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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
國民大會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名義上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的機關。先後於1946、1948年召開。1946年大會任務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又稱制憲國大;1948年大會任務為施行憲法,選舉總統,實行總統制,又稱「行憲」國民大會。[1]
首屆國大原定於1936年召開,任務是制定憲法並決定憲法施行的日期。代表總額1200名。選舉辦法規定:凡年滿20歲之國民有選舉權,年滿25歲之選區內居民有被選舉權。除上述1200人之外,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及候補執監委為當然代表,國民政府還可直接指定代表240名。1936年內,國民政府陸續公布憲法草案、國大組織法及國大代表選舉法,並進行代表選舉(有部分省區未完成)。但因抗戰爆發,原定當年召開的國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協商會議決定當年召開制憲國大。鑑於自1913年以來情況的變化,為確保國大的公平民主,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民主同盟提出國大代表應進行適當調整。經各方協商,決定原選舉的1200名代表繼續有效,取消當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灣、東北收復區代表150名,各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700名,總計2050名。各黨派代表經分配後,由各黨派自行提出,計國民黨220名,共產黨190名,民盟120名,中國青年黨100名,社會賢達70名。按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必須在內戰停止、政府改組、訓政時期結束、憲草修正完成後,始能召開。
10月,國共軍事衝突擴大,且雙方就改組國民政府後的中共代表名額問題和東北問題僵持不下,國民政府為及早結束訓政,決定單方面召集國民大會,追隨它的只有從中國民主同盟中先後分裂出去的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2個小黨派。此舉立即招致中共反對。中共和民盟拒絕參加,並宣布將參加國大的中國民社黨開除出盟;一些民社黨人員,如梁漱溟等也退出該黨。
1946年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在中共缺席的情況下於南京召開,出席代表1381人,大多數是1936年選舉的舊代表。會議的中心任務是制定憲法。制憲國民大會討論憲草的藍本來自當年4月底根據政治協商會議成立的憲草審議委員會審議版本,即政協憲草。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將政協憲草以立法院《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名義提交大會審議。12月25日,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共14章175條。憲法公布後,立即遭到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同聲譴責,紛紛發表聲明不予承認。
制憲國大之後,國民黨於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開「行憲「國民大會,其中心議題是選舉國民政府的總統和副總統。4月19日,國民大會選舉蔣介石為總統,李宗仁為副總統。
國民黨政府播遷至台澎金馬地區,成為統治中國台灣地區的「行政當局」。「國民大會」成為其民意機關。直到1990年台灣地區前領導人李登輝請這些「國大代表」休致時,第一屆「國大代表」任期達43年。
2005年,「國民大會」選出的「任務性國代」召開最後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將自己裁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匯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