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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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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吉他協會(英文譯名:ZZhongshan Guitar Association)是經過中山市政府、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專業學術權威機構。

本會是由吉他音樂家、演奏家、教育家、製作家、及吉他家好者自原結合的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學會尊重藝術,促進吉他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中山市吉他專業委員會[1]是經由中山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唯一吉他推廣交流的吉他藝術組織。本會會長李龍先生曾數十次帶領學員參加全國吉他比賽。奪取冠軍24人次,亞軍及其他獎項一百多人次!每年舉辦大型吉他音樂會,並常有學生在央視及其他媒體做節目。

李龍先生本人也曾多次為省委及中央領導做匯報演出。《南方都市報》、《羊城晚報》、《中山日報》、《香山報》均有對他的多次報道。

中山吉他專業委員會將更加努力為中國吉他事業做出更多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山市吉他專業委員會」,英文譯名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學會是由音樂家、演奏家、教育家、製作家、工作者及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牟利音樂藝術團體。學會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吉他音樂家和愛好者,促進吉他音樂藝術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中山市吉他專業委員會,是由民政局批准登記成立的專業學術權威機構、按受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中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本會開展「吉他音樂藝術的研究、創作、比賽、考級、講座、夏令營、音樂會、藝術以及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等活動,開展吉他音樂藝術信息諮詢、會員培訓和繼續教育[2],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制訂有關吉他樂器製造行業的技術標準,以及行業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別為普通會員,專業會員,專家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學會的意願、不分性別、民族的吉他人士」。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分別是提交「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凡因長期不從事音樂藝術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序勸其退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資采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且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條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7年8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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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