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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1]。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所产生的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内,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亦可利用。凡此规定皆在平衡著作人与社会对作品进一步使用之利益。
著作权的客体
- 音乐著作
- 摄影著作
- 录音著作
- 建筑著作
- 电脑程式著作,包括游戏程序。
合理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网际网路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著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文]]版本。
即使未提供下载,只要公开著作权内容就有可能会触法。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著作权的起点、财产价值与经营
在大多数的国家,著作权是从著作完成时即开始享有,不需要经过任何官方程序。然而,许多国家设有国家著作权机关,而且法律对于作品的保护是以经过注册为前提,也有些注册著作权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区分作品的题目。不过,著作权的财产概念是近代才有的,以下两个例子可供对照:
中国西晋时期,京城洛阳地区的文学家左思花费十年时间,完成描写三国时期魏、蜀、吴三个首都山川地形与风土人情的钜著三都赋[2],当时人人争读此赋,热烈传抄的结果使得洛阳的纸供不应求,一日三价,从此中国以“洛阳纸贵”形容一部著作受欢迎的程度。不过,这个成语也意涵著:在过去,著作本身的价值是依附于纸的价值之上。过去中国一直在“文以载道”的观念下,不重视著作的经济利益,反而认为文章必须经世济民、广为流传,也造成著作权制度的接受度不及一般有体财产权。
- 著作权利人团体
相较于前述有实体可依附的语文著作,其著作权人得到丰富收益,许多音乐、戏剧和表演的著作权人则无法寻求法律上和行政手段上的保障,特别是全球化的结果使各类型的著作被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民所使用。也因此,许多国家有一种发展趋势:社会上渐渐出现集体管理著作权的组织或协会,就是所谓的“著作权利人团体”。这些著作权利人团体集体管理会员们的著作财产权,他们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对于国际上使用该会成员著作所须支付的授权金的收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著作权人的利益即因参与此种团体而获得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在中国,著作权一词通常为法律文件中所使用,而著作权一般被习惯称呼为版权,政府亦设置有国家版权局,而国家版权局并不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护。而不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则根据不同作品有不同的保护期。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截止,而其他作品则是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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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快车,2020-1-20
- ↑ 三都赋,古诗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