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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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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包装技术协会成立于1981年,与天津市包装工业办公室合属办公,是在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的法人[1]社会团体组织,积极为政府提供行业信息,组织编制包装行业规划,为政府提供行业信息,为企业搭建服务信息平台,引领行业发展方向,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协会按专业设:包装设计,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机械,装潢印刷,标准化,运输专业委员会;并与科研院校相结合,为本市包装行业发展服务。

协会宗旨

团结、创新、协调、服务管理、高效。

协会职能

·承担包装行业管理职能,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进行包装行业调查,编制行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实施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搭建国内外新技术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境内外考察活动

·指导纸包装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各个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

·组织科技项目的鉴定和重大项目的论证

·发布包装政策、法规、经济技术信息

·实行行业统计和分析工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举办展览会、展评会、论坛会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包装人才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包装技术协会(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TianJin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

第二条 协会是由天津市包装行业(纸及纸包装制品、塑料包装材料及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制品、金属包装材料及制品、玻璃包装制品、木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制造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包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服务、协调。协会[2]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反映企业意愿,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和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指导企业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对全市包装行业行使必要的行业管理监督职能。

第五条 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民主办会原则,倡导“团结、协作、创新、求实”会风。

第六条 协会接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和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加强包装行业服务、协调、管理与监督。

(二) 接受政府委托对包装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参与论证。

(三) 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法令,编制包装行业行规行约,规范包装企业经营行为,协调包装行业价格,指导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包装企业合法权益。

(四) 调查研究并分析国内外包装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帮助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协调资源的分配。

(五)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发放包装产品许可证;制定包装产品标准,组织包装科研成果鉴定。

(六) 做好包装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以电子信息和包装应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再教育,提高行业企业的科技、经济、管理方面人才的素质。

(七) 开展有效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讲座与交流活动,举办包装政策、法规和国内外包装发展趋势报告会。

(八) 组织国内、国外专业考察,加强包装组织间的交往。举办国际、国内包装展览、展评会、展销会。

(九) 按照WTO“游戏规则”,协助解决包装企业与国际企业间的贸易争端。

(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能。

(十一) 进行行业统计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开展行业评比,表彰和奖励包装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

(三) 在包装行业领域内的经济规模、企业管理、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并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核批;

(三) 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桌牌。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对国家级和市级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备案。申报市级、部级、国家级新产品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入会自愿、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努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提供有关的学术论着、作品、科技成果资料;

(四)积极宣传包装科学知识、推广先进包装技术成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当办理手续。会员应当履行各项义务。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可以劝退或除名。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授权协会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优秀设计作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0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