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自然資源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鞍山市自然資源局是鞍山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正式成立
2018年12月31日,新組建的鞍山市自然資源局舉行掛牌儀式。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批准的鞍山市機構改革方案,經鞍山市委決定,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1]局、市規劃局、市林業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水利局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管理職責等進行整合,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林業和草原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2]政策,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指導或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工作,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指導並監督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九)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辦理其行政許可事項。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採礦權評估管理。負責全市地質調查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地質遺蹟和古生物化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按規定對全市涉及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有關費用進行徵收管理。實施並監督管理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撥付的各種專項資金。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科學技術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新聞發布、輿情應對、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政務便民服務大數據平台及民心網轉辦事項的承接和辦理工作。
(二)綜合科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工作,開展自然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統籌協調調研工作,組織協調調研課題的評審、交流和成果轉化,負責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和督查考核科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負責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方針、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情況的督促工作,負責上級領導重要指示落實及反饋的督辦工作,負責本部門的績效考核工作,承擔本部門的營商環境建設和涉及本部門的「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督查整改工作。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調查監測科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政策法規,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與應用,推動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專項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市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市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所有者權益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相關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承擔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市、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備案、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指導市域村鎮規劃工作,審查鎮(鄉)、村規劃,指導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協調區(騰鰲鎮在瀋大高速公路以東地區)規劃管理工作。
(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八)耕地保護監督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年度利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省以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初審等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礦業權管理科
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省以上審批、登記的探礦權、採礦權審核上報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全市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監督指導縣(市)的礦業權管理工作。
(十)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和地質勘查管理科
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上報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及統計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配合上級部門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用地規劃管理科
承擔城市規劃區內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基礎設施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建設地塊規劃條件等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參與編制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承擔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專家諮詢委員會的組織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本市以外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編制任務的審核備案工作。
(十二)市政工程規劃科
承擔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城市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具體組織編制、報批工作,負責各項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和各項管線工程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核工作。
(十三)地理信息和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工作,編制測繪發展規劃、基礎測繪年度計劃,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和測繪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信用管理,規範和指導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負責全市自然資源數據的匯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負責全市地圖和遙感影像資料的監督管理,組織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承擔組織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
(十四)造林綠化管理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編制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低效林改造、沙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編制林業和草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配合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及省級資金,負責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配合做好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與交流、重要國際活動與履約工作。
(十五)森林資源管理科
貫徹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建設和管理,負責森林資源恢復監管和林權爭議處理,負責需上報國家、省批准的征占用林地報批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林業產業政策措施、農村林業發展政策措施、資源優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建設和發展,指導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組織、指導特色經濟林和林下經濟項目建沒和發展,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
(十六)自然保護地管理科
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森林公園,提出新建、優化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森林公園的審核建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濕地和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濕地生態修復、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管理重要濕地,監督管理草原、濕地的開發利用,配合上級部門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運輸、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配合做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改革、基本建設和發展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相關外事工作,承擔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自然資源合作交流,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縣(市)自然資源行業科技進步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財務與資金運用科
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 ↑ 國土資源「家底」如何?這組數據給出答案,搜狐,2021-08-27
- ↑ 新標準解讀: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搜狐,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