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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是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1],位于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五路477号,柯城区文化中心内,于2018年8月建成开放。馆舍共有3层,设阅览座位460个,拥有成人文献借阅区、少儿文献借阅区、亲子绘本阅读区、报刊阅览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视障阅览室、电子阅览区、母婴室、预约自习室、青简社地方文献馆等区域,是一座集知识传播、信息交流、参考咨询和网络服务于一体的开放式、现代化、多功能的公共图书馆。
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
本单位住所是衢州市柯城区荷五路477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衢州市柯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以及书刊借阅、参考咨询、网络服务、讲座、展览、教育培训、视听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是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柯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五)向理事会推荐馆长、副馆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馆长提名情况;聘任副馆长;
(六)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监管,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图书馆法人[2]自主权,依法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公平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接受本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珍惜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权益;
(七)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图书馆党员由举办单位衢州市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党组织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衢州市柯城区图书馆理事会会议决定。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行政主管部门柯城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委派代表1名;图书馆主要负责人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其余10名理事产生方式为社会公开招募,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等重大活动;
(三)审定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并提名馆长、副馆长;
(八)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本馆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了解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关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与变化,热心参加图书馆活动,并通过自身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宣传图书馆工作;
(五)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本馆涉密信息;
(六)不得利用理事职位牟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含)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造成本馆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审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涉及服务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柯城区图书馆设监事会作为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理事会报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监督检查图书馆财务;
(三)对理事会及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图书馆的利益时,要求理事成员予以纠正;
(五)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主管局纪检人员1名,主管局文化科室代表1名,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七)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职务任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本馆年度计划、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四)本馆理事会、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五)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理事会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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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图书馆公益性服务的保障,道客巴巴,2017-04-01
- ↑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谁是老板?,搜狐,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