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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林业厅,为正厅级省政府直属机构 [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全省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认真执行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检、法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二)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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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