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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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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軟件行業協會於1999年3月16日成立,是天津市從事軟件和信息服務領域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及第三方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協會的宗旨是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的橋樑與紐帶,為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和資源對接的平台。

協會圍繞會員服務搭建了諮詢服務平台、金融服務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軟件交易平台、資源整合平台、科研成果轉化平台、行業交流平台及人才供需平台,累計會員數量近1700家,包括曙光、飛騰、麒麟、360、騰訊、天地偉業、南大通用、神舟通用、天津光電、中環系統、恆銀科技、雲賬戶等,涵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全產業鏈企業。

協會簡介

天津軟協是天津仲裁委員會軟件行業工作站、全國首批DCMM國家標準符合性評估機構之一,是天津市唯一的評估機構,被天津市科技局認定為天津市技術轉移機構,被天津市人民政府評為「天津市先進行業協會」,被天津市民政局評為「先進社會組織」,並連續榮獲中國軟件行業協會授予的全國軟件行業協會「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協會文化

使命:振興天津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核心價值觀:知行合一、誠信自律、開拓創新、科技報國

願景:爭做天津市最具公信力、最具凝聚力、最有擔當、最有活力的社會組織

協會章程

天津市軟件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軟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SOFTWARE 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TS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從事軟件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並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事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2]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工作。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代表本行業向政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代表本行業經濟組織提出反壟斷、反補貼調查以及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委託和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軟件產業發展戰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定。為會員服務,推動我市軟件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交流和聯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促進我市軟件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天津市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團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範、監督管理和規範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團體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團體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團體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市場調查,了解產業發展趨勢和企業需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建議。

(二)在我市範圍內開展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的自律評估工作,推動落實國家關於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軟件產業相關項目的管理工作。

(三)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大型展覽(銷)會和技術市場研討會,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市軟件產品和企業進入國際市場。

(四)組織軟件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促進人才素質提高。

(五)接受政府委託,對本市重大信息系統工程進行招標、評標工作,對參與單位進行資質評估。

(六)協助政府建立天津市軟件風險投資機制,為本市軟件產業的發展提供資金保證。

(七)對本行業企業的稅收、產品價格等問題進行調研分析,向政府提出相應的調整意見。

(八)組織軟件企業之間的各種交流和聯誼活動,密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

(九)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善和貫徹執行軟件保護條例、知識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協助政府執法部門打擊和懲治製造和銷售盜版軟件的活動。

(十)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自保、自我約束的規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十一)發揮專家作用,協助政府作軟件糾紛友好仲裁。

(十二)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我市範圍內開展軟件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提升我市軟件產業信用水平。

(十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在協會會員內開展軟件產業統計工作,組織本行業優秀軟件產品的宣傳、推廣。

(十四)開展各類科技諮詢服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軟件企業、軟件技術研究機構、相關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均可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二)個人會員。本市從事軟件技術研究的專家學者,以及熱心本團體工作的國內外軟件專家、知名人士,均可成為本團體個人會員、名譽會員或顧問;

(三)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五)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團體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團體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本團體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

(一)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二)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由會員薦舉。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秘書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團體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秘書長兼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其他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審議本團體向政府部門呈送的重要報告和議案;

(十一)籌備、組織下一屆理事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 三、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產生,秘書長可通過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代表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並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聯名提議人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人員;由理事會提議的,該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員代表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後,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並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團體設監事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本團體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天津市軟件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團體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範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六條 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並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25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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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