至文物櫃或文物囊匣內。根據保管、研究、陳列的需要隨意移動,變換地點,這對其本身的價值不僅沒有影響,而且是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可移動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銅器、鐵器、金銀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藝品、書畫、古文獻等等。
質地分類法
主要用於對古器物的歸類。這當今我國博物館文物藏品,大都採用按質地分類,即按製成器物的材料進行歸類。西方博物館也大多採用這種方法對文物藏品進行分類。
文物藏品中的古文物,是古代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以及隨葬的遺物,
石器、玉器、陶器、骨器(含角器、牙器)木器、竹器、銅器(含紅銅、青銅、黃銅、白銅器)鐵器(含鋼製品)金銀器鉛、鋅器、瓷器、漆器、玻璃器、琺瑯器[5]、紡織品(包括羅類織物、綾綺類織物、帛類織物等)紙類文物。
功用分類法
功用分類法,是以文物的功用為標準,對文物進行歸類的方法。文物作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歷史遺存,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製作的。
屬性分類法
是以文物的社會屬性,以及科學文化屬性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
科技文物
是以直接表現科學技術為內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於一般文物中的科學技術。如天文圖、圭表[6]、漏壺、日晷天、渾天儀、簡儀、古地圖、金醫針、銀醫針、帛畫導引圖、《灸法圖》、針灸銅人、醫療器械等。
宗教文物
是指供宗教活動的場所、用具及表現宗教內容的物品。如宗教寺廟、法器、繪畫等。
民族文物
是反映某一民族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並具有該民族特色的遺存,它從不同側面反映了該民族的社會發展、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是研究該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的實物資料。
民俗文物
是反映民間不同風俗習慣等民俗現象的實物。它的範圍很廣,涉及到全部社會生活和文化領域。
革命文物
是中國人民在近代現代革命鬥爭中遺留下來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遺址和紀念物。
價值分類法
是以文物的價值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文物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沒有價值的歷史遺蹟和遺物不是文物。按照文物價值分類,主要是根據文物價值的高低來區分。
來源分類法
是以文物藏品的來源為標準,對文物進行分類的方法。此法僅適用於博物館、紀念館或文物保管機構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藏品的分類。這些單位的文物藏品,都應有來源。
價值作用
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總體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從而從不同的側面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通過文物所反映的歷史上人類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狀況,可以探索和揭示人類社會活動與自然界生態環境之間相互關係、相互作用的演變規律,運用人們不斷認識的客觀規律自覺地、能動地協調人類社會系統與自然界環境系統的關係,有利於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充分發揮文物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的積極作用,是文物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
科學研究
文物分類和文物鑑定是開展文物科學研究的前提,也是文物科學研究的內容。由於文物的時代不同,質地不一,種類繁多,功能各異,因而需要從不同的角度,採取不同的分類方法。從管理的角度,中國把文物分為不可移動和可移動文物兩部分。會形成一些新的專門學科。
文物鑑定的方法
主要有傳統方法和現代科學方法兩種。在各類文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考古學研究對象,是經過科學發掘出土的。
對於這些文物主要是依靠考古學的地層學和類型學進行斷代,對史前時期或者年代比較久遠的歷史時期的文物;
還可以運用碳14、熱釋光、古地磁等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測定年代。所有這些都屬於現代科學鑑定年代的方法。傳統的鑑定方法主要是對傳世文物年代的鑑定和辨偽。傳統方法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對各種不同類別文物進行鑑定的方法,但是傳統方法過去主要側重在經驗的積累上,需要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總結,才能不斷發展和提高。
文物的解釋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的《現代漢語詞典》中,稱文物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辭海》中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物,一般包括:
(1)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
(2)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3)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
(5)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法律解釋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對保護文物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保護法》第二條同時還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到國家的保護。」
定級標準
不同種類的文物為研究對象,逐漸形成了金石學、古器物學、甲骨學、敦煌學等。從這個意義上說,文物學在中國是一門古老的學科。以指導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業地發展、充分發揮文物的作用。
分一級文物定級標準,二級文物定級標準、三級文物定級標準、一般文物定級標準。
一級文物定級標準
(一)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關係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歷代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歷代中外關係和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衛生、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華民族抗禦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傑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與中國近代(1840年 -1949年)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範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與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三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可依據一級文物定級標準舉例類推。
文物和古董的區別
由於許多文物具有較高的藝術鑑賞價值,所以收藏愛好者又將其泛稱為收藏藝術品。一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就是文物,因為它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就是古董,因為它有增值價值;對收藏家來說就是古玩藝術品,因為它有藝術鑑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文物,鼓勵「藏寶於民」,並且允許民間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事業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