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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花卉协会(Dong Guan City Flowers Association,缩写DGFA),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从事花卉生产管理、科研及业余花卉爱好者和花卉种植专业户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1]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花卉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花卉产业的助手。

协会介绍

协会于2000年12月22日经民政局批准正式注册成立。办公地点设地市农科中心。

东莞市花卉协会是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从事花卉生产管理、科研及业余爱好者和种植专业户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花卉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花卉产业的助手。东莞市花卉协会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市科协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东莞市花卉协会近年来在上级领导和关怀下,认真办会、科学办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会员人数不断扩大,由原来的50人扩大至现在的300多人,是东莞市科协下属农业协会中会员最多的协会。会员素质不断提高,会员中有管理人员有45名,有专业技术人员147名,其中高级职称13名(含4人研究员)、中级职称50名、初级职称的60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涵盖了园艺栽培、植物生理、植保、土肥、园林设计与施工及市场营销[2]等专业。

近年来,我会充分发挥人才优势,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服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会员人才结构优势,进行组织创新扩大服务范围,调动会员积极性;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创建科技惠农工作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我会连续5年获得市科协科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东莞市花卉协会(英文名为Dong Guan City Flowers Association 缩写:DG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东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从事花卉生产管理、科研及业余爱好者和种植专业户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花卉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花卉产业的助手。它是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市科协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花卉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东莞实际,组织学术活动,共同研究和探讨花卉生产中的问题,交流经验,促进花卉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加快花卉产业的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挂靠单位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东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课题试验研究,举办综合性或专题的学术活动,评价和推荐科技论文和成果,表彰奖励优秀花卉生产、科研工作者,组织和发动会员对科技成果进行示范推广,促进流通,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二) 承担各级机关交办的任务,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大力发展花卉产业的策略和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花卉生产合理化建议,促进我市花卉生产的发展。

(三) 关心和维护花卉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创造条件和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各种花卉生产培训班、讲习班,提高花卉生产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

(四) 加强横向联系,邀请教授专家到我市讲课和举办学术讲座,提高会员的科学理论知识,加速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推广应用,提升我市花卉产业的层次。

(五)加强与各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协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单位会员为辅。

第八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从事花卉生产、管理、科研、教育和推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二)从事花卉技术工作时间较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非院校毕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具有突出成就的农民、种花能手、花卉爱好者。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农业行政农业管理干部、企业家和营销人员。

(四)外资花卉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登记入册,即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三) 对发展我市花卉生产和协会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 向群众宣传、普及花卉生产先进技术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履行会员义务达一年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因退职、退休和调动等原因脱离原工作岗位的,除特殊原因或个人申请保留会籍外,均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 审议提案和通过决议,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三名共七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便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组织和领导本协会开展活动;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推荐科技成果和创造发明,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并表彰在花卉生产、科研、推广、流通等工作中做优秀成绩的会员;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理事其中一人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三个工作组:学术组、宣传组、组织组。各组组长均为理事会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挂靠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出纳员代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指导下,由挂靠单位清算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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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