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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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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築節能科技協會是經廣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接受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由建築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單位,與建築節能技術、材料、設備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

廣州市建築節能科技協會(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建築節能科技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in Buildings,縮寫為GZAEET)。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建築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單位,與建築節能技術、材料、設備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作用,大力推進建築節能,積極發展綠色建築,努力推動科技創新,為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開展服務,促進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以及相關技術的健康發展,促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任務的完成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進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理念,增強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的公眾意識,普及和宣傳相關常識;

(二)開展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領域的調查研究,參與制定、修訂和發布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政策法規、技術導則,並在本行業組織貫徹實施;

(三)圍繞綠色建築規劃、設計、建造和運營等各階段的技術需求,組織開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適用於不同建築類型的綠色建築配套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工藝的研發,提升綠色建築技術集成水平;

(四)開展建築節能與科技相關的培訓工作,組織各種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交流與諮詢,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提高行業人士的整體素質;

(五)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技術與產品,及時跟蹤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的熱點和難點,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本專業領域有關事項,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與綠色施工示範(試點)、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產品)的評估認證備案與推廣應用、綠色建築評估認定與標識、行業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等工作;

(八)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十)承辦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辦的有關部門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

單位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從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行業,並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四)從事專業或業務須與社會團體的業務範圍相關;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了解協會工作情況的權利;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