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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

圖片來自nippon

臺灣總督府臺灣日治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設於1895年,首長為臺灣總督

介紹

臺灣總督府成立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此外,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臺灣副總督,高島也是為期五十年之臺灣日治時期內的唯一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局。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之後在1898年、1901年皆曾修訂總督府官制,最後在1919年的最後一次修訂中,民政部(原民政局)被廢除,軍事部份也改由台灣軍司令官(直屬日本首相、不隸於總督府)負責。於1940年代,日本當局為了推行大東亞共榮圈,計畫將行政簡化和內外地行政一元化,並於1942年11月將掌管日本屬地(外地)拓務省分割改制為大東亞省內務省外務省,而原監督管理臺灣總督府之角色則從拓務大臣改由內務大臣擔任,台灣總督府府內組織於同年12月亦為此進行了大幅度改制[1]。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行政組織可分為直屬部局所轄官署地方行政三大部門。

其組織特色為「總督專制」,由臺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臺灣日治時期的地方政體皆採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之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臺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總督府各級單位、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也因此,總督府轄下機關、尤其是地方行政機關的政策實行深具人治色彩,所有行政官員皆只以執行法律及管理行政為主要事務,各級地方行政機關缺乏自主。另外,地方行政基層係以警察為中心,除了一般治安維護外,舉凡政治思想結婚生子、戶口管理,還有鴉片管理、公共衛生、徵收稅金、物資分配、地政調查等,均是警察的業務。

建築

日本剛開始殖民台灣時期,台灣總督府是使用清代原台灣布政使司衙門西側籌防局為辦公處所,但隨著日本經營台灣的擴張,原址已經顯得太小,急需建造一座適合台灣總督行政體系的辦公處所。因此在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的建議下,1907年5月,台灣總督府在官方公報公佈總督府的招攬設計競賽,也是日本國內第一次正式的建築設計比賽。

競賽結果,土木局局長長尾半平及民間建築師等人,判定「甲賞」案鈴木吉兵衛的設計與荷蘭海牙國際法庭相似,因此被剔除不適用,並決定採用「乙賞」的基本設計案,該案是名建築師辰野金吾的弟子長野宇平治的設計。但當時也有批評,認為長野設計是新古典主義建築,裝飾少且塔樓低,缺乏作為總督府的象徵意義。因此,根據龍野的建議,由總督府營繕科的森山松之助等建築師進行藍圖修改,將中央塔樓增高至60米,並增加建築物外觀修飾以更加華麗壯觀,象徵權力核心的意味更加濃厚。

明治33年(1900),台北市區計畫委員長村上義雄所繪製的台北市市區計畫圖,確認台灣總督府的辦公廳舍位於台北州台北市文武町一丁目,是一個完整街廓,計畫區內有民間的家屋及祠堂,在多次協議與調查後,完成徵收拆遷。該建物自1912年6月1日開工,歷時7年興建,於1919年3月完工,耗費281萬日圓。其中木作屋架及門窗木材、粉刷石灰等建材,都是以台灣本地生產為主,而外觀紅色面磚及主體構造之水泥等,則是以日本內地或外國進口為主。

大正8年 (1919) 台灣總督府大樓竣工時,是日本最高的紅磚建築,除了能抗震,適應熱帶氣候之外,塔樓還配備台灣第一部電梯,並在大樓的四個角落設置吸煙室,以防止火災。二戰期間,盟軍的轟炸及其導致的火災摧毀建築物的一部分。昭和20年(1945)5月的台北大空襲,總督府正面左側嚴重毀損,但未傷及建築主體,仍能整修使用。戰後台灣光復歸還中華民國,受創的總督府建築也大舉整修完畢。民國39(1950)年這棟建築物正式成為中華民國總統府,做為為總統處理公共事務的辦公處所,同時也列為中華民國國定古蹟

組織

臺灣總督府之最高長官為「臺灣總督」,而在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於大正8年(1919年)之前設有「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大正8年(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中央行政部門編制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等機關。

總務長官

初名為民政長官,1919年8月20日改名為總務長官

該職位原為總督府民政局(後改為民政部)之首長,和軍務局並立。在1919年《台灣總督府官制》的修訂中民政部被廢除、軍事權也交由直屬天皇的台灣軍司令官負責,但民政長官一職被保留並改名為總務長官,負責綜理庶務,負起實際上政府首腦的任務。

直屬部局

臺灣總督府直屬部局於1920年後的變遷如下:

  • 1920年9月1日:營林局改為殖產局營林所。
  • 1924年12月25日:遞信局、土木局和法務部廢止;由6局1部變為4局。
  • 1926年10月12日:內務局文教課升格另設「文教局」;由4局變為5局。
  • 1939年7月1日:殖產局米穀課升格另設「米穀局」;由5局變為6局。
  • 1940年3月7日:警務局改為「警務局」、「法務局」和「外事部」;由6局變為7局1部。
  • 1941年1月8日:外事部改為「外事部」和「企畫部」;由7局1部變為7局2部。
  • 1942年11月1日:內務局改為「總務局」,財務局分為「財務局」和「國土局」,米穀局改為「食糧局」,法務局、企畫部和外事部整併為「外事部」「法務部」;由7局2部變為7局1部。
  • 1943年12月1日:總務局廢止,國土局、殖產局、食糧局整併為「鑛工局」和「農商局」;由7局改為5局。

臺灣總督府於終戰前的內部部局如下:

  • 總督府評議會(諮詢機構)
  • 總督官房
    • 秘書官室、審議室、人事課、文書課、地方監察課、情報課
  • 警務局
    • 庶務係、警務課、經濟警察課、兵事課、防空課、警備課、保安課、衛生課(含鴉片癮者矯正所)
  • 農商局
    • 庶務係、農務課、耕地課、山林課、水產課、商政課、食糧部、獸液血清製造所
  • 財務局
    • 庶務係、主計課、稅務課、金融課、會計課、營繕課
  • 文教局
    • 庶務係、教學課(含博物館、台灣神社臨時營造事務局)、救援局、國民精神研修所
  • 礦工局
    • 總務係、國民動員課、工業課、礦務課、電力課、土木課、地質調查所
  • 外事部
  • 法務部
  • 學務部

所屬官署

所轄官署有高等法院(名稱為總督府高等法院,以下正式名稱均如此例冠上「台灣總督府」)、地方法院、專賣局、港務局、交通局、林業試驗所、評議會等。其「局會所」轄下又設「部」、「分局」、「分所」等,屬下機關。

地方行政

台灣日治時期之地方行政於終戰前設有「五州三廳」,州廳以下置市、郡、廳,郡及廳下置街庄

參考文獻

  1. 陳逢源. 大東亞省開設と臺灣. 臺灣公論. 194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