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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 |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方面,使其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中文名:汉律
作用:汉代治国重要依据
基本介绍
汉代法典的总称。《后汉书·孔融传》:“《汉律》与罪人交关三日已上,皆应知情。”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汉律》有九篇。 李悝所撰六篇,《盗》、《贼》、《囚》、《捕》、《杂》、《具》也。 萧何 定律,益事律《擅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程树德 《九朝律考·汉律考序》:“ 汉 萧何 作《九章律》,益以 叔孙通 《傍章》十八篇及 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 《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 ,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刘邦率领军队攻进秦朝首都咸阳城后,马上派萧何接管了秦朝的的法律令文书档案,同时为了取得百姓拥护,宣布废除秦的苛刑酷法,和关中父老约定了历史上有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当时对于收拢民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汉朝建立后,简单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因此,刘邦又命萧何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法经》修订新的法律。
汉律条文
汉代法律条文有律﹑令之分。律为主干部分﹐除盗﹑贼等律外﹐还有尉律﹑左官律等。令多为新增者﹐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汉代因令文繁多﹐故又分为《令甲》﹑《令乙》﹑《令丙》。令的名称甚多﹐有《功令》﹑《金布令》﹑《秩禄令》﹑《廷尉挈令》等。除律﹑令外﹐还有程﹑科﹑品﹑条﹐这些应为律令的旁支﹐是对律令的补充。律令中除刑法外﹐也包括若干行政或民事法规。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所以还须藉助于所谓”比”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例是案例。史称武帝以后﹐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三千四百七十余事。东汉时陈宠作《词讼比》﹐后为司徒府所遵用。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用比﹑例定罪﹐这为官吏随意解释法律和专横独断开了方便之门。
汉代律令条文由丞相﹑御史﹑廷尉掌管﹐他们还负有整理或修订令文的职责。东汉时这类职能转归尚书。
汉代刑罚主要有死刑﹑耐刑。死刑分为斩首﹑腰斩。西汉初承秦制﹐肉刑的宫﹑劓﹑黥﹑刖尚有遗留。文帝除肉刑﹐代以髡发和戴铁颈钳﹑脚釱或笞刑。较死刑为轻的为徒刑﹐也称为耐刑﹐其中又分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数等。东汉卫宏以为髡钳城旦是拘役五年之刑﹐其余为四年到二年刑。拘役的犯人称徒﹐后世徒刑之名即源于此。较司寇为轻的是罚作﹐拘役三月到一年。
法律对于官吏富人的偏护极为明显。贵族或有的官吏有罪可以先请﹐在判刑时即可轻免。法律规定﹐罪人若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粟﹑缣﹑钱币就可减轻刑罚。武帝时犯死罪者﹐交五十万钱便可免死﹐正如后来萧望之所说﹐法律使富者得生而贫者独死。
儒学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后﹐儒家思想也渗入到法律之中。武帝时董仲舒以春秋决狱﹐以后﹐不断有人以经文来干预刑狱之事。东汉后期﹐名儒马融﹑郑玄甚至还为汉律作详细的注释﹐每家都各有数十万字。
南宋时王应麟开始从古书中辑出汉律遗文二十条。从清到民国﹐辑录者尤多﹐有孙传凤﹑杜贵墀﹑王仁俊﹑沉家本﹑程树德等家﹐辑出的汉律﹑令残文﹐多至三百余条。近几十年﹐甘肃﹑内蒙古﹑青海﹑湖北等地出土不少汉简﹐简文中也保留了若干前所未见的汉律的零星资料﹐其中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简千余枚﹐包括西汉初期的律令尤多﹐尚有待于整理研究。
考古意义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厩律。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兴律是徭役征发、城防守卫等内容。厩律则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的内容。
有的时候,汉律也指包括《九章律》在内的四部分内容,其他三部分是:《越宫律》二十七篇,是关于宫廷守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六篇,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傍章》十八篇,是关于朝仪方面的法律。四部分相加共六十篇,构成了汉律的基本框架,所以汉律有时也指这六十篇内容。
东汉律令基本上承袭西汉,没有大的变化。但两汉法律长期失传,到1984年初,考古学家才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前期墓葬里,出土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竹简,这是现在了解汉朝法律的重要史料。
历史沿革
汉律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刘邦(见汉高祖刘邦)入关后﹐认为秦法烦苛﹐曾约法三章。后因三章之律太简略﹐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萧何便在秦律的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外﹐又增户﹑兴﹑厩三篇﹐形成《九章律》。现从云梦秦律得知﹕秦本有《厩苑律》﹐则萧何所增也非新作﹐仍是采秦律旧文编订而成。惠帝时﹐叔孙通定汉诸仪法﹐作《傍章》十八篇。到武帝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典章制度都有过较大的变革﹐曾有张汤制定的《越宫律》和赵禹的《朝律》。当时法网益密﹐律文繁多﹐据说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属于死罪者四百多条﹐可见刑法之严酷性。由于法令文书充满几阁﹐连主管者也不易遍睹﹐奸吏往往利用令文烦冗而营私舞弊。到成帝时﹐死罪有千余条﹐律文及其有关部分多至百余万字。到东汉和帝时﹐廷尉陈宠说当时死罪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从西汉到东汉﹐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但都未能实现﹐而且令文日益繁密。据《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年﹐汉律包括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七篇﹐又有《令甲》三百余篇﹐以及鲍昱关于嫁娶辞讼的《法比都目》﹐总共九百零六卷。
东汉灭亡以后﹐汉律开始散失。《隋书·经籍志》中已不着录晋以前的法律﹐可见汉律到隋已全部亡佚。但在目前尚存的一些古籍中还保留着个别汉律引文﹐这是研究汉律的主要依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