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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三章原指劉邦攻入秦朝都城咸陽後,一度制定簡化秦朝苛法的做法,後來演變成為根本性的法律規定,曾成為「憲法」的名稱。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三條: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者處死,傷害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故事典故

秦朝末年,人民苦於沉重的捐稅、繁重的徭役和嚴酷的刑罰,紛紛揭竿而起。公元前206年10月,劉邦率領大軍攻入關中,到達離秦朝皇都咸陽只有幾十里的灞上。僅當了四十六天秦王的子嬰,向劉邦投降。劉邦接受大將樊噲張良的建議,下令封閉王宮,並留下少數士兵保護王宮和藏有大量財寶的庫房,隨即還軍灞上。

為了取得民心,劉邦把關中各縣父老、豪傑召集起來,鄭重地向他們宣布道:「百姓苦於秦朝的嚴刑苛法已經很久了,應該全部廢除。現在,我與父老鄉親們約法三章:一是殺人的判處死刑,二是傷人的治罪,三是搶劫的受罰。我到這裡來,是為了替父老鄉親們除害,不是來侵害你們的,請大家放心。」父老鄉親們都表示擁護約法三章。

接着,劉邦又派人到各縣各鄉,將約法三章通告於百姓。百姓得知後都非常高興,紛紛帶着牛、羊、酒、食前來犒勞劉邦的軍隊。劉邦一再謙讓不肯接受,說:「我們的軍糧並不缺乏,不想再麻煩百姓了。」百姓們更加高興,唯恐劉邦不做王。由于堅決執行約法三章,劉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擁護和支持,最後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漢王朝[1]

影響

後來在中國史書中,「約法三章」還用於表示政府輕刑緩賦的措施,「三」已成泛稱。例如在《晉書》「卷112·載記第12」、《宋書》「卷74·列傳第34」[2]、《南齊書》「卷24·列傳第5」中都有記載。

約法三章也具有政府對民眾許諾的根本法律的意味,在中華民國建立之初,很多憲法性文件都被稱為約法,例如《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49年4月中國共產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布告》,也曾約法八章。今日是指互相遵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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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