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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官律 |
漢代專門法律。漢代以「右」為尊,以「左」為卑,官吏違反規定私自到諸侯國任職,構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責任。
左官罪即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體現了尊君抑臣的思想。
中文名:左官律
性質:漢代專門法律
思想:尊君抑臣
本質: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
法律簡介
自景帝時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諸侯王不得私置。
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於淮南王劉安和衡山王劉賜「謀反」,「乃作左官之律」(《漢書·諸侯王表》)。
《漢書·諸侯王表》服虔註:「仕於諸侯為左官。」應邵註:「人道右上,今舍天子而仕諸侯,故謂之左官也。」不經中央派任而私仕於諸侯即構成「左官罪」。
《漢書·嚴助傳》記有外與諸侯私交被棄市的案例。
這不僅是有政治上歧視的意義,而且在法律上對「左官」犯罪是從重的。可見,「左官律」是孤立諸侯王的法律。
原文:
皇子始立者,大國不過十餘城。
長沙、燕、代雖有舊名,皆亡南北邊矣。
景遭七國之難,抑損諸侯,減黜其官。
武有衡山、淮南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諸侯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
譯文:
皇子開始封為王時,大一點的不超過十座城池。
長沙、燕、代等國雖還有舊名,都沒有以前南北的邊界了。
景帝遭受七國災難,就抑制削弱諸侯,減少罷黜各國官吏。
武帝時有衡山、淮南二王的謀反,就設立諸侯官吏的法律,嚴懲違法之徒,各諸侯只能得到衣食稅租,不能參與政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