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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警察

圖片來自th

臺灣總督府警察臺灣日治時期統治臺灣的臺灣總督府所設置的警察,由於日治時期臺灣的行政區劃頻繁變更,所以連帶的警察制度也經常頻繁地更動。矢內原忠雄曾指出,日本統治下的臺灣為典型的警察政治,警察深入地方基層,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1],也影響了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戒嚴時期實施的治安政策[2]

沿革

初創時期(1895-1898年)

1895年5月21日,日本依《臺灣總督府臨時條例》發布臺灣重要警政人事,即於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設置「警保課」。此時臺灣的現代警察制度則源自警保課長千千岩英一於1895年6月,向民政局長水野遵提出《警察創始之意見書》;於同時期,臺北縣臺灣縣臺南縣的各縣廳設置有警察部澎湖島廳設置警察署。之後自日本急徵警察,並分兩階段先後抵臺,主要功能是維持社會秩序,反治武裝抗日行動。1895年8月,改行軍政,地方縣廳廢除改設民政支部,下轄第三課管理警察事物;同年11月,第三課亦開始負責監獄事務。

1896年4月,總督府因全島大致平定而實施民政,地方警察機關才隨地方政府成立而設置,民政支部廢除改設置三縣一廳,各縣廳內設有警察課,各地則設置警察署;同年9月,監獄事務自警察課分離。因此時期仍不時有抗日運動,警察以防範抗日份子為要務,警察機關大致以「集團」配置的形式,在樞要之處設置警察署、分署和派出所。1897年6月,臺灣總督乃木希典推動「三段警備制」,將臺灣各地依治安分別由軍隊、警察、警察及憲兵共治,但因造成軍方負擔過重,且警察職權受到不當制約,其成效並不佳。

辨務署及支廳時期(1898-1920年)

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廢除三段警備制。1898年6月,中央之民政局改組為民政部,設有警保課;各縣之警察課改制為警察部,內設有警務課、保安課、衛生課。原本地方警察課的部分事務改由下轄的警察署辨務署負責,辨務署下設支署,支署下再設「警察官吏派出所」,各廳則仍配置警察課及警察署。1901年11月,配合全台地方官官制廢縣置廳,中央之民政部設置警察本署,並廢除辨務署,各廳置有警務課。1903年4月,地方廳之警務課開始負責蕃地事務。

在1901年,為強化警察功能,將總督府民政部的警保課改為「警察本署」(首長為警視總長),作為臺灣最高的警察機關,得指揮各廳的警察事務,並將各地辨務署廢除,在各廳設警務課,輔佐廳長管理警察事務。在廳之下,則由警部兼任支廳長,其下屬亦多由警政人員充任。於1901至1902年間,警察機關大規模擴張,而此次擴張關鍵在於移植日本東京警察組織的「散在」模式,在地理空間上密集設立警察官吏派出所,在人口4,000人、面積5方里(77.1 平方公里)處設一派出所,並選擇聚落中心或主要道路、兩條以上重要道路之交會點、人群聚集地設置警察官署、派出所,派出所的建築經費來源以轄區內保甲民捐獻為主。

自1904年起,地方有鑑於經費及人力不足,開始讓保甲職員輔助街庄社長事務,逐漸將臺灣傳統的保甲制度納入警察輔助機關。此時期的臺灣警察制度已逐漸成熟,從警察本署、廳警務課、支廳、派出所、保甲組織,共五層支警察空間階層,至終戰前無重大變革。

1909年10月,中央廢除警察本署,改設內務局警察課。地方行政區劃由二十廳縮編為十二廳,並將自將蕃務課從警務課獨立設置。1911年10月,中央再次設置警察本署。1915年7月,地方廳之蕃務課廢止,理蕃事業再度交由警察課管理。1919年7月,警察本署改為警務局

另外,總督府在1898年6月成立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現址為龍山國中),以專門訓練警察人員。

州治時期(1920-1945年)

1920年10月,地方行政區劃由十二廳改制為五州二廳,各州、廳內分別設置警務部警務課。1926年6月,澎湖廳高雄州分離。隨著郡下的街陸續升格為州轄市(基隆、高雄街於1924年;新竹、嘉義街於1930年;彰化、屏東街於1933年;宜蘭、花蓮港街於1940年),其陸續成立市警察署。

紀念日及紀念碑

臺灣警察協會於1918年訂定4月1日為台灣的「警察紀念日」。自1895年至1937年,在台灣殉職的警察共計3,561人,其中因匪徒侵襲殉職者有239人(6.7%),在蕃地殉職者有1,087人(30.5%),在其他公務上殉職者有227人(6.4%),在職病死者則有2,008人(56.4%),殉職者皆祭祀在位於東京市的靖國神社及位於台北市的建功神社[3]

台灣多處地方有紀念殉職警察的紀念碑,其中最重要的應為位在明治橋後方、臺灣神社境內臺灣警察官招魂碑」(戰後改為太原五百完人紀念堂),每年4月1日在此舉行警察招魂祭。此碑的建設計畫在1903年由警察本署提出,但因日俄戰爭而延緩,直到1908年8月才落成。碑的正面有兒玉源太郎題之「臺灣總督府警察官招魂之碑」,碑後有後藤新平之撰文,碑由小野木孝治野村一郎近藤十郎、後藤麟三郎設計;碑座的四面街有青銅浮雕,為大熊氏廣所設計,其分別是土匪討伐會議之圖、水難救護之圖、惡疫防止之圖、土匪討伐之圖[4]

在台灣其他地方的警察紀念碑則有在三星莊三峽街、羅東郡蕃地、宜蘭公園蘇澳街、蘇澳郡蕃地、大湖莊臺中公園中寮莊北埔莊、能高郡蕃地霧社、埔里街二林街大雅莊埤頭莊路口厝、東勢街、東勢郡蕃地明治、東勢郡蕃地雲山坑、東勢郡蕃地白冷、大甲街鹿港街竹山街頂林、南投街嘉義公園土庫街東石莊六甲莊崙背莊二崙莊油車、玉井莊屏東公園岡山街、屏東郡蕃地霧台駐在所、玉里郡蕃地喀西帕南紀念碑、關山郡逢坂等地。

組織

中央

1920年改制為五州二廳後,臺灣總督府中央警務由「警務局」負責,下轄警務課理蕃課保安課衛生課。警務局長負責指揮、監督廳長、州警務部長及警視以下的警察人員,基層警察事務的直接指揮權則轉由地方的州知事、廳長負責,負責鴉片戒治的臺北更生院亦由警務局管轄。

地方

1920年改制為五州二廳後,市設「市尹」以負責一般行政事務,並另設「警察署」以負責警察事務;郡設「警察課」,由郡守兼掌警察權。位於遊廓的婦人病院(位在基隆、台北、臺中、臺南、嘉義、高雄、馬公),亦由地方警察負責。此時期之地方警察組織如下:

  • :設有警務部(下設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衛生課、理蕃課),警務部下轄警察署(市)、警察課分室(郡);警察署、警察課、分室下轄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駐在所(蕃地)。
  • :設有警務課,支廳下轄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駐在所(蕃地)。

相關機構

參考文獻

  1. 蔡秀美. 殖民統治網的尖兵──派出所與保甲、壯丁團 (PDF). 臺灣學通訊. 2015, (88). 
  2. 章光明、陳添壽. 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 (PDF). 臺灣學通訊. 2015, (88). 
  3. 台灣総督府警務局. 台灣警察遺芳録. 1940. 
  4. 鈴木惠可. 日治時期臺灣的紀念碑建設與日本近代雕塑家:以大熊氏廣〈臺灣警察官招魂碑〉(1908) 為中心 (PDF). 現代美術學報.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