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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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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全稱全國總動員戡平叛亂,是指國家於戰爭或者緊急狀況時,動用全部人員及資源以支援國防軍事活動,用以平息叛亂。此詞在漢語圈,常用來指稱第二次國共內戰時中國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包括國民政府)提出的政策概念,以對抗在抗日戰爭後實力急劇膨脹的中國共產黨,並成為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長期的國家方針。
歷史
提出與施行
1947年7月,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之間的戰爭全面爆發,由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下令動員戡亂。7月4日,中華民國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提出之《厲行全國總動員勘平共匪叛亂方案》,提案稱「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會後,各省、市參議會及國民黨控制之組織,紛紛通電擁護「戡亂」令,並召開戡亂救國大會:
- 「為拯救災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提請厲行全國總動員,以勘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 政府自抗戰勝利後,即積極進行復員,以期從事建設,與民蘇息,雖一切措施未能盡如所期,但對於中國共產黨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之行動,則始終秉持政治解決之方針,不惜委曲求全,多方容息,以求其實現。乃共黨自去年十月以來,始則拒絕政府頒佈之停戰令,繼則拒絕參加國民大會,又復拒絕政府派員赴延安商洽和平之建議,最近復由其宣傳機關,對國民參政會之和平建議,斷然予以拒絕。政府方力謀整軍,而共黨則脅迫民眾,大量擴充其叛國之武力。政府方力謀復員建設,而共匪則到處阻礙復員之進行,到處破壞我交通工礦之建設。政府方勵圖實現民建政治,準備行憲工作,而共匪則一面宣傳民主,一面殘虐人民,無所不用其極。
- 最近數月,同胞復在華北東北對我國國軍發動大規模之攻勢,妨礙政府對領土主權之完全接收。其必須欲以武力顛覆國家,已極彰著;而其煽動各地社會,擾亂治安秩序之盜匪暴行,亦日益明顯。共匪既公然揭開其武裝全面之叛亂,實已自絕於國人,且早已以武裝叛亂集團自居,而自外於政黨之林,不惜與國家民族為敵。其怙惡不悛,執迷不悟,一至於此,則政府和平建國之國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尤其我北方受共匪蹂躪區域及接近匪區之同胞,水深火熱,日甚一日。政府不能長此貽誤,坐視不救。而我全國同胞欲求得安居樂業之生活,亦非以全力剷除此復興建國之最大障礙,實不足以捍衛國家基礎,安定社會秩序,而策我整個國家與全體人民之安全。況政府有鞏固國家統一,保障民族生存之責任;若非從速戡平叛亂,則不僅憲政與民主無由實現,即國家之統一與安全亦已失其保障。故政府決心戡亂,實出於萬不得已。必須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一面加緊戡亂,一面積極建設,方能掃除民主憲政之障礙,達成和平建國之目的。
- 本此意旨,擬請國務會議決定實行全國總動員,號召全民一致奮起,淬厲進行經濟建設,刷新地方政治,發動人力物力,改善糧政役政,保持社會安全,救恤人民疾苦,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厲行消費節約,增進農工生產,提高官兵待遇等項,均交各主管機關妥擬方案,制頒法令,一體依法進行。至實施時,應如何防止法外之滋擾,並飭主管機關嚴切注意。」
7月上旬,中華民國國防部宣佈為配合《戡亂動員令》,決定編餘軍官除志願退役者外,一律留用,由中央訓練團分發各部。7月18日,國民政府舉行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繼續徵借實物以充軍糧。7月19日,國民政府頒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提出「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凡「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軍糧、物資、運輸等,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及妨礙「戡亂」之言論行為,均應依法懲處;行政院並可隨時發布必要之命令。
1948年5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該條款具有優於《中華民國憲法》之位階。
終止
1991年4月22日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咨請總統李登輝明令廢止。4月30日,總統李登輝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頒布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80年(1991年)5月1日終止,並同時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月1日,總統令公布,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即刻起,使終止「國共內戰」在憲法上有法理依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