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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协会(英文简称“SAQ”)创立于1987年,是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业务指导的综合性社会团体[1]

商会简介

协会以致力于质量成为组织追求的最高原则。主要职能是协助做好全市质量管理工作,宣传质量法规,普及质量知识,传递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工具,受理用户质量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协会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的重要组织;是广大企业和质量工作者进行交流的“温馨家园”。质协现有团体会员700多家,会员涉及加工制造业、建筑装饰、服务以及行政事业性单位等各个领域。

宗 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质量成为组织追求的最高原则,持续地提升组织的质量理念、技术及自我完善的能力,建设质量工作者的家园。

使 命

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组织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活动,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为提升个人能力、组织和区域的竞争力做出贡献。

愿 景

成为区域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组织。

核心价值观

质量、诚信、人本、创新。

核心业务

会员发展与服务,质量研究,质量评价,质量培训,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资讯,质量激励、国际交流和质量推进活动。

三种精神

干事业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质量的精神。

协会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制订本章程。

二、本章程旨在规范深圳市质量协会行为,基本包括了“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必要的补充。

三、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深圳市质量协会依据此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质量协会,英文为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缩写为SZAQ。

第二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质量管理方面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经济类社团组织,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致力于使质量成为组织追求的最高原则,持续地提升组织的质量理念、技术及自我完善的能力;建设质量人的家园。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单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业务指导单位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九楼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从事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质量工作的决策之依据和建议等方面的调研活动,提供为企业持续改进其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各项服务。具体内容有:

1、围绕全国、广东省和深圳市经济发展的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宣传行为,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引进国际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向政府推荐适合本地区发展的有关质量方面的管理实践和研究成果;

3、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4、开展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管理、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先进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岗位资格、专门人才的培训和咨询;

5、组织并实施推进质量管理进步的奖励和评审工作,协助政府名牌战略;

6、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的开展,组织全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向省一级和国家一级推荐;

7、 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建立和运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开展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组织和实施深圳市顾客满意服务明星活动的评审;

8、开展国际、国内和本地区的质量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加强会员、质量工作者、相关协会、港澳和国际质量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开展相互间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质量沙龙、质量研讨会、质量竞赛等多种方式的质量活动,促进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进步;

9、编辑、翻译、出版质量管理刊物,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针对我市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10、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对行业协会、区质协进行联络、指导和协调;

11、设立质量促进基金,资助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调研、学术交流、奖励等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全市各类型企业(含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2、团体会员:依法登记的各区质量协会、各行业协会,经注册即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3、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较高质量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深圳市质量协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条件:

(1)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多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工作者;

(2) 有较专业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

(3) 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者;

(4) 热爱祖国,愿为我市质量事业做出贡献并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出成绩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

4、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市友好,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或其他地区质量管理人士,通过申请可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有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或本协会理事会成员推荐意见);

2、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3、秘书处通知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

4、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会费;

5、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匾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3、获得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4、按期和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副会长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会员5000元/年、理事会员3000元/年、普通会员2000元/年;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配合、支持本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以上可以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监事和一般会员代表组成,一般会员代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一般会员人数10%的名额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会员代表应充分体现会员企业类型。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5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辞职申请;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审议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2、监督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并主持财务审计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4、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得高于68岁。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并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根据理事会决定批准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人员以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汇报需汇报的工作,协调有关工作关系,承接并组织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的工作;

6、 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根据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8、会员入会申请书的审批。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社团登记机构登记。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

1、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协会章程行使职责;

2、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一部分,属非法人组织,可以在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3、分支机构工作应在本协会的统一协调下进行;

4、分支机构可以实施财务独立运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开办相关实体机构或设立代表机构,具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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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