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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利(英文:Women's rights),是指世界性的婦女和女童所主張的權利和自由。婦女權利的概念為19世紀的女權運動及20世紀的女性主義運動(英語:feminist movement)建立了基礎。在一些國家這些權利已經制度化或得到法律、本地習俗及行為支持。婦女權利和更廣泛的人權不同之處在於它聲稱婦女及女童在行使她們的權利時,受到歷史和傳統產生的固有偏見,對男人和男孩產生了不對等的優勢。
婦女權利概念的常見議題包括但不限於:身體完整和自主權、免於性暴力的權利、投票的權利、擔任公職的權利、訂立法律合同的權利、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工作的權利(英語:right to work)、公平工資或同工同酬、生殖權利、自行管有財產的權利、獲得教育的權利。
歷史
古代文化
雖然在大量文明中,男性都佔據著領導地位,但還是有一些例外。尼日利亞阿卡族的女性也會打獵,甚至有時會獨自狩獵。她們有時還有權控制資源分配。古代的埃及和中國也有少數女掌權者,例如是克利奧派特拉七世和武則天。
中國
古代中國女性的地位十分低微,因此她們的基本權利也得不到保障。女性纏足的習俗便是一個例子。纏足將腳骨結構改變成只有4寸甚至是3寸。纏足會造成行動不便,限制了婦女的活動能力。但是19世紀,超過45%的中國婦女實施了纏足,上流社會中婦女的纏足率更是達到了100%。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由此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1929年政府又發布放足佈告,派遣專員督查落實。但是纏足風俗完全消失則最晚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一村莊名為六一村,它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仍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政府運用法律等手段使婦女的權益狀況有了歷史性的變化,盡力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在中國的諸多立法中,既有如根本法憲法,也有傳統部門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對男女平等的原則性規定和保障,既有如《婚姻法》、《繼承法》等對所涉及婦女相關權益的一般性規定,也有如《婦女權益保障法》這一部門法對婦女的權益實現全面保護和具體落實。
近代進展
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
1995年,189個國家在北京舉辦的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上簽署《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致力於爭取男女平等權利,充分貫徹婦女和女童的人權,賦予女性權利和她們在平等基礎上參與社會各領域的機會。
《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行動分為12個部分,目的在於通過參加社會各領域的決策,執行《提高婦女地位奈洛比前瞻性戰略》,移除婦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行動要求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力合作,並注重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資源,保證其能夠大力促進婦女權益的進步。
現狀
自通過北京會議《宣言》和《行動綱要》以來,更多的女童前所未有地獲得了接受教育的更多機會。死于生育的婦女人數幾乎減少了一半。在企業、政府和全球組織擔任領軍人物的婦女人數增多。但在一些地區,特別是衝突地區和發展中國家,婦女仍然處於弱勢地位。
在衝突中,婦女和兒童往往成為襲擊的首要目標。根據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武裝衝突中婦女所應有的醫療、食物、飲水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女孩以及與丈夫分離的單身婦女經常被拘留、殺害或失蹤。這些群體在性暴力面前尤其脆弱。”弗洛朗斯•泰爾西耶認為,戰爭特別是戰爭引起的流離失所對婦女來說影響更大,除脫離男人保護外,她們更需要承擔以前男人所承擔的社區工作,“在流離失所的境遇下婦女成為家庭和社區的支柱。”
而在和平時期,家庭暴力、社會歧視、地位不平等仍使一些女性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而是被認作男人的附屬品。對婦女基本權利的侵犯仍然很普遍,在生活的各個領域,無論是在政治團體或公司會議室內,婦女對影響她們的決策有極少的發言權。
亦有時裝設計會以回應女權運動作主題設計時裝,如法國品牌中的RICK OW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