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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

簡介

這是我國第一部有系統的封建地主階級法典[1]

《法經》共分六篇三個組成部分,即盜、賊、網(或囚)、捕、雜、具。前四篇為「正律」,主要內容是治「盜」「賊」。《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於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於追捕犯罪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是一篇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於近代法律的總則部分,規定定罪量刑的原則。

立法目的

《法經》是李悝在相魏時編纂的。李悝雖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師卻是孔子的嫡傳弟子 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子夏精於「務外之學」,是「務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禮」和「博學」。李悝雖然跳出了其師的儒家門牆,但是卻還是繼承了其師的「重禮」思想。如《法經》在廢除世卿世祿的同時,卻又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誅」。從而表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誅」,也是保護特權者的一項具體規定。按董說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誅左右。」以上種種無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時思想深處受到的儒學羈絆。

史書記載: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領理百官,輯穆萬民,使其君生無廢事,死無遺憂」。《漢書·藝文志》注曰:「(李悝)相 魏文侯,富國強兵」。由此可見,著《法經》是身為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國實行變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為了「使其君生無廢事,死無遺憂」。從其內容上看,《法經》的指導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再結合《法經》在《 雜律》中對於「逾制」等罪名的規定,可以看出《法經》反映了當時的貴族及新興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強、維護其地位的意志。

時代背景

從產生的時代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法經》是李悝為魏文侯師時編纂的,從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經》誕生於公元前5世紀下半葉。而《十二銅表法[2],是於公元前450年制定完畢,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雖處於同一時代,但由於兩者所處國家的歷史、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淵源上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可以認定《法經》及《法經》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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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制定法經的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