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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图片来自peoplenews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曾有的附属条款,由国民大会经由宪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适应动员戡乱时期政军情势。自1948年(民国37年)5月10日公布实施起,直到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由时任总统李登辉经国民大会谘请公告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制定背景

1946年,中国共产党方面与组成国民政府的中国国民党方面爆发第二次国共内战。1947年(民国36年)元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签署命令,颁布由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并公布行宪之准备程序。7月4日,国民政府举行国务会议,通过蒋中正提出之《厉行全国总动员勘平共匪叛乱方案》,提案称“为拯救匪区人民,保障民族生存,巩固国家统一,厉行全国总动员,以勘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针案”。会中并制定《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确定戡乱与行宪并进的方针,相关决议于会后7月19日由国民政府公告。从此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但政府仍照原计画,于11月依照宪法于全国举行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2月25日公告宪法生效。

1948年(民国37年)3月29日,行宪后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南京市召开。为适应第二次国共内战下之政军情势,有国民大会代表提议修改刚生效不到四个月的《中华民国宪法》,但修改宪法又怕失民心,磋商结果认为最好办法莫过于“为于暂不变《中华民国宪法》的范围内,予政府以临时应变之权力”。于是张群王世杰等721名国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案。于宣告动员戡乱期间,就国家实施紧急权之程序给予特别之规定,使之不受《中华民国宪法》本文规定之限制。同年4月18日,国民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第十二次大会依照宪法内之修宪程序三读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予总统实施紧急处分的权限以方便政府进行作战。而后会议也在4月20日至29日间举行了第一任总统、副总统选举会选举蒋中正总统李宗仁副总统

同年5月10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由国民政府公告施行,并规定有效期为两年半,至1950年(民国39年)12月25日前应再度召集国民大会讨论。5月20日,新当选之行宪后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正式就职,中央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国民政府正式走入历史。但是同时由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在内战中接连失利,1948年秋至1949年初的三大战役均由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政府有效统治区急据缩小。

1949年(民国38年)年12月7日,鉴于不利形势,中华民国政府宣布将政府迁往其甫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表盟军日本占领领土台湾的首府台北市。进入1950年代后战事渐歇,中国国民党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格局型成。

沿用与修订

1948年(民国37年)《临时条款》制定之初仅包含总统宣布戒严及发布紧急命令时仅须经由行政院会议内阁)之决议而无须送交立法院议会)追认之紧急处分程序条文。《临时条款》根据宪法修改的程序制定,制定之主要原因,乃是在紧急命令法尚未立法的状况下,宪法的紧急命令无法行使,而以《临时条款》提供紧急处分的依据。虽然其所规范的紧急处分要件及程序比原来的宪政体制宽松,但是仍然必须以行政院会议通过做为要件。因此,虽然有人批评《临时条款》的制定代表总统扩权,但制定之初并没有使总统在原本宪政体制的运作规则之外拥有其他扩权的途径。

政府迁台前后,由于兵马倥偬,未及于原本设定之时限1950年(民国39年)12月25日前召集国民大会。又因迁台后,实际控制领土缩小以及分治局势的持久化,使宪法诸多规定产生窒碍难行之处。1954年(民国43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宪法解释,中央民意代表在举行下届选举之障碍现在尚未扫除前继续行使职权,无须改选。[1]2月16日,随中华民国政府撤退来台湾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台北举行第二次会议。决议已经超过原本时限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继续有效且不再设定失效日期。此后《临时条款》在台湾历经四次修订,逐渐超出原本仅作为紧急处分法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总统国民大会本身权限。

  • 1960年(民国49年)3月,《临时条款》第1次修订,冻结《宪法》对于总统连任之限制。同年蒋中正第三次当选总统
  • 1966年(民国55年)2月,《临时条款》第2次修订,则解除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权之限制,并同意其设置宪政研究机构,使国民大会权力得以扩张。
  • 1966年(民国55年)3月,国民大会第3次修订《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设立动员戡乱机构、调整中央政府组织与订颁办法增补选中央民代。(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
  • 1972年(民国61年)3月,谷正纲提出《临时条款修订提案第二八五号》,因提议“第一届国大代表将于于其任期届满且凡能办理选举地区,均予改选”使提案遭到反对。于是内容改为以定期改选之增额中央民意代表充实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并于3月17日完成《临时条款》第4次修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

由此可见,无须改选的“万年国会”及由中国国民党领导的“党国体制”已经使原本宪法的民主机制严重变形变质,权力制衡失灵,民主宪政有名无实。除了依照修宪冻结宪法条文外,政府也以继续处于战争状态为由制定“动员戡乱”之相关法律如惩治叛乱条例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等以及颁布如戒严令等规定,进一步限制国民的权力。此时期又称为“白色恐怖时期”,中华民国宪法条文中对人权及自由的保障无法获得落实,台湾人权记录十分恶劣。

废止

1980年代,台湾民主化的呼声逐渐获得台湾人认同,而诉求民主化改革的社会运动更是在1987年(民国76年)戒严令解除后蓬勃发展。1989年(民国78年)7月,国民大会决定第5次修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90年(民国79年)3月,由于担任四十年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抗退者众,并且又提案扩大国民大会职权,台北爆发野百合学运,提出“废除临时条款”和“召开国是会议”等诉求。同年5月22日,李登辉总统就职记者会上表示,计画在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回归正常宪政体制;12月25日行宪纪念日上,李登辉再度明确宣告将在1991年5月前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在1992年完成宪政改革。

1991年(民国80年)4月,为配合终止动员戡乱时期,第一届国民大会召开第二次临时会,国民大会代表李启元锺鼎文、杨公迈等245人提出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修宪提案,虽遭受民主进步党籍增额国民大会代表退席抗议,但本项提案仍经国民大会主席团决定依照修宪之三读及审查会程序处理。4月22日,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之修宪提案进行三读,在朗读全部条文后,主席裁定以起立方式进行表决,在场人数445人;经表决结果,起立赞成者438人超过修宪四分之三的法定人数,大会于是作成决议: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及《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至第十条增修条文经三读通过,咨请总统明令废止,并附带决议:第八次会议修订《临时条款》及其审查修正案,本次临时会毋庸再议。依照国民大会谘请,李登辉总统于4月30日发布总统令,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并于隔日5月1日生效时以总统令公告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施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中华民国自此告别动员戡乱时期进入民主宪政时代。[2][3]

1991年(民国80年)12月31日,已经在任43年馀的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全体退职,“万年国会”自此正式走入历史。1992年,完全由台湾人选举选出的第二届国民大会集会,继续进行宪政改革。

参考文献

  1. 释字第31号解释
  2.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文化部台湾大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文化部国家文化资料库. 
  3. 刘子维 BBC中文记者. 台湾解严30年:平民生活的记忆. BBC中文. 2017-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