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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英語:company ),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1]

詞語釋義

基本解釋

[corporation company] 來自西洋的譯詞。企業的組織形式。為經營工商業企業(如合夥經營或股份公司)聯合的團體。

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海國圖志》

引證解釋

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在資本主義社會獲得高度發展。我國在建國後對私營公司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國營工、商、建築、運輸等部門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營管理組織和某些城市中按行業劃分的專業管理機構,也通稱公司。隨着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資格的各種公司紛紛設立,按章程從事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

清 魏源 《籌海篇四》:"西洋互市廣東 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 英吉利 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 曹禺 《雷雨》第一幕:"這邊公司的事,你交代完了麼?"[2]

歷史沿革

萌芽時期

在公司出現以前,個人獨資企業是最典型的企業形式;與獨資企業並存的是各種合夥組織,當時的合夥組織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經營團體。

在公司產生以前,合夥組織都沒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卻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團體出現。這種情況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寺院等宗教團體、養老院等公益慈善團體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紀,有一些貿易團體取得了法人的資格,尤其是其中從事海外貿易的組織。在中世紀英國,這樣的組織享有相對合夥更大的獨立性。

無限公司

最早產生的公司是無限公司。但是,無限公司與合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夥組織而已。

有關無限公司的第一個立法是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的《商事條例》,在當時被稱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又改名為合名公司。《日本商法典》中也規定有"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在產生以後,曾經有過長足的發展,但是隨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無限公司已經退居次要位置。

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是由15世紀出現的康曼達組織演變而來的。在康曼達組織中,一部分人出資,但是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人出力,但是承擔無限責任。後來,康曼達組織發展為兩種企業形式,一種是隱名合夥(有限合夥),一種是兩合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以後,兩合公司還演變出了一種新的形式:股份兩合公司。但是最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兩合公司也沒有得到很大規模的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

1555年,英國女皇特許與俄國公司進行貿易,從而產生了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認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於17世紀英國、荷蘭等國設立的殖民公司,比如著名的英國東印度公司和荷蘭東印度公司就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1807年,《法國商法典》第一次對股份有限公司作了完備、系統的規定。到現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占統治地位的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最早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於中小企業。最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之後,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優點

在市場經濟中,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有以下優點: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的市場主體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公平競爭,從市場取得和向市場提供商品,促進整個市場合理流動,實現結構架置優化、資源合理配置。市場經濟的要求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擁有明晰界定的財產權,而且必須是獨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獨特的性質使法人在市場經濟中充當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形態,其特質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這必然是公司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與其他市場主體相比,公司的優點顯然表現在:

1、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決定了對公司投資的股東既可滿足投資者謀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擔的風險限定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增加其投資的積極性。

2、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在社會上廣泛集資,便於興辦大型企業。

3、公司實行徹底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於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5、公司形態完全脫離個人色彩,是資本的永久性聯合,股東的個人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因此,公司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中國《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說,中國《公司法》只規定了兩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我國此條法律規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公司法不認可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態,不能創設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該條並不禁止適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創設其他形式的公司。

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的主要形式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其區別於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事業機構等。現行中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兩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兩合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持有的股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條所規定的分類外,常見的分類方法還有以下幾種:其他分類

1、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不同而劃分;

2、根據公司的信用標準不同而劃分;

3、根據股東對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轉讓而劃分;

4、根據公司的國籍而劃分;

5、根據一個公司對另一個公司的控制和依附關係而劃分;

6、根據公司內部管轄系統而劃分等六種較為常見的分類方法。

此外,在世界範圍內出現的特殊的公司現象亦即所謂離岸公司,主要存在於世界上離岸金融中心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毛里求斯、美國的內華達州、特拉華州等等(多數為島國)等離岸法域。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域內依據離岸公司法規範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關於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國公司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進行重大變革,以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根據國務院的部署,未來公司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基調是進一步放鬆政府管制,更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准入門檻,鼓勵社會的創業激情。內容主要有兩點:

一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同時,推進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在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實行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制度。

二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