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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
圖片來自網易號

性暴力是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可能發生在任何關係的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任何場合。按受害者類型分類,可分為基於性別的性暴力、針對兒童的性暴力和針對殘障群體的性暴力三類;按施害者行為分類,可分為性騷擾、性侵害、對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絕的人進行的性交易性剝削四類;按發生場合分類,可分為衝突與戰爭時期的性暴力、家庭中的性暴力、校園中的性暴力和職場中的性暴力四類。受社會文化等因素影響,人們對性暴力往往充滿種種誤解。

全球範圍內性暴力都是一個極為嚴峻的人際暴力問題,各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以期減少性暴力的發生,減輕性暴力產生的危害。我國多部法律對性暴力相關行為進行限制和懲罰。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中涉及到預防和應對暴力、生長發育和青春期保健、性與生殖健康等教育指導條目。全面性教育中對性暴力相關內容做了學習目標和內容的劃分與規定,旨在讓學習者學會預防、識別和應對性暴力。

調查數據顯示,性暴力問題在全球的現狀極為嚴峻。使用酒精與藥物,童年時期在身體、性或情感上受過虐待,生活在充斥着肢體暴力與衝突的家庭環境、貧困社區環境的人具有更高的實施性暴力的風險。性暴力行為會損害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並對社會環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造成威脅,對社會造成巨大的醫療負擔和財政負擔。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和個人可以從不同層面對性暴力問題進行科學預防與應對,以減少性暴力的危害。

定義

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點發生的由任何人強行施加的性行為、性行為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他人性特徵的強迫行為,而不論該施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如何。[1]它包括未經同意的既遂或未遂性行為、未經同意的不涉及接觸但具備性本質的行為(例如窺陰或性騷擾)、對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絕的人進行的性交易行為以及網絡性剝削等。[2]

國際法對於性暴力的形式有着更廣泛的定義。依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定義:「性暴力包括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其他與之相當的行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將性暴力定義為:「對一人或多人採取武力、武力威脅以及脅迫來達至從事性行為之目的,比如脅迫、令對方恐懼、拘禁、心理壓迫,或是利用該人的無行為能力和強制性的環境,來使其(在性行為上)無法行使真正的同意權。」

常見類型

根據受害者分類

基於性別的性暴力

當性暴力行為發生在受害者身上的原因是由於他們的生物學性別或者性別認同,則構成基於性別的性暴力。

針對兒童的性暴力

當性暴力的受害者年齡未滿18周歲時,則屬於針對兒童的性暴力。

針對殘障群體的性暴力

當性暴力行為發生在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身上時,則屬於針對殘障群體的性暴力。

根據施害者行為分類

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具有性意味的、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和冒犯或帶有性色彩的話語,它是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各種強迫的性行為,包括口頭上的強迫性交,身體上的強迫接吻或觸摸,以陰莖、身體的其它部位或物體強行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等。

對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絕的人進行的性交易

性交易是指通過參與性行為來換取錢財的過程,若參與性交易的對象不具備表示同意或拒絕的能力,則將此性交易行為視為性暴力。

性剝削

性剝削是一種在性關係上的剝削行為,剝削者利用被剝削者的身體和性,但並不給予被剝削者足夠的補償。

根據發生場合分類

衝突與戰爭時期的性暴力

指戰士所犯下的性暴力行為,包括民兵、政府軍和叛亂軍。各種形式的性暴力可以系統性地被運用在衝突中,用以「折磨、傷害、拷問、羞辱、要脅、恫嚇或懲罰」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性暴力是一種運用於戰時的「武器」。

家庭中的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強行施加的性行為、性行為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受害人性特徵的強迫行為,施害者與受害者有可能是伴侶關係,也可能是其他家庭關係。

校園中的性暴力

校園性暴力是指在與校園環境有關的情境中發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騷擾、性侵害、強姦、性羞辱和/或恐嚇,被迫觀看有關性的行為、圖片、照片或網站等行為。校園性暴力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教師/教職工,也可能是學生。

職場中的性暴力

職場性暴力是指在工作場合中發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騷擾、性侵害、強姦、性羞辱和/或恐嚇,被迫觀看有關性的行為、圖片、照片或網站等行為。它既可能發生在上司與下屬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事之間。

常見誤解

誤解一:性暴力只侵害女性?

事實上,性暴力不只侵害女性,男性也可能成為被性侵害的對象。對男性的性暴力可能包括:強姦、強迫手交、強制絕育、虐陰、閹割、讓受害者失去生育能力和使之女性化等。

誤解二:性暴力只可能發生在兩個陌生人之間?

事實上,性暴力也可能發生在兩個熟悉的人之間。性暴力可能發生在任何關係的人之間,而且針對女童遭受性侵害的調查顯示,多數女童遭遇的都是熟人作案。

誤解三:告訴對方你愛他/她(其實不愛)而想和其發生性關係,便不構成性暴力?

事實上,告訴對方你愛他/她(其實不愛)而想和其發生性關係,也是一種性暴力,因為強行施加的性行為企圖也屬於性暴力。

誤解四:發生性暴力後雙方成為戀人或步入婚姻,之前的行為便不是性暴力?

事實上,發生性暴力後雙方成為戀人甚至步入婚姻,之前的性暴力仍是性暴力,性暴力行為本身的性質不會因為雙方之後關係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誤解五:戀愛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是私事,不能張揚,只能忍氣吞聲,慢慢等待對方變好?

事實上,戀愛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一定要尋求幫助,因為對方很可能不會改變,忍氣吞聲只會使自身遭受更大的風險,並遭受對方連續不斷甚至變本加厲的性暴力。

現狀

世界衛生組織2014年的數據顯示,在兒童虐待行為中,18%的女孩和8%的男孩遭受過性暴力。2016年11月的數據顯示,30%的女性曾遭遇來自親密伴侶的身體暴力或性虐待,7%的女性在某個年齡段曾遭遇過來自非伴侶的性暴力。

世界衛生組織2017年的調查顯示,全球範圍內有性伴侶的婦女中幾乎三分之一(30%)經歷過其親密伴侶的身體和/或性暴力。親密伴侶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國家估計為23.2%,在世衛組織西太平洋區域估計為24.6%,在世衛組織東地中海區域估計為37%,而在世衛組織東南亞區域則估計為37.7%。

全球多達38%的謀殺婦女案件系由親密伴侶所為。除了親密伴侶的暴力行為外,全球7%的女性還報告曾遭到伴侶以外的人的性侵害。大多數親密伴侶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針對婦女實施。

關於校內和學校周邊所發生的性暴力數據非常有限,許多受害者不願意去舉報,因為害怕被羞辱或擔負污名、或者擔心不被別人相信或遭到施暴者的報復。現有數據表明,男孩和女孩都可能成為校園性暴力的受害者,而實施性暴力的可能是同學也可能是教師。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七個國家的數據顯示,被同齡人實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女學生的比例為6.9%(贊比亞)~15.5%(馬拉維),男學生的比例為8.6%(坦桑尼亞)~26.6%(尼日利亞)。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數據顯示,被教師實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學生比例相對較低。

一項針對我國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研究分析顯示,400份民事判決書中,0.64%的家庭暴力屬於性暴力形式。

根據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於2020年5月聯合發布的《「女童保護」2019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家庭》,2019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害兒童案例共301起,受害兒童807人,其中年齡最小的兒童年僅4歲。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七成以上。其中,最嚴重的是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共76起,占比35.85%,其餘依次是家庭的親戚朋友作案,共27起,占比12.74%,鄰居(含同村人)作案共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員(父親、繼父等)作案共22起,占比10.38%,網友作案共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觸人員作案42起,占比19.81%。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別,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為81人,占比10.69%。女童在遭受性侵害方面占極大比例,但男童被性侵害狀況同樣不容忽視。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6月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2014~2019年間,我國未成年人強姦犯罪人數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強姦罪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5%。2017~2019年間,我國共有4.34萬人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而被起訴,強制猥褻、猥褻兒童和強姦三類犯罪人數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總人數的比例從2017年的22.34%上升到2019年的30.7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勢不容樂觀,性侵害、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問題相對突出。

相關研究

性暴力的成因

個人因素

使用酒精與藥物,有犯罪前科,自我虐待,常產生關於強制性行為的性幻想,接觸色情媒體等行為會導致實施性暴力的風險增高。

缺乏同理心,具有侵略性、認同暴力,偏好高風險性行為和非人道性行為,仇恨女性,遵循傳統的性別角色規範,陽剛氣質過重等人格特徵和個體因素也會導致個體實施性暴力風險增高。

童年時期在身體、性或情感上受過虐待,或曾經遭遇性侵害的人也可能轉而成為性暴力的施害者。

與對性方面有侵略性或陽剛氣質過重的人長期共處,或與有性暴力與虐待傾向的人產生親密關係的個體也可能受其影響,發生性暴力行為。

家庭因素

生活在親子關係不和諧、充斥着肢體暴力與衝突、不支持情感發展的家庭環境會導致實施性暴力的風險增大。

社會環境因素

貧困社區環境,就業機會的缺乏等糟糕的環境因素可能導致個體實施性暴力。

社會部分群體對性暴力所持的寬容態度可能導致性暴力施害者肆意妄為,性暴力行為愈演愈烈。

司法和執法體系缺乏應對性暴力的專門法律和條款,對性暴力犯罪者的制裁過輕等因素會導致懲戒手段對性暴力施害者的威懾力較低,從而導致性暴力發生率升高。

性暴力的危害

性暴力行為會損害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並對社會環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造成威脅,對社會造成巨大的醫療負擔和財政負擔。

危害身體健康

性暴力可能造成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問題,例如:生殖健康問題、性功能障礙、性傳播感染(包括艾滋病)、非意願妊娠、不孕、盆腔炎症等。

性暴力也可能對受害者造成軀體損傷,例如:腹部/胸部損傷、腦部損傷、青腫和鞭痕、撕裂傷和擦傷等。

危害心理健康

性暴力可能導致受害者產生認知障礙,也可能導致受害者產生情緒障礙(例如:抑鬱、焦慮、感到羞愧和內疚等),還可能造成創傷後應激障礙等心理疾病。

性暴力行為也可能導致人(既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價值觀扭曲,導致社會崇尚暴力、蔑視法律的不良風氣。

導致危險行為

性暴力會導致部分危險行為(吸煙酗酒、吸毒、自殺行為和自虐等違法的、暴力的和其他危險的行為)的發生概率增大,對個人和社會帶來消極影響。

造成社會負擔

性暴力行為會對社會造成巨大的醫療壓力和財政壓力,也會危害社會的穩定與安全。

性暴力對人造成身體傷害與精神傷害,社會不得不提供大量的醫療資源對受害者的身體與精神損傷進行治療,醫療負擔加重。

對性暴力行為的處理會消耗大量資源,從而加重了社會與政府的財政負擔。治療、就醫及其他保健工作中的花費所產生的直接成本、司法系統運轉和其他機構運轉所產生的間接成本都帶來了巨大的財政負擔。

性暴力所帶來的人的精神與行為問題、價值觀的扭曲也會對社會的穩定性與安全性造成威脅,影響社會和諧發展。

如何預防和應對性暴力

政府層面

第一,政府應通過立法形式明確傳達反對性暴力的信號,為干預和打擊性暴力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第二,政府應聯合相關行政部門制訂干預性暴力行為的專項政策,促使對性暴力行為的干預工作的有效實施。同時,各行政部門管理者應確定適應於自身的性暴力行為干預製度和行為準則,確保持續懲處因性暴力而違法違規的行為,表達堅定的反性暴力立場。

第三,相關行政部門應建立暢通的、適合各類受害者年齡和性別特點的上報機制,讓受害者確信,相關人員在知曉此類事件後會採取積極行動並保護,且受害者不會遭到報復。

第四,有關政府機構等應做好持續的數據收集工作,應用精確可信的數據為性暴力行為制訂合理的干預機制。

社會層面

社區組織應加強自身對於性暴力行為的干預之緊迫性的認識,社會相關機構應基於各方的合作,儘可能改變不利於社會安全的社會規範與運行機制,營造共同反對性暴力行為的社會氛圍。

學校層面

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在預防性暴力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學校應構建和諧、溫馨、健康的校園環境。一方面,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德育,通過全面性教育、生命教育、人格教育、安全自護教育、生活指導教育、法治教育等課程與活動,培養學生的良好品格,杜絕性暴力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學校應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並主動組織教職工進行專項培訓與學習,提高其對性暴力行為本身及其背後原因的認識,促進民主、平等的師生關係的形成,減少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同時,學校應確保校園安保措施,強化安保威懾作用,並推進司法進校園工作,為學生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制度環境。

學校還應不斷完善校園管理制度,制訂明確的規章制度,劃分教職工在預防、應對性暴力行為方面的責任;健全應急處理預案,設立資料組、外聯組、法律組、心理諮詢組,做好事前預防、事中處理和事後干預工作。

家庭層面

父母應主動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為孩子提供溫馨愉悅的家庭環境,讓孩子在家庭環境中習得陽光、積極的處事方式;非原生家庭的父母應更加注意關心孩子的身心發展情況,為孩子提供適時適宜的指導;家長應採取合理的教養方式,在教養孩子的過程中,表現出對孩子的關愛與尊重,並注意疏導孩子的不良情緒,幫助孩子保持開朗、樂觀的心態。

個人層面

個人應加強對性暴力相關知識的學習,提高對性暴力行為及其原因的認識,掌握識別與回應性暴力行為的合理方法。一方面,個人應加強自我保護,使自己免受性暴力行為傷害,如果不幸成為性暴力行為的受害者,應學會尋求他人或機構幫助;另一方面,個人應培養自身情緒管理能力,在遭遇與他人摩擦或衝突時,採取積極溝通的方式,和平解決矛盾。

典型案例(胥明喬強姦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胥明喬通過QQ認識趙某並聊天。胥明喬冒用他人照片自稱「許某」,邀約趙某見面未果。經趙某介紹,胥明喬以「許某」身份與被害人嚴某1(女,2001年12月27日出生)加為QQ好友並聊天,二人約定當晚見面。聊天過程中,胥明喬謊稱安排摩托車在高縣雙河鄉原派出所門口等嚴某1。次日凌晨零時許,嚴某1應約到達約定地點,胥明喬冒充摩托車駕駛員接到嚴某1後駕車將嚴某1帶至高縣雙河鄉雙河村2組集體山林處林地內,將嚴某1按倒在地,採用按手、卡頸等方式強行對嚴某1實施了親吻,並摸了嚴某1胸部、陰部。嚴某1奮力反抗,咬傷了胥明喬的左臉部,又用石頭打了胥明喬的頭部,趁胥明喬不備跑離現場向附近村民求助。2017年7月26日凌晨2時許,嚴某1跑回其姑姑嚴某2家中。2時40分,嚴某2親屬胡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檢查,嚴某1嘴唇、胸部、陰部、頸部、手均有傷痕。次日,公安民警在宜賓縣翠柏商貿城5號樓2樓商貿網吧將胥明喬抓獲。

法律裁定

原判認為,被告人胥明喬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等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胥明喬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胥明喬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後,原審被告人胥明喬提起上訴,認為其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為系經過被害人同意的,被害人之所以報案是由於未滿足被害人提出再給300元的要求。一審認定的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即使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一審的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裁定結果為:胥明喬為滿足私慾,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親吻、撫摸被害人胸部和生殖器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經查,胥明喬虛構假的身份、年齡、照片以誘騙被害人的事實有QQ聊天記錄截圖、被害人嚴某1供述、證人趙某證言及其本人的供述予以證實,證明胥明喬的動機不純;本案案發過程的直接證據雖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實,但被害人對被性侵害事件始末、細節的描述有QQ聊天記錄、診斷證明書、傷情照片等客觀證據予以印證。事發後,被害人先到附近住戶求助,回到家後親屬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有證人楊某、嚴某2、胡某的證言予以證實,說明本案案發即時、自然。反之,胥明喬對其隱瞞真實身份誘騙被害人,深夜將被害人帶至偏僻山林的行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未能洞察危機被胥明喬誘騙外出,不存在過錯。胥明喬對未成年人暴力實施性侵害,已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性質惡劣,且繫纍犯,無任何悔罪表現,依法應予從嚴懲處。法院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教育意義

家庭、學校、社會應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責任,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對動機不明的會面邀請、僻靜無人的場所等要素提高警惕,減少性侵害悲劇的發生;同時,應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時給予幫助與心理輔導,及時報案尋求法律解決。若不幸遭遇性侵害,應注意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留存證據,以便為自身維權提供法律證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